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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l***y

贡献于2009-03-03

字数:21863

仓储保合实施细
(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10月15日商业部外济贸易部国家物资局发布)
            第章 总  

第条 根中华民国济合法关规定特制定细
第二条 仓储保合(简称合)存货方保方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货物提高济效益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第三条 细适工商行政理机关核准法事仓储保业务法委托储存货物法间签订仓储保合

          第二章 仓储保合订立

第四条 订立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计划求必须贯彻等互利协商致等价偿原
第五条 根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保方仓储量双方法合条款协商致双方法定代表授权办签字单位盖公章合专章合成立法定代表授权单位办员代理签订合应事先出具单位委托证明法间代订合时必须事先取委托单位委托证明根授权范围委托单位名义签订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义务
第六条 合应采取书面形式事协商意关修改合文书电报图表购销合副合组成部分事方接修改合文书电报十五日合规定期限未提出异议视意
第七条 合应具备条款:
1货物品名品类
2货物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条件保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损耗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8责划分违约处理
9合效期限
10变更解合期限
第八条 仓储保关货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合中明确规定订合

            第三章 货物入库

第九条 入库计划执行:
保方全部部分合议定品名(品类)时间数量接货应承担违约责
存货方全部部分合议定品名(品类)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应承担违约责
第十条 货物入库交接:
存货方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库保方负责供货单位车站港口等处提运货物必须细第十条国家关规定面交接清楚分清责合规定者外交接中发现问题供货方城镇保方拒收外埠埠港站机场邮局货保方应予接货妥善暂存效验收期通知存货方供货方处理运输等关方面应提供证明暂存期间发生切损失费责方负责

            第四章 货物验收

第十条 保方正常验收项目: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须开箱拆捆直观见辨质量情况
包装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货物标记准外包装货物标记供货方提供验收资料准
散装货物国家关规定合规定验收
第十二条 保方未合细规定项目方法期限验收验收准确造成实际济损失保方负责合议定例抽验货物保方仅抽验部分货物验收准确性造成代表批货物实际济损失负责合规定者外
存货方未提供验收资料提供资料齐全时造成验收差错贻误索赔期存货方负责
第十三条 验收期限国货物超十天国外货超三十天法律合规定者外超验收期限造成实际损失保方负责
货物验收期限指货物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方日起验收报告送出日止日期均运输邮电部门戳记直接送达签收日期准
            
            第五章 货物保

第十四章 保方责:
合议定储存条件保求保货物
二货物失效期(限外包装货物标明效期合申明)六十天前应通知存货方合规定者外发现货物异状应时通知存货方
三国家合规定求操作储存危险品易腐货物
第十五条 存货方责:
易燃易爆易渗漏毒等危险货物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合中注明保方提供必保运输技术资料
二时处理失效期异状货物
第十六条 货物储存期间保方履行合规定保求抗力原然素货物(含包装)身性质发生损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七条 货物储存保运输程中损耗磅差标准国家专业标准国家专业标准规定执行国家专业标准规定合规定执行
货物发生盘盈盘亏均保方负责

            第六章 货物包装

第十八条 货物包装存货方负责标准国家专业标准国家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国家专业标准保证运输储存安全前提合事议定
第十九条 货物储存保程中保操作包装发生毁损保方负责修复价赔偿造成货物损坏保方负责
第二十条 包装符合国家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存货方负责

            第七章 货物出库

第二十条 货物出库须先进先出易坏先出(易坏限合中申明货物外部显露出)原发货否造成实际损失保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存货方户提保方送货门责划分:
面办理交接手续
二保方没合规定时间数量交货应承担违约责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合期已存货方(含户)原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
三存货方调拨证差错造成实际损失存货方负责
第二十三条 保方代办运输责划分:
保方负责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发运手续
二保方未合规定期限求发货发生错发货点收货等差错事应负责赔偿造成实际损失
三存货方未合规定时提供包装材料未规定期限变更货物运输方式站收货应承担延期责增加关费
第二十四条 保方代运货物发生数量质量异议时合规定者外保方负责处理费责方承担
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异状包装货物标明品名规格数量花色实际符时合规定应开箱(拆捆)检验未检验验准者保方负责外发生质量符合求问题国家关规定合规定处理

            第八章 违约责

第二十五条 违反细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事必须方支付违约金合规定者外违约金数额违约涉部分货物三月保费(租金)三倍劳务费合规定者外
违约方遭受济损失时违约金足抵偿实际损失应赔偿金形式补偿差额部分
违约行方造成济损失律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十六条 赔偿货物损失律进货价国家批准调整价格计算残值应扣残值部分残件赔偿方负责赔偿实物

