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
住:
联系电话:
承包:
住:
联系电话:
根中华民国合法城市房屋租赁理办法关规定出租承租友协商关租赁事宜签订合条款
第条:租赁标物介绍
租赁物位乌鲁木齐市 路 号 怡山庄 区 幢 号房屋房屋层高 米建筑体结构 框架 建筑面积 方米(出租出具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准)
第二条:承包期限
合承包期限 2 年( XX 年 3 月 1日起 XX 3 月 1 日止)
第三条:承包价格约定
固定租金: 前三月月承包价格400元租金视营情况做适调整调整幅度超15
第四条:租金支付期限方式:
租赁年度承包季度支付承租应提前月支付季度租金首次租金应合签订日时缴纳
第五条:承租承担租赁物物业理费卫生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产生全部相关费
第六条:承包物途约定
承包租赁物仅做 营(营项目必须明确具体)营程中应遵守环保部门规范求影响业营项目
承租租赁期变更条第款约定营项目必须出租提出书面申请出租书面批准方变更
第七条:承租租赁期擅改变租赁物体结构需装修改进增设物必须出租书面批准装修费承租理
出租允许承租租赁物进行装修增设物范围:
租赁合期满附着租赁物设备承租拆产权出租
第八条:承租租赁期未出租书面批准租赁物转租
第九条:保证条款
承租取租赁物前应出租交纳合履约保证金(写金额): 仟元租赁期满退承租承租租赁期造成租赁物设备设施损坏出租权履约保证金中予扣果承租租赁期单方解合履约保证金出租权予退
第十条:租赁物交付期限
出租应 年 月 日前符合约定租赁物交付承租
第十条:双方权利义务
出租权利义务:
1出租权合承租收取租金权收取委托区物业理部门承租收取水电暖气等费租赁物产生全部物业理费
2出租权批准承租关营项目变更申请承租租赁物进行监督理
3承租合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交纳完租金履约保证金出租租赁物交付承租
4出租保证承租租赁期间水电暖正常供应非出租原外
二承租权利义务
1承租协议约定范围享租赁物合理权
2租赁期间承租必须物价部门规定承担水电暖气等费承担租赁物产生全部物业费
3承租营场必须符合消防环保规划市容卫生理求
4承租营项目必须遵守合第六条约定租赁期应遵纪守法合法营承租原造成出租损失出租权终止合求承租赔偿损失
5广告牌店面招牌应严格区理处统求制作悬挂
6合履行期满等条件承租享优先租赁权
第十二条:合解条件
列情形出租权解合:
1承租交付者未约定交付租金达 15 日
2承租拖欠水电暖气费物业理等项费达 300 元
3未出租书面意承租擅改变租赁物营途
4承租违反合约定合理租赁物致租赁物设备严重受损
5未出租书面意承租租赁物进行改造
6承租租赁期进行违法活动受相关行政理部门查处者受停业处分
7
二列情形承租权解合:
1出租迟延交付租赁物 15 日
2出租违反合约定承担维修责致承租法继续租赁物
3
三合变更解情况:
1遭遇抗力原协商变更解合
2双方友协商达成致合变更解
3遇公突发事件双方公原协商变更解
第十三条:租赁合期满承租返租赁物时间约定:
第十四条:违约责
1果租赁期合方单方解合违约方应该守约方支付租赁年度租金20违约金
2出租未时求维修租赁物造成承租身受伤害财产受毁损负赔偿责
3承租逾期交付租金满 日应数补交外应日出租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应付款日千分 叁 )承租逾期超 15 日支付租金等费出租权解合
4
第十五条:合未事项双方事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合具等效力协议式叁份出租贰份承租壹份签订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纠纷处理
合履行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成法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约定事项
出租: 承租方(承租):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点: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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