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屋租赁合范
出租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 身份证号
根中华民国合法南宁市关房产理规定明确出租方承租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协商致签订合资遵守
第条 租赁房屋
出租房屋座落xx市 路 号 区 号房面积 方米出租房屋属出租设施物品暂承租保租赁期满出租房屋起收回(设施物品清单详见合第八条)
第二条 租赁期限权利义务
1租赁期__年出租方__年_月 日起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__年__月__日收回租赁期满出租方继续出租房屋等条件承租方享优先权承租方续租应合期满前30日提出逾期提出出租方权转
2承租列情形出租终止合收回房屋造成济损失须赔偿出租方
a承租擅房屋转租转转
b承租利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c承租擅更改承租房屋结构装修
d承租毁坏出租房屋房屋设施物品
e承租约定支付租金
3承租方期未续签租赁合逾期搬迁出租方权承租
方采取切合法效措施出租方受切损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 租金租金交纳期限
1租赁房屋租金月民币 元承租方须合签订日次性出租方支付年租金 元
2承租方续签合承租方应租期届满前十五日 年 月 日前次性支付清年租金(月租金定)否视违约出租方权立收回出租房屋
3承租方交纳租金时出租方应出具收条出租房屋关税费承租方负担承租方付清税费取发票
第四条 租赁房屋途
第五条 承租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理费租赁期间政府部门需征收费承租方行时规定相关部门支付逾期支付果承租方行承担出租方造成损失承租方应负责赔偿果严重出租方权立解合
第六条 承租方应行负担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
第七条 承租方时候非出租方书面意均允许擅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行装修
第八条 出租房屋设施物品清单义务
1
2截止 年 月 日水表底度 度电表底度 度
承租方应房屋交付日时房屋质量房屋设施物品进行确认双方协议签字视承租方已确认完验收设施物品已出租房屋交承租方保承租方应保维护义务租赁期满保持原状出租方损坏承租方负担费维修完恢复原状承租方原价赔偿承租方应交纳第次租金时出租方交纳押金5000元租赁期满承租方书面确认书保持原状完返出租物 押金退承租方损害应先押金扣足部分承租方付足
第九条 合终止
双方续签时承租方应合期日租赁房屋钥匙房设施物品交出租方出租方验收误方属物品带离合期满超三日搬离物品出租方权行处理
第十条 违约责
1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应时数补交外应出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出租方权选择立解合
2出租方未时交付出租房屋承租方应承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3承租方违反合第二条第2项ae条款规定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造成承租房屋毁坏应负责赔偿出租方切相关损失
4租赁期间承租方确特殊情况需退房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提前解合应付出租方违约金5000元
第十条 免责条件
租赁房屋抗力原导致毁损造成承租方损失双方互承担责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成方均租赁房屋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未事宜变动中华民国合法关规定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准
第十四条 合式两份双方执份双方签字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电话 电话
址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理办法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事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房屋租赁指房屋权房屋出租(包括室设施设备出租)承租承租出租支付租金行
第三条 办法适市行政区域国土范围房屋租赁理
第四条 公民法者组织享权房屋国家授权营理房屋法出租
承租出租意办法承租房屋转租
第五条 列情形房屋出租:
()权属证明者权属争议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裁定决定查封者形式限制房屋产权
(三)属违法建筑
(四)擅改变房屋结构功
(五)房屋未取意
(六)符合房屋安全标准
(七)已抵押未抵押权意
(八)已法实施拆迁
(九)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
第六条 南宁市房产理局城市房屋租赁理工作公安工商土物价税务财政环保卫生等行政理部门应职责参房屋租赁理关工作
市辖县(郊)负责房屋理行政理部门负责辖区房屋租赁理工作
第七条 房屋租赁应遵循愿公诚实信原
第二章 租赁合
第八条 房屋租赁事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应具备条款:
()事姓名者名称址
(二)房屋座落面积装修设施状况
(三)租赁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赁金额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
(七)转租约定
(八)变更解合条件
(九)违约责解决争议方式
(十)事约定条款
第十条 合约定租赁期限超二十年超二十年超部分效
第十条 租赁期间出租拟出租房屋出售应提前三月书面通知承租等条件承租优先购买权承租放弃购买房屋权转移房屋受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原租赁事约定外
第十二条 房屋权出租房屋抵押应书面通知承租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抵押期间租赁期满出租需继续出租必须抵押权意
第十三条 已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房屋公告前已签订租赁合拆迁公告规定期限租赁合约定出租租赁合期限超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已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房屋公告时没设定租赁关系出租
第十四条 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时建筑符合条件出租租赁期限超批准时建筑期限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法者组织作事方发生分立合解散撤销变更事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出租死亡合法继承者受遗赠应继续