            第九章 附  

第二十七条 仓储保合发生纠纷时事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成时方合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直接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理机关核准法事仓储保业务体集体营户城乡体集体户间法间法事仓储保业务法城乡体集体户间签订仓储保合均参细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细198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发票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发票理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济秩序根中华民国税收征收理法制定办法
第二条 中华民国境印制领购开具取保发票单位(简称印制发票单位)必须遵守办法
第三条 办法称发票指购销商品提供者接受服务事营活动中开具收取收付款证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负责全国发票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治区直辖市分局省治区直辖市方税务局(统称省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职责做行政区域发票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理公安等关部门职责范围配合税务机关做发票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种类联次容范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 违反发票理法规行单位举报税务机关应检举保密酌情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印制

第七条 发票省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企业印制增值税专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统印制禁止私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发票防伪专品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品
第九条 省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发票印制实行统理原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资格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发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 发票应套印全国统发票监制章全国统发票监制章式样发票版面印制求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省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条 印制发票企业税务机关统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理制度保措施
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品理实行专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企业必须税务机关批准式样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中文印制民族治方发票加印种通民族文字实际需时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省治区直辖市单位发票增值税专发票外应省治区直辖市印制确必外省治区直辖市印制应省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省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意印制省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禁止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领购

第十五条 法办理税务登记单位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单位应提出购票申请提供办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者关证明财务印章者发票专章印模税务机关审核发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单位发票领购簿核准种类数量购票方式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 需时发票单位直接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时省治区直辖市外事营活动单位者应税务机关证明营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营发票
时省治区直辖市跨市县事营活动领购发票办法省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外省治区直辖市辖区事时营活动单位申请领购发票求提供保证者根领购发票票面限额数量交纳超万元保证金限期缴销发票
期缴销发票解保证担保义务者退保证金未期缴销发票保证者保证金承担法律责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开具收

           第四章 发票开具保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事营活动单位外发生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付款方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单位事生产营活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事营活动支付款项应收款方取发票取发票时求变更品名金额
第二十二条 符合规定发票作财务报销证单位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规定时限序逐栏全部联次次性实开具加盖单位财务印章者发票专章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统监制机外发票开具存根联应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单位转转代开发票未税务机关批准拆发票行扩专业发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品
第二十六条 发票限领购单位省治区直辖市开具
省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办法
第二十七条 单位未批准跨规定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单位应建立发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定期机关报告发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单位应办理变更者注销税务登记时办理发票发票领购簿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单位应税务机关规定存放保发票擅损毁已开具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税务机关查验销毁

            第五章 发票检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发票理中权进行列检查: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保发票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发票关证资料
(四)事方询问发票关问题情况
(五)查处发票案件时案件关情况资料记录录音录象复制
第三十二条 印制发票单位必须接受税务机关法检查实反映情况提供关资料拒绝隐瞒
税务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需已开具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倍查验单位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调出查验发票等效力调出查验发票单位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开具收查问题应时返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中国境外取纳税关发票者证税务机关纳税审查时疑义求提供境外公证机构者注册会计师确认证明税务机关审核认方作记帐核算证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发票检查中需核发票存根联发票联填写情况时持发票者发票存根联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卡关单位应实填写期报回

             第六章 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理法规行包括:
()未规定印制发票者生产发票防伪专品
(二)未规定领购发票
(三)未规定开具发票
(四)未规定取发票
(五)未规定保发票
(六)未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前款列行单位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处万元罚款前款列两种者两种行分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者存放空白发票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处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私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品税务机关法予查封扣押者销毁没收非法作案工具处万元五万元罚款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理法规导致单位者未缴少缴者骗取税款税务机关没收非法处未缴少缴者骗取税款倍罚款
第四十条 事税务机关处罚决定服法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者民法院起诉逾期申请复议民法院起诉履行作出处罚决定税务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税务员利职权便意刁难印制发票单位者违反发票理法规行国家关规定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二条 国金融邮电铁路民航空公路水运输等单位专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者国家税务总局省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国务院关部门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关部门行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根济发展税收征收理需提倡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五条 办法发布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全国发票理暂行办法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关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发票理暂行规定时废止




