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府令
第 248 号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理办法已 2011 年 12 月 27 日
省政府第 115 次常务会议通现予公布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施行
省长 姜明
二○二年月四日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理办法
第条 防治扬尘污染保护改善气环境质量保障
体健康根中华民国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
合 省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省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理活
动
办法称扬尘污染指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道路
保洁物料运输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松散颗粒
物 质气环境体健康造成良影响
第三条 县级民政府应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
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目标责制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
市 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制度
研究制定关政策措施保护改善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 县级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行
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监督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
职责做扬尘污染防治关工作
第五条 单位防治扬尘污染义务权造成
扬尘污染单位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理等部门应建立扬尘污染投
诉举报制度时受理扬尘污染投诉举报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县级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会住
房城乡建设城市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制定扬尘污染
防治 实施方案报级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县级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建立扬
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气颗粒
物浓 度道路积尘负荷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环境
信息
第八条 产生扬尘污染单位应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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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防治措施达国家规定标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应明确施工单位
扬尘污染防治责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
扬尘污染防治容
产生扬尘污染未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
目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建设建设单位开工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
细发现扬尘污染行应求施工单位立改正时
报告 建设单位关行政部门
第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制采取遮
盖围挡密闭喷洒洗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车行道
路 应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面应铺设礁渣细石者
功相材料者采取覆盖防尘布者防尘网等措施保持施
工场 周围环境清洁
进行线道路施工符合前款规定外应回填沟槽
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禁止工程施工单位高处倾倒者抛洒类散装物料建
筑垃圾
第十二条 道路保洁应遵守列防尘规定:
()城市道路推广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刷方式
(二)采工方式清扫道路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
范
(三)路面破损应采取防尘措施时修复
(四)水道清疏污泥应日清运道路堆积
第十三条 城镇道路行驶机动车应保持车容整洁
带泥带灰路
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车辆应采取蓬盖密闭
等措施防止运输程中物料遗撒者泄漏产生扬尘污染
第十四条 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物料堆存应遵守列防尘
规定:
()堆场场坪路面应进行硬化处理保持路面整洁
(二)堆场周边应配备高堆存物料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
施型堆场应配置车辆清洗专设施
(三)堆场物料应根物料类采取相应覆盖喷淋围挡
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露天装卸物料应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
料应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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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民政府应落实绿化责制根实
际加强城区周边区绿化防治扬尘污染土壤风蚀影响
第十六条 城市民政府根扬尘污染防治需划定禁
止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区域
第十七条 产生扬尘污染企业实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具
体办法省价格部门会省财政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制 定报省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产生扬尘污染企业实行绿色信贷制度环境保
护行政部门应定期民银行提供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环境
违法 信息民银行应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
作提供金融服务重
第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建立城市扬尘污染防
治考核评价制度城市扬尘污染防治作设区市民政府气
环境 保护考核评价重容定期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理交通运输水
利林业等部门应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违法行
法 处理检查单位应予配合求提供相关资
料
第二十条 违反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列情形
住房城乡建设者政府指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 1000 元 2 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责令停
工整顿:
()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制
(二)施工工裸露面未铺设礁渣细石者功相
材料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者防尘网等措施
(三)线道路施工未回填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四)高处倾倒者抛洒类散装物料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违反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列情形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理者政府指定行政部门根
职 责分工关法律法规规章予处罚:
()施工时未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洗绿化等防尘
措施
(二)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车辆未采取蓬盖密闭等
效防尘措施
(三)未施工工车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办法规定道路保洁作业列情形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理者政府指定行政部门根
职 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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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工方式清扫道路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二)破损路面未采取防尘措施时修复
(三)水道清疏污泥未日清运道路堆积
第二十四条 违反办法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物料堆
存列情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 5000 元罚款造成严重果处 1 万元 3 万
元罚款:
()堆场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路面未保持整洁
(二)堆场周边未配备高堆场物料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
(三)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设施
(四)堆场物料未根物料类采取相应覆盖喷淋围挡等
防风抑尘措施
(五)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六)密闭输送物料未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办法规定禁止区域事砂石石灰石
开采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
停 止违法行处 1 万元 3 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办法规定检查单位予配合检查
者未求提供相关资料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者
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改正单位处 1 万元 3 万元罚
款处 1000 元 5000 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关部门工
作员扬尘污染防治理工作中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法予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八条 办法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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