履行原租赁合承租死亡生前居住继续承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者租赁事约定外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终止出租继续出租原承租等条件优先承租权重新签订租赁合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列情形房屋租赁事允许变更者解租赁合: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合约定变更者解合条款
(二)抗力致租赁合继续履行
(三)事协商致
变更者解租赁合方事遭受损失免责外应责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事应签订变更租赁合日起三十日市房产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国直公房租赁单位住房出租单位职工适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应提交列证件
()租赁双方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房屋权证明文件
1房屋权证房屋权证
2尚未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国土证等合法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证附图
3正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市房产理局出具收件收等证明文书
4市房产理局鉴证购房合买卖合商品房预售合房产开发营单位出具购房证明购房发票等
5市房屋拆迁部门鉴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交付证明
6市房产理局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
(四)事身份证件法者组织资格证明委托委托证明
(五)出租房屋应提交意出租证明出租委托代房屋应提交房屋权授权出租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应提交抵押权意出租证明承租承租房屋转租应提交出租意转租证明
第二十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程序进行:
()受理登记
(二)现场勘察
(三)租赁合登记备案
(四)发放房屋租赁证
市房产理局应受理租赁登记申请日起十五日符合规定发房屋租赁证符合规定予登记答复申请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证租赁行合法效证租房屋事生产营活动房屋租赁证作营场合法证租房屋居住房屋租赁证作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证
禁止伪造涂改转转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证实行年审制度市房产理局负责实施
第四章 事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房屋出租应遵守列规定:
()合约定时间承租提供房屋
(二)合约定标准收取租金收取租金外费
(三)法缴纳税费
(四)规定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保证书承担治安责
(五)规定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书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计划生育工作
(六)承租正常合理房屋进行干扰妨碍
(七)合约定责检查维修房屋设施保证房屋安全
(八)改建扩建者装修房屋应提前三月通知承租造成承租损失应予适补偿
出租未约定时修缮房屋承租书面通知修缮房屋者房屋紧急险情影响房屋安全正常承租行修缮发生费出租支付出租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承租者造成身财产损害应法承担民事责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承租应遵守列规定:
()合约定出租支付租金
(二)合约定合理房屋擅改变房屋结构途确需改变房屋途者进行装修增设物应征出租意关部门批准承担发生费
(三)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理关规定
(四)遵守计划生育关法规
(五)遵守环境保护关法规承担造成污染治理责
承租违反前款规定出租造成身财产损害应法承担民事责
第二十五条 承租列行出租提前解房屋租赁合收回房屋求赔偿济损失:
()利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二)擅改变房屋途者擅拆改房屋附属设备
(三)未出租意擅承租房屋转租转转者擅调换
(四)正理未支付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求期限未支付
(五)正理闲置公住房累计六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
第二十六条 出租列行承租提前解房屋租赁合求赔偿济损失:
()未合约定时间承租提供房屋提供房屋符合约定
(二)房屋危承租安全健康
(三)未合约定维修房屋影响承租正常居住安全
(四)干扰妨碍承租正常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
第二十七条 租赁房屋期满承租未出租意未出租达成续租协议逾期搬出属非法侵占出租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八条 承租房屋租赁期间征出租书面意承租房屋部分全部转租
承租未出租意转租出租解合
第二十九条 出租转租协商约定转租收益属者分配例转租应转租行法缴纳税费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应订立转租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转租合终止日期超原租赁合规定终止日期
第三十条 转租合生效转租享承担转租合规定出租权利义务应履行原租赁合规定承租义务出租方转租双方约定外
第三十二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变更解者终止转租合相应变更解者终止
第六章 罚
第三十三条 列情形市房产理局予处罚:
()违反办法第十八条第款第三十条第款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租赁行效责令暂停房屋租赁行限期补办关手续外公民处二千元罚款法者组织处万元罚款
(二)违反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注销证书公民处二千元罚款法者组织处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事行政处罚决定服法申请复议者提起行政诉讼事逾期申请复议法院起诉履行处罚决定市房产理局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理工作员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机关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六条 营利目房屋权行政划拨方式取土权国土建成房屋出租应土行政部门申请项权利登记租金中含土收益缴国家
第三十七条 涉外房屋租赁法律法规规定外适办法
第三十八条 办法具体运问题南宁市房产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办法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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