中华民国税收征收理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
1992年9月4日中华民国席令第60号公布 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税收征收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合法权益制定法
第二条 法税务机关征收种税收征收理均适法
第三条 税收开征停征减税退税补税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授予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机关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纳税义务单位纳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单位扣缴义务
纳税扣缴义务必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部门全国税收征收理工作
方级民政府应加强行政区域税收征收理工作领导支持税务机关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务
关部门单位应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法执行职务单位阻挠
第六条 税务员必须秉公执法忠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征者少征应征税款滥职权征税款者意刁难纳税扣缴义务
第七条 单位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税务机关应检举保密规定予奖励
第八条 法称税务机关指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

           第二章 税务理

           第节 税务登记

第九条 企业企业外设立分支机构事生产营场体工商户事生产营事业单位(统称事生产营纳税)领取营业执日起三日持关证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前款规定外纳税办理税务登记范围办法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事生产营纳税税务登记容发生变化工商行政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日起三十日者工商行政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持关证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条 纳税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转涂改损毁买卖者伪造

           第二节 帐簿证理

第十二条 事生产营纳税扣缴义务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设置帐簿根合法效证记帐进行核算体工商户确实设置帐簿税务机关核准设置帐簿
第十三条 事生产营纳税财务会计制度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事生产营纳税财务会计制度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国务院者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四条 发票必须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税务部门指定企业印刷未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税务部门指定印制发票发票理办法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事生产营纳税扣缴义务必须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保期限保帐簿记帐证完税证关资料帐簿记帐证完税证关资料伪造变造者擅损毁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 纳税必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者税务机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根实际需求纳税报送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必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者税务机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申报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税务机关根实际需求扣缴义务报送关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扣缴义务期办理纳税申报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收税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征停征征者少征税款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没规定负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单位税务机关求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拒绝纳税拒绝扣缴义务应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规定付扣缴义务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二十条 纳税扣缴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者税务机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期限缴纳者解缴税款纳税特殊困难期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分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长超三月纳税未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未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缴纳外滞纳税款日起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二滞纳金
第二十条 纳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申请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方级民政府级民政府部门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作出减税免税决定效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纳税开具完税证
第二十三条 纳税列情形税务机关权核定应纳税额:
()法规定设置帐簿
(二)法规定应设置未设置帐簿
(三)设置帐簿帐目混乱者成资料收入证费证残缺全难查帐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申报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者外国企业中国境设立事生产营机构场关联企业间业务应独立企业间业务收取者支付价款费独立企业间业务收取者支付价款费减少应纳税收入者额税务机关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未取营业执事营单位者工商行政理机关法处理外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缴纳税务机关扣押价值相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扣押缴纳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解扣押扣押商品货物扣押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商品货物拍卖抵缴税款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根认事生产营纳税逃避纳税义务行规定纳税期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限期发现纳税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商品货物财产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税务机关责成纳税提供纳税担保果纳税提供纳税担保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采取列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开户银行者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金额相应纳税款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价值相应纳税款商品货物者财产纳税前款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解税收保全措施
限期期满未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开户银行者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中扣缴税款者拍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者财产拍卖抵缴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者纳税限期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解税收保全措施纳税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税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
第二十七条 事生产营纳税扣缴义务未规定期限缴纳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未规定期限缴纳担保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采取列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开户银行者金融机构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拍卖价值相应纳税款商品货物者财产拍卖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前款列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未缴滞纳金时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欠缴税款纳税需出境应出境前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提供担保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理机关阻止出境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者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查封商品货物者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第三十条 纳税超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应立退纳税结算缴纳税款日起三年发现税务机关求退税务机关查实应立退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责致纳税扣缴义务未缴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三年求纳税扣缴义务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纳税扣缴义务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三年追征特殊情况追征期延长十年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权进行列税务检查:
()检查纳税帐簿记帐证报表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证关资料
(二)纳税生产营场货物存放检查纳税应纳税商品货物者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关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扣缴义务提供纳税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关文件证明材料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扣缴义务纳税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关问题情况
(五)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分支机构检查纳税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者财产关单证关资料
(六)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全国统格式检查存款帐户许证明查核事生产营纳税扣缴义务银行者金融机构存款帐户查核事生产营纳税储蓄存款须银行县市支行者市分行区办事处核指定属储蓄提供资料
第三十三条 纳税扣缴义务必须接受税务机关法进行税务检查实反映情况提供关资料拒绝隐瞒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关部门单位应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实反映纳税扣缴义务事纳税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关情况提供关资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案件关情况资料记录录音录象复制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派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件责检查保守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

