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增强民群众安全生产参意识时查处安全生产中违法行消类事隐患防止减少安全生产事保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中华民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县安监局全县安全生产事事隐患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县举报事项登记受理结果反馈等事项举报电话:029—34927337
第三条 列事项均权举报:
()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营活动
(二)未取相应资质非法生产营储存危险物品
(三)存安全生产事隐患导致安全生产事发生
(四)生产营活动相关活动中发生死亡重伤中毒事(包括然灾害引起事)事单位关员破坏伪造事现场隐匿报未时实报告
第四条 举报采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举报直接县安监局举报举报容应详实具体提供关证
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进行举报时应时提供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详细住址等情况便
时举报联系举报求保密举报受理单位工作员应保密
第五条 县安监局接受举报根安全生产监督理职责划分确定负责调查处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部门(单位)责成专举报事项进行查证调查工作应30工作日完成情况特殊批准延60工作日办理完毕负责调查处理部门(单位)交办安全生产事事隐患举报应时办理规定调查事实情况处理意见结果等容反馈县安监局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事隐患举报查证县安监局核查属实列办法举报予奖励:
()举报般事隐患奖励现金200元
(二)举报较事隐患奖励现金200500元
(三)举报重伤死亡事举报情节恶劣影响特重安全生产事奖励现金500元1000元
(四)事项两举报第时间举报予奖励举报予表扬两举报予奖励奖金均分配
(五)负安全生产监督理职责部门(单位)工作员安全生产理员举报述事项办法奖励
第七条 安全生产事事隐患举报奖励资金县财政列支
第八条 严禁虚假举报恶意举报利虚假举报骗取奖金责令退回骗取奖金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九条 关镇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事隐患举报进行击报复安监公安监察社等部门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
第十条 办法中事隐患分类国家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办法印发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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