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发放制定条例
第二条 基养老保险费基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征收缴纳适条例
条例称缴费单位缴费指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
第三条 基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理事业单位职工
基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企业职工国家机关工作员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员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实际情况规定城镇体工商户纳入基养老保险基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社会团体专职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雇工城镇体工商户雇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应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单位挪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保险费征缴理监督检查工作县级方级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社会保险费征缴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税务机关征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规定设立社会保险办机构(简称社会保险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 征缴理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社会保险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营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者负责开户银行账号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事项
第八条 条例施行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条例施行日起6月社会保险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办机构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条例施行日起30日条例施行成立缴费单位应成立日起30日持营业执者登记证书等关证件社会保险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办机构审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样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者缴费单位法终止应变更者终止日起30日社会保险办机构办理变更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月社会保险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社会保险办机构核定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社会保险办机构暂该单位月缴费数额百分百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月缴费数额社会保险办机构暂该单位营状况职工数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办机构规定结算
第十条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办机构应时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缴费申报情况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缴费应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减免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规定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缴纳补缴欠缴数额外欠缴日起日加收千分二滞纳金滞纳金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征收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国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险种统筹范围分建立基养老保险基金基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应时社会保险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缴费缴费情况社会保险办机构应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办机构应建立缴费记录中基养老保险基医疗保险应规定记录账户社会保险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保证完整安全社会保险办机构应少年缴费发送次基养老保险基医疗保险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权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年单位职工公布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办机构应定期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关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者税务机关法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单位应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关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实反映情况拒绝检查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者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相复制关资料应缴费单位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工作员行前款列职权时应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关部门单位应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关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组织关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行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者税务机关举报应时调查规定处理举报保密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理财政部门法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法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罚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者注销登记者未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处1000元5000元罚款情节特严重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关财务会计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关规定伪造变造意毁灭关账册材料者设账册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法确定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条例第九条规定征缴迟延缴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者税务机关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处5000元2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缴费单位缴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者税务机关处罚决定服法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服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者税务机关申请民法院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办机构者税务机关工作员滥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社会保险费流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尚构成犯罪法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单位挪社会保险基金追回挪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没收违法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尚构成犯罪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九条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实际情况决定条例适行政区域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征收缴纳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费需费列入预算财政拨付
第三十条 条例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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