第三十七条 纳税列行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处二千元万元罚款
()未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者注销登记
(二)未规定设置保帐簿者保记帐证关资料
(三)未规定财务会计制度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第三十八条 扣缴义务未规定设置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帐簿者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收证关资料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处二千元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纳税未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者扣缴义务未规定期限想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罚款逾期改正处二千元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纳税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帐簿记帐证帐簿列支出者列少列收入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手段缴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十偷税数额万元者偷税税务机关予二次行政处罚偷税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款外关惩治偷税抗税犯罪补充规定第条规定处罚偷税数额满万元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百分十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款处偷税数额五倍罚款扣缴义务采取前款列手段缴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款百分十数额万元关惩治偷税抗税犯罪补充规定第条规定处罚数额满万元者数额占应缴税款百分十税务机关追缴缴者少缴税款处缴者少缴税款五倍罚款
第四十条 纳税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者隐匿财产手段致税务机关法追缴欠缴税款税款数额万元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外关惩治偷税抗税犯罪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处罚数额满万元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处欠缴税款五倍罚款
第四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犯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规定违法行构成犯罪关惩治偷税抗税犯罪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税务机关追缴缴者少缴税款处缴者少缴税款五倍罚款
第四十三条 纳税税务员行贿缴者少缴应纳税款关惩治偷税抗税犯罪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采取生产者营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万元税务机关追缴骗取退税款外关惩治偷税抗税犯罪补充规定第五条第款规定处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满万元税务机关追缴骗取退税款处骗取税款五倍罚款前款规定外单位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税务机关追缴骗取退税款外关惩治偷税抗税犯罪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罚数额较未构成犯罪税务机关追缴骗取退税款处骗取税款五倍罚款
第四十五条 暴力威胁方法拒缴纳税款抗税税务机关追缴拒缴税款外关惩治偷税抗税犯罪补充规定第六条第款规定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税务机关追缴拒缴退税款处拒缴税款五倍罚款暴力方法抗税致重伤者死亡伤害罪杀罪重处罚关惩治偷税抗税犯罪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处罚金第四十六条 事生产营纳税扣缴义务规定期限缴者少缴应纳者应解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税务机关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
缴者少缴税款外处缴者少缴税款五倍罚款
第四十七条 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扣缴义务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扣缴义务已纳税拒绝代扣代收情况时报告税务机关外
第四十八条 违反法第十四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发票没收违法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法规定行政处罚县税务局(分局)决定体工商户未取营业执事营单位罚款额千元税务决定
税务机关罚款必须开付收
第五十条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员法执行职务刑法第百五十七条规定追究刑事责拒绝阻碍税务员法执行职务未暴力威胁公安机关治安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民法院税务机关罚没收入律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 税务员纳税扣缴义务勾结唆者协助纳税扣缴义务犯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罪刑法关犯罪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税务员利职务便利收受者索取纳税扣缴义务财物构成犯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未构成犯罪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税务员玩忽职守征者少征应征税款致国家税收遭受重损失刑法第百八十七条规定追究刑事责未构成犯罪予行政处分
税务员滥职权意刁难纳税扣缴义务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决定税收开征停征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法规定撤消擅作出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应征收征收税款级机关追究直接责员行政责
第五十六条 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税务机关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者解缴税款滞纳金然收税务机关填发缴款证日起六十日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级税务机关应收复议申请日起六十日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服接复议决定日起十五日民法院起诉
事税务机关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者税收保全措施服接处罚通知日起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日起十五日作出处罚决定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机关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服接复议决定日起十五日民法院起诉事接处罚通知日起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日起十五日直接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停止执行事税务机关处罚决定逾期申请复议民法院起诉履行作出处罚决定税务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第五十七条 纳税扣缴义务委托税务代理代办理税务事宜
第五十八条 农业税牧业税耕占税契税征收理参法关规定执行
关税船舶吨税海关代征税收懂征收理法律行政法规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中华民国外国缔结关税收条约协定法规定条约协定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法施行前颁布税收法律法规定适法规定
第六十条 国务院根法制定实施细
第六十二条 法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
民国税收征收理暂行条例时废止



返回中华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4号令发布)

