合复决[2014]108号
申请江徽宁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梅山路70号15幢203室
申请**省**市公安局**分局住**省**市**道118号
法定代表王万成局长
申请申请2014年8月18日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14]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服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关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称申请江徽宁系创景花园宜购数码广场业购买该物业时开发商承诺2013年10月开始返租金开发商期没合履行许业找开发商直未予解决申请回租金出奈2014年8月18日9点左右申请部分业**省民政府附目请求省政府出门问事申请**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7天申请认首先申请**省民政府行违反法律规定**省民政府**市**区处罚机关应该**市**区公安分局申请违反属辖原次申请观没扰乱公场想法没制造事端没部门施压想法没理分求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关工作员维护公场秩序房屋租金开发商迟迟予支付申请等业希省政府够出面问省政府没公场意违反行规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关工作员维护公场秩序等政府工作员省政府
附时申请马离开申请行构成扰乱公场秩序
综述复议机关调查核实事反映问题法律准绳事实法撤销申请作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14]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书面答复称申请申请书称非事实案事实情况:江徽宁吴拥军等2010年前**市**路宜购数码广场购买商铺开发商间发生租赁纠纷江徽宁吴拥军等2014年8月18日午9时许类业100统穿创景开发商血汗钱字样白色文化衫省政府门前聚集进行示威起哄闹事现场处置民警次做劝导工作明确告聚集者:果什诉求请省政府访接(2)室**区政府工作员接处理聚集员时离开省政府门口部分员转战省政府面百电器门前聚集阻止抗拒现场工作员维护公场秩序行严重影响公场秩序中吴拥军负责部分业聚集活动通知工作关工作员维护公场秩序时服指挥事实:江徽宁陈述吴拥军杨秩吴维国证证言视听资料等证予证实根中华民国治安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款第(二)项规定申请
负责聚集活动财务收支现场聚集员登记工作关工作员维护公场秩序时服指挥行构成扰乱公秩序申请决定予申请江徽宁行政拘留七日法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江徽宁拒绝签字)江徽宁作出处罚决定书场送达宜购数码业属**路辖区申请**市公安局指定辖决定书(合公指字〔2014〕012号)法受理案件综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确凿适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申请行政处罚决定
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9时许申请商铺租赁纠纷江徽宁等业身穿创景开发商血汗钱字样白色文化衫省政府门前聚集严重扰乱公场秩序中申请负责通知部分业聚集工作关工作员维护公场秩序时服指挥申请申请口头传唤**市公安局**路派出进行询问调查时相关证进行询问调查申请申请 处罚告知(申请拒绝签字)认申请行违反中华民国治安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款第(二)项规定拟决定予申请行政拘留7日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申请未提出日申请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14]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申请行政拘留7日行政处罚
查明2014年8月18日**市公安局作出合公指字〔2013
〕012号**市公安局指定辖决定书**分局法受理案
机关认申请江徽宁身穿创景开发商血汗钱征白色文化衫省政府门前聚集严重扰乱公场秩序时申请负责聚集活动财务收支现场聚集员登记工作关工作员维护公场秩序时服指挥行已违反中华民国治安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款第(二)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者公场秩序规定申请中华民国治安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14]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事实清楚证确凿适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中华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规定机关决定:维持申请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14]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
申请行政复议决定服接行政复议决定书日起15日法**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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