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鼓励产学研联合研发促进科技济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营造良创新环境根规定获某省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县单位予奖励
第二条 获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等奖二等奖单位予高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励获某省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二三等奖单位予高60万元40万元25万元奖励
第三条 获奖项目完成单位中县单位项目第完成单位排列述奖励金额予全额奖励县单位项目第二完成单位排列奖励金额40予奖励县单位项目第三完成单位排列奖励金额20予奖励县单位项目第四完成单位排列奖励金额10予奖励县单位项目第五(含)完成单位排列奖励金额5予奖励
第四条 两县单位合作完成获奖项目第完成单位县单位奖金第完成单位贡献合理分配第完成单位非县单位奖励总额排列前完成单位奖励金额限县完成单位述奖励例分配项目时获国家级某省级科学技术奖励高重复原进行奖励
第五条 完成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侵犯知识产权等违背科研诚信求行授奖部门取消获奖资格追回已获奖励资金
第六条 细某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细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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