第条 中华民国境销售货物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单位增值税纳税义务(简称纳税)应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 纳税销售者进口货物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百分十七
(二) 纳税销售者进口列货物税率百分十三:
1 粮食食植物油
2 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煤炭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
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 国务院规定货物
(三) 纳税出口货物税率零国务院规定外
(四) 纳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简称应税劳务)税率百分十七
税率调整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兼营税率货物者应税劳务应分核算税率货物者应税劳务销售额未分核算销售额高适税率
第四条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销售货物者提供应税劳务(简称销售货物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期销项税额抵扣期进项税额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期销项税额期进项税额
期销项税额期进项税额足抵扣时足部分结转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销售货物者应税劳务销售额条例第二条规定税率计算购买方收取增值税额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纳税销售货物者应税劳务购买方收取全部价款价外费包括收取销项税额
销售额民币计算纳税外汇结算销售额应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销售货物者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正理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购进货物者接受应税劳务(简称购进货物者应税劳务)支付者负担增值税进项税额
准予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列增值税扣税证注明增值税额:
() 销售方取增值税专发票注明增值税额
(二) 海关取完税证注明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买价百分十扣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率
第九条 纳税购进货物者应税劳务未规定取保存增值税扣税证者增值税扣税证未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关事项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列项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中低扣:
() 购进固定资产
(二) 非应税项目购进货物者应税劳务
(三) 免税项目购进货物者应税劳务
(四) 集体福利者消费购进货物者应税劳务
(五) 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
(六) 非正常损失产品产成品耗购进货物者应税劳务
第十条 规模纳税销售货物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规模纳税标准财政部规定
第十二条 规模纳税销售货物者应税劳务征收率百分六征收率调整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规模纳税销售货物者应税劳务销售额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条例第六条第七第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规模纳税会计核算健全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税务机关批准视规模纳税条例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纳税进口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条例第二条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抵扣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六条 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农业生产者销售产农业产品
(二) 避孕药品具
(三) 古旧图书
(四) 直接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教学进口仪器设备
(五)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偿援助进口物资设备
(六) 料加工件装配补偿贸易需进口设备
(七) 残疾组织直接进口代残疾专物品
(八) 销售物品
前款规定外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国务院规定区部门均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七条 纳税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免税减税
第十八条 纳税销售额未达财政部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销售货物者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者取索取销售款天
(二) 进口货物报关进口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增值税海关代征
携带者邮寄进境物品增值税连关税计征具全办法国裨汗厮八霸蛭峄嵬泄夭棵胖贫ā
第二十条 纳税销售货物者应税劳务应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增值税专发票分注明销售额销项税额
属列情形需开具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 消费者销售货物者应税劳务
(二) 销售免税货物
(三) 规模纳税销售货物者应税劳务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点:
()固定业户应机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分支机构县(市)应分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汇总总机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外县(市)销售货物应机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营活动税收理证明机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机构税务机关核发外出营活动税收理证明外县(市)销售货物者应税劳务应销售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销售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机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者应税劳务应销售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进口代理报关海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期限分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者月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税务机关根纳税应纳税额分核定固定期限纳税次纳税
纳税月期纳税期满日起十日申报纳税日三日五日十日者十五日期纳税期满日起五日预缴税款次月日起十日申报纳税结清月应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进口货物应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七日缴
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出口适税率零货物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出
口报送单等关证月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具
体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发生退货者退关纳税应法补交已退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理中华民国税收征收理法(
编者注:文载税务法规1993年11月号第30页)条例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全国民代表会
常务委员会关决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条例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条例九九四年月日起施行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
务院发布中华民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民国产品
税条例(草案)时废止




中华民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
根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关修改〈中华民国统计法〉决定修正)

目录
第章 总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统计制度
第三章 统计资料理公布
第四章 统计机构统计员
第五章 法律责
第六章 附

第章 总

第条
   效科学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时性发挥统计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济社会发展中重作促进社会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利发展特制定法
第二条
   统计基务国民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象必须法国家规定实提供统计资料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治组织公民义务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需情况

第四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统计系统实行统领导分级负责统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级民政府部门企业事业组织根统计务需设置统计机构统计员

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指标体系科学研究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科学性真实性
   国家计划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数库体系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方部门单位领导领导监督统计机构统计员关员执行法统计制度
   统计工作应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单位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揭发检举功单位予奖励

第七条
   方部门单位领导统计机构统计员法统计制度提供统计资料行修改果发行数计算者源错误应提出统计机构统计员关员核实订正
   方部门单位领导强令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员篡改统计资料者编造虚假数统计机构统计员领导强令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者编造虚假数行应拒绝抵制法统计制度实报送统计资料报送统计资料真实性负责 统计机构统计员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方部门单位领导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行统计员进行击报复

