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规范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根中华民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办法
第二条 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理总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时便民原坚持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办法称行政复议案件指:
()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理总局委托机构者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申请行政复议案件
(二)服省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理部门委托机构者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申请行政复议案件
(三)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理总局辖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理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设法制司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具体事项法履行列职责:
()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否受理
(二)关组织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申请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办法行提出处理建议
(五)关规定参办理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理总局规定职责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应符合列条件:
()申请认具体行政行侵犯合法权益公民法者组织
(二)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行政复议范围规定
(三)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理总局职责范围
(四)明确申请
(五)明确请求事项理
(六)申请服具体行政行已客观存
(七)申请认申请作应申请申请提出申请事实
(八)未超法定申请期限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副份)关证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申请请求事项事实理等容书面申请确困难口头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口头申请容情况制作笔录申请签字
第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收行政复议申请5工作日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法予受理符合条件决定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
已权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者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权行政机关者民法院已法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理总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日起7工作日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申请申请应接答复通知日起10日提交答复意见关证材料答复意见应包括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事实根法律
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理总局关司局者机构前款提交答复意见
第三章 审 理
第十条 已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时发现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理总局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遇列情形决定中止审理:
()审理程中需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进行解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理总局权解释
(二)申请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具体行政行规定审查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理总局权处理
(三)案审理须相关案件审理结果相关案件尚未审结
(四)法需中止审理
前款()(二)项中止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理总局应7工作日法定程序转送权机关处理
中止审理原消应5工作日决定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决定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书面通知事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审理程中申请说明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终止
第十三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认真研究案卷事提供证进行调查核实必时实调查取证者委托方食品药品监督理部门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申请第三查阅申请提出书面答复意见作出具体行政行证关材料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隐私外
第十五条 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承担举证责负责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事实根法律
行政复议审理程中申请行申请组织者收集证
第十六条 申请列事项承担举证责:
()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认申请超法定申请期限外
(二)服申请作证明行政程序中申请提出申请事实
(三)提起行政赔偿申请证明申请具体行政行受损害事实
(四)法应申请承担举证责事项
第四章 决 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列情形应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重复杂案件行政复议决定
(二)申请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三)行政复议期间否停止具体行政行执行作出决定
(四)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行政复议案件局长办公会议应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具体行政行合法性合理性否予维持撤销变更等作出决定行政复议办公室根局长办公会议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获批准送达行政复议事
第十九条 办法规定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获批准送达行政复议事
第二十条 列情形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程序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效者违法复议决定:
()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决定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意义
(二)申请具体行政行合法者明显具撤销容
(三)申请具体行政行效
第五章 附
第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理总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事收取费需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理总局专项列支
第二十二条 办法XX年1月1日起施行XX年8月5日发布国家药品监督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原国家药品监督理局令第34号)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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