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冻结拍卖市公司国股社会法股干问题规定
(2001年8月28日高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8次会议通2001年9
月30日起施行)
法释[2001]28号
保护债权事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根中华民国证券法中华民国公司法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参中华民国拍卖法等法律关规定民法院财产保全执行程中冻结拍卖市公司国股社会法股(均简称股权)等关问题作规定:
第条 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程中股权采取冻结评估拍卖办理股权户等财产保全执行措施适规定
第二条 规定指市公司国股包括国家股国法股国家股指权代表国家投资机构部门股份限公司出资法定程序取股份国法股指国法单位包括国资产例超50%国控股企业法占法资产股份限公司出资形成者法定程序取股份
规定指社会法股指非国法资产投资市公司形成股份
第三条 民法院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保全执行应股权持者权冻结拍卖股权市公司非法定程序确定案件事者执行民法院采取保全执行措施
第四条 民法院审理案件程中股权持者权作债务偿力民法院般应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民法院已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股权持权者第三提供效担保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解股权冻结
第五条 民法院裁定冻结者解冻结股权应法律文书送达负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外应作出冻结者解冻结裁定7日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者权书面通知市公司
民法院裁定拍卖市公司股权应委托拍卖前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者权书面通知市公司
冻结者拍卖股权事国股份持民法院该国股份持送达冻结者拍卖裁定时应告5日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冻结股权期限超年申请需延长期限民法院应根申请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次续冻期限超6月逾期办理续冻手续视动撤销冻结
第七条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股权价值超股权持者权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市公司期报表股资产净值计算
股权冻结效力股权产生股息红利红股等孳息股权持者权享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产生权利
第八条 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果股权持者权限期提供方便执行财产应首先执行财产财产足清偿债务方执行股权
规定称供方便执行财产指存款现金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股权持者权股权债权质押民法院执行时应通拍卖方式进行直接股权执行债权
第九条 拍卖股权前民法院应委托具证券业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债权债务协商选定达成致意见民法院召集债权债务提出候选评估机构抽签方式决定
第十条 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应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国家规定标准程序方法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说明应作出评估报告法承担相应责
民法院应求市公司接受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实提供关情况资料求资产评估机构市公司提供情况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条 民法院收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须评估报告分送达债权债务市公司债权债务市公司评估报告异议应收评估报告7日书面提出民法院应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求该机构10日作出说明者补正
第十二条 股权拍卖民法院应委托法成立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选定参规定第九条规定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股权拍卖保留价应评估值确定
第次拍卖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应继续进行拍卖次拍卖保留价应低前次保留价90%三次拍卖成交时民法院应拍卖股权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债权
民法院次拍卖未成交持调解拍卖股权参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债权
第十四条 拍卖股权民法院应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日前10天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者海证券报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国股权竞买应具备法受国股权条件
第十六条 股权拍卖程中竞买已持该市公司股份数额竞买股份数额累计超该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额30%竞买累计持该市公司股份数额已达30%参竞买须中华民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办理期间应中止拍卖程序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民法院应证券交易市场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买受持拍卖机构出具成交证明财政部门股权性质界定等关文件证券交易市场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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