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加强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保护改善农村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根中华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民国循环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市实行城市化理区域外村(社区)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理等活动
办法称农村生活垃圾指日常生活中者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定视生活垃圾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物理已规定规定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回收垃圾害垃圾易腐垃圾垃圾四类
()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废金属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害垃圾:包括废弃电池废弃荧光灯废弃温度计废弃血压计废弃药品包装物废弃油漆溶剂包装物废弃杀虫剂消毒剂包装物等
(三)易腐垃圾:包括餐厨废弃物废弃蔬菜腐烂瓜果落叶粪便等
(四)垃圾指易腐垃圾回收垃圾害垃圾外生活废弃物
农村生活垃圾具体分类标准根济社会发展水生活垃圾特性处置利需实际予调整
第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坚持政府导社会参城乡统筹属理源头治理分类处理原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害化
第五条 市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国民济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治理目标完善协调考核督办激励机制
市城市理执法委员会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部门负责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考核督办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住建商务财政民政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应法定职责协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第六条 市级民政府应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驻村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发布定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公益广告
教育行政部门应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园教育社会实践容
级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生活垃圾分类理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家庭文明建设未成年思想道德教育容
第二章 理职责
第七条 县(市区)民政府统筹行政区域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具体履行列职责: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济社会发展计划
(二)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政部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三)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四)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费
(五)统筹规划建设乡镇(街道)垃圾中转站县级垃圾处置设施村级垃圾收集分类设施建设提供技术专业支持
(六)合理安排收购网点建立市场体参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回收垃圾资源利体系
(七)建立综合考评制度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职部门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评价体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事项
第八条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辖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具体履行列职责:
()根县(市区)民政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二)推进辖区垃圾中转站建设保证垃圾中转站正常运行
(三)组织落实辖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驳运等日常理工作
(四)负责村(社区)垃圾治理工作督促指导考评日常巡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事项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收集工作具体履行列职责:
()通村(居)民会议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垃圾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宣传引导村(居)民驻村单位营者觉开展垃圾分类积极参农村垃圾治理
(二)建立垃圾分类理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计划
(三)组建保洁员队伍落实垃圾分类收集责
(四)配备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设备工具建设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分类暂存场易腐垃圾堆肥点易腐垃圾资源化处理站
(五)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保持村容整洁卫生
(六)指导监督村(居)民驻村单位分类投放垃圾符合规定投放行进行劝阻
(七)法律法规规定事项
第十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政部门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网站等
单位破坏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处置中存违法行进行举报关单位接举报应时处理
第三章 专项规划设施建设
第十条 县(市区)民政府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时应根区域面积产生量分类求等合理设置垃圾中转站处置场设施农村垃圾治理设施建设纳入土利总体规划年度计划
农村垃圾治理设施建设规划未法定程序改变途
第十二条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应明确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布局保证然村居民区适量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
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然村居民区垃圾桶(箱)设置点时应充分听取村(居)民意见便投放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收集转运房(点)处置场选址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求区域选址:
()水源附
(二)永久基农田保护区级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三)需特保护区域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收集转运房(点)建设应符合列求:
()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关标准技术规范
(二)区域统筹原合理布局
(三)交通便利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易安排收集运输路线进出转运站道路满足收运车辆通行求
(四)电力供应供水水源污水排放收集处理系统
(五)污染排放点医院学校居住区等周边敏感区(点)卫生防护间距低五十米受条件限制法满足应采取必隔离防护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求
第十五条 鼓励条件口较集中村(社区)建设农村易腐垃圾资源化处理站农村易腐垃圾资源化处理站建设应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六条 单位损坏侵占擅拆停迁移改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设备场
第四章 清扫投放收集转运处置
第十七条 村(居)民会议讨决定村(居)民委员会产生生活垃圾村(居)民驻村单位营者等收取环境卫生保洁费收费标准方式提交村(居)民会议讨决定前应广泛征求村(居)民驻村单位营者等意见
环境卫生保洁费村(居)民委员会统理收支情况村(居)民委员会规定予公开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政部门应分类投放求会关部门制定公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
农村生活垃圾应分类投放指定收集点者收集容器意倾倒抛撒者堆放填埋焚烧
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应减量分类处理
易腐垃圾应村(居)民驻村单位堆肥田等方式行处理者投放应垃圾收集容器村(社区)保洁员收集清运机垃圾集中堆肥点易腐垃圾资源化处理站进行资源化利回收利垃圾交生资源回收企业者回收害垃圾应送交取危险废物处理许证单位专门处理垃圾应转运县级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进行害化处理
口稀少者居住分散偏远乡镇村县(市区)民政府批准根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方式
第二十条 农村生活垃圾清理分类实行责制度责列规定确定:
()村民住宅房前屋家庭院清理分类村民责
(二)村民住宅区清理分类实行物业企业理物业服务企业责没实行物业企业理村(居)民委员会责
(三)村庄道路河道水渠文化广场等公区域公建筑清理分类村(居)民委员会责
(四)驻农村单位者办公生产营场住清理分类单位者责
(五)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商场商铺餐饮服务等营场清理分类营者者理单位责
(六)田间头清理分类土营者责
(七)公路铁路江河湖库景区等线属理原确定责单位
明确清理分类责村(居)民委员会指定责村(居)民委员会间清理责区域争议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体乡镇(街道)间责区域争议县级民政府确定责体
第二十条 农村生活垃圾清理分类责应负责清扫责区垃圾分类指南初次分类投放垃圾桶(箱)收集点者指定点
第二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组建保洁员队伍履行清理分类等职责外应履行列职责:
()村(居)民驻村单位营者进行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引导觉进行垃圾分类
(二)村(居)民驻村单位营者垃圾投放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投放行进行现场指导符合分类投放求垃圾重新分类
(三)保持垃圾桶正确放置表面干净整洁做消毒工作
(四)时已分类垃圾清运指定点
第二十三条 鼓励农药化肥等农业化学品生产营体通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公开招标确定专业企业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应履行义务:
()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作业规范规定时间时农村生活垃圾清运指定处置场
(二)已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分装运输混装混运
(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程中丢弃抛撒遗漏垃圾滴漏污水
(四)清理作业场保持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转运房(点)收集点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加强理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控
(六)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生活垃圾异处理生态补偿机制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输出县(市区)民政府应输入县(市区)民政府支付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费标准支付办法输出输入县(市区)民政府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应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进行监督性监测通报监测结果
第二十七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通招投标特许营等方式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鼓励支持关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科技创新成果运
第五章 法律责
第二十八条 违反办法法律法规已规定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员村(社区)工作员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中列行法予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未办法规定组织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二)未办法规定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三)挪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费
(四)接投诉举报未时处理
(五)未履行监督理职责
第三十条 违反办法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清理责未规定清扫投放责区垃圾破坏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县(市区)民政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单位处千元五千元罚款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办法规定意丢弃抛撒倾倒填埋露天焚烧堆放垃圾县(市区)民政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单位处五千元五万元罚款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未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县(市区)民政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单位处五千元三万元罚款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办法规定损坏侵占擅拆停迁移改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县(市区)民政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单位处万元十万元罚款处二百元罚款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四条 办法规定执法事项根实际需县(市区)民政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部门委托乡镇规划建设理机构进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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