第八条
   统计机构统计员实行工作责制法统计制度规定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时完成统计工作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统计员法规定独立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受侵犯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统计制度
第九条
   统计调查必须批准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局拟订者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象属部门辖系统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者级方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象超出部门辖系统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者级方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中重报国务院者
级方民政府审批
   方统计调查项目县级方级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者县级方级民政府统计机构关部门拟订报级方民政府审批
   发生重灾情者预料情况县级方级民政府决定原定计划外进行时性调查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必须时制定相应统计调查表报国家统计局者级方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者备案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重复

第十条
   统计调查应周期性普查基础常性抽样调查体必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补充搜集整理基统计资料
   重国情国力普查需动员方面力量进行国务院方级民政府统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关部门实

   进行常性抽样调查应调查前查明基统计单位分布情况批准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科学抽样框
   发基层单位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通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取统计数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第十条
   国家制定统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中采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方面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国家统计局制定者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标准化理部门制定
   国务院部门制定补充性部门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二条
   违反法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关统计调查象权拒绝填报
   禁止利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利益者进行欺诈活动

第三章 统计资料理公布
第十三条
   国家统计调查方统计调查范围统计资料分国家统计局县级方级民政府统计机构者乡镇统计员统理
   部门统计调查范围统计资料部门统计机构者统计负责统理
   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资料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者统计负责统理
第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方部门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法第十三条规定统计机构者统计负责核定国家规定程序报请审批
   国家统计数国家统计局公布数准
第十五条
   属国家秘密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私家庭单项调查资料非意泄露
   统计机构统计员统计调查中知悉统计调查象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

第四章 统计机构统计员

第十六条
   县级方级民政府设立独立统计机构乡镇民政府设置专职者兼职统计员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行政区域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方级民政府统计机构乡镇统计员理体制国务院具体规定
   方级民政府统计机构员编制国家统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方级民政府部门根统计务需设立统计机构者关机构中设置统计员指定统计负责统计机构统计负责统计业务受国家统计局者级方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统计务需设立统计机构者关机构中设置统计员指定统计负责
   企业事业组织执行国家统计调查者方统计调查务受方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企业事业组织应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交接档案等理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统计局方级民政府统计机构权责:
   (〕制定统计调查计划部署检查全国者行政区域统计工作
   (二〕组织国家统计调查方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全国者行政区域统计资料
   (三〕国民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国务院规定组织国民济核算
   (四〕理协调部门制定统计调查表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局理国家统计信息动化系统统计数库体系
   乡镇统计员会关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方统计调查务

第二十条
   国务院方级民政府部门统计机构者统计负责职责:
   (〕组织协调部门职机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方统计调查务制定实施部门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部门辖系统企业事业组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组织协调部门辖系统企业事业组织统计工作理部门统计调查表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者统计负责职责:
   ()组织协调单位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方统计调查务搜集整理提供资料
   (二)单位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理单位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会关机构者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统计机构统计员权:
   ()求关单位员国家规定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准确性求改正确实统计资料
   (三)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违法行
   统计员前款规定执行职务法统计调查象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出示县级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工作证件

第二十四条
   统计员应坚持实事求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务需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加强统计员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方级民政府统计机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国家规定评定统计员技术职称保障技术职称统计员稳定性

第五章 法律责
第二十六
   条方部门单位领导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员篡改统计资料者编造虚假数法予行政处分县级民政府统计机构予通报批评
   方部门单位领导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行统计员进行击报复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统计员参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县级民政府统计机构予通报批评法予行政处分者建议关部门法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
   条统计调查象列违法行县级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负直接责员直接责员法予行政处分: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三)拒报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组织体工商户前款违法行县级民政府统计机构予警告处罚款事违法行已法律处罚款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法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者晋升职务做出关决定机关者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撤销晋升职务

第二十九条
   利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者违反法关保密规定关法律规定处罚技利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利益者进行欺诈活动县级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处罚款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员违反法规定泄露私家庭单项调查资料者统计调查象商业秘密造成损害法承担民事责负直接责员直接责员法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违反法规定未报审查者备案擅制发统计调查表县级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理办法国务院规定
   中华民国境外组织中华民国境进行统计调查活动须事先规定报请审批具体办法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
   条国家统计局根法制定实施细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
   法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63年国务院发布统计工作试行条例行废止
(摘1996年5月17日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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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协议   存货人:**发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保管方:**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贸易部(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租于乙方位于珠江路33号,仓库用于储放大米   第一条 计费和结算方式 1、储存费:0.34元/吨 天 2、搬运费:由乙方协助甲方,并由乙方先代甲方垫付,甲方必须签名确认。 3、费用每季(月)结算一次。 4、协议期内上述费率如需调整,须经

d***1 11年前 上传1166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