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办法适院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数备份理
第二条 院计算机信息数备份工作信息技术理中心理负责全院计算机信息数备份检查督促
第三条 提高数备份动化运行理水做数冷备份减少操作干预制定严格理规范避免误操作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数备份基原谁谁备份具体包括:医院信息理系统(HIS)医学影传输理系统系(PACS)病案理系统(MHIS)检验理系统(LIS)等服务器全部数相关服务器数备份工作工作站数库数文件
第五条 信息数备份包括定期备份时备份两种定期备份指规定日期定期数进行备份时备份指特殊情况(软件升级设备更换感染病毒等)时信息数进行备份
第六条 信息数根系统情况备份容采取备份方式:
() 完全备份:备份容进行整体备份
(二) 增量备份:仅备份相次备份新增加修改数
(三) 差分备份:仅备份相次完全备份新增加修改数
(四) 需备份:仅备份应系统需部分数
第七条 保证备份容现系统运行环境数备份容应包括网络系统关键数具体指计算机网络设备操作系统应软件系统数应数
第八条 数备份选择硬盘软盘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确保备份数恢复性存储介质应存放磁性辐射性安全环境
第九条 数备份时必须建立备份文件档案档案库详细记录备份数信息做数备份文卷理备份明确标识具体包括:卷名运行环境备份
() 卷名统规命名卷名应系统名称— (数类型+备份方式+存储介质)—备份时间—序号组成参数含义详见表
(二)运行环境:操作系统名称版号数库名称版号等
(三)备份单位:某某(署单位名称备份姓名)
第十条 备份数保存时间根院信息系统数重程度效利周期具体情况确定单位根种数重程度容量确定备份方式备份周期保留周期 第十条 数备份少应保留两份拷贝份数处理现场保证数正常快速恢复数查询份统放医院档案室确保备份数万失
第十二条 计算机设备进行软件安装系统升级更改配置时应进行系统数设备参数完全备份应系统更新应原系统数完全备份资料保存二十年
第十三条 信息化专资料物品:图书资料软件工器具等应建立台帐专负责理
第十四条 专资料物品供部门员工作外单位员阅必须网络信息处负责批准出物品必须登记注册丢失损坏理员负责
第十五条 办法公布日起实施办法信息技术理中心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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