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根中华民国合伙企业法关法律法规关规定协商致订立协议协议未规定法律法规符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章 企业名称营场
第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二条 合伙企业营场:
第三条 企业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限合伙组成普通合伙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限合伙认缴出资额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
第二章 营范围
第四条 合伙企业营范围:
合伙期限 年(选择否约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伙限合伙姓名者名称住
第五条 普通合伙姓名名称住:
姓名者名称
住
第六条 限合伙姓名名称住:
姓名名称
住
第四章 合伙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
第七条 合伙出资 万元合伙出资方式数额缴付出资期限:
合伙
出 资
方 式
认缴出资额(万元)
缴 付
期 限
普通合伙劳务出资价格全体合伙协商确定(者全体合伙协商确定评估办法)限合伙劳务方式出资
合伙应期足额缴纳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方缴付完成
第五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八条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实缴出资例分配分担普通合伙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限合伙认缴出资额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该条根合伙间实际约定规定相应容)
第六章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九条 必须普通合伙执行合伙事务限合伙执行合伙事务外代表限合伙企业
第十条 全体合伙决定( 者合伙协议行约定 )委
托 合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该合伙应合伙协议全体合伙决定执行事务
作合伙法组织执行合伙事务委派代表执行
第十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
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合伙合伙协议者全体合伙决定执行事务合伙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二条 执行合伙事务未合伙协议者全体合伙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企业者合伙造成损失法承担赔偿责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未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赔偿合伙企业合伙者善意第三造成损失
合伙执行合伙事务应合伙企业利益者采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该利益财产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者合伙造成损失法承担赔偿责
第十三条 执行事务合伙列情形合伙致意决议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意者重失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正行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事(列举事)
执行事务合伙名决议应书面通知名名接名通知日名生效名退伙
第七章 入伙退伙
第十四条 新合伙入伙应全体合伙致意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应新合伙实告知原合伙企业营状况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入伙新合伙原合伙享等权利承担等责新普通合伙入伙前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新入伙限合伙入伙前限合伙企业债务认缴出资额限承担责
第十六条 (约定合伙期限适)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列情形合伙退伙:
()全体合伙致意
(二)发生合伙难继续参加合伙事
(三)合伙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义务
(四)合伙协议约定退伙事出现(列举退伙事)
(未约定合伙期限适)合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利影响情况退伙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合伙
第十七条合伙列情形然退伙:
()作合伙然死亡者法宣告死亡
(二)限合伙外丧失偿债力
(三)作合伙法者组织法吊销营业执责令关闭撤销者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必须具相关资格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符合协议第十四条列情形合伙致意决议名名接名通知日名生效名退伙
第十九条 作限合伙然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力合伙求退伙
作限合伙然死亡法宣告死亡者作限合伙法组织终止时继承者权利承受法取该限合伙限合伙企业中资格
第二十条 合伙退伙合伙应该退伙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退伙财产份额退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相应扣减应赔偿数额
退伙时未结合伙企业事务该事务结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普通合伙退伙基退伙前原发生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
限合伙退伙基退伙前原发生合伙企业债务退伙时限合伙企业中取回财产承担责
合伙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合伙企业债务退伙应协议第九条规定分担亏损
第八章 限合伙普通合伙转变
第二十二条 普通合伙转变限合伙者限合伙转变普通合伙应全体合伙致意
第二十三条 限合伙转变普通合伙作限合伙期间限合伙企业发生债务承担限连带责
普通合伙转变限合伙作普通合伙期限合伙企业发生债务承担限连带责
第二十四条 限合伙企业仅剩限合伙应解散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转普通合伙企业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违约责
第二十五条 合伙违反合伙协议应法承担违约责
第二十六条 合伙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合伙通协商者调解解决愿通协商调解解决者协商调解成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达成仲裁协议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列情形应解散
()约定合伙期限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决定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解散事出现(列举事)
(三)全体合伙决定解散
(四)合伙已具备法定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目已实现者法实现
(六)法吊销营业执责令关闭者撤销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原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清算进行清算
清算全体合伙担全体合伙半数意合伙解散事出现十五日指定者数合伙者委托第三担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事出现日起十五日未确定清算合伙利害关系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
第二十九条 清算确定日起十日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六十日报纸公告债权应接通知书日起三十日未接通知书公告日起四十五日清算申报债权
第三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应编制清算报告全体合伙签署十五日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注销原普通合伙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债务应承担限连带责
第十章 事项
第三十二条 协议全体合伙协商订立全体合伙签署
生效合伙合伙协议享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者补充协议需全体合伙致意全体合伙签署生效
协议未约定者约定明确事项合伙法协商决定协商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协议式 份合伙持份合伙企业留存份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份
合伙签署(然签名然外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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