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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山西华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全保卫部2019年度
  • 2.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 煤矿企业为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宪法》规定: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 3.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 煤矿农民工除享有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外,还应得到以下劳动保护: 1.煤矿农民工与煤矿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同工同酬,在劳动报酬方面不得对农民工设置障碍,进行歧视。 2.对合同期满的农民工择优留用。对连续在煤矿工作的农民工,可以续签3~5年的劳动合同,并可以延续其工资级别。 3.农民工享受煤矿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同等岗位的生产保健津贴和劳动防护用品。 4.农民工享受煤矿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相同的婚丧假。 5.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发生工伤或死亡事故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6.煤矿企业应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并支付费用。 7.当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农民工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 8.农民工在煤矿企业劳动期间有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和提拔重用的权利。
  • 4.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 1.就业保护 (1) 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准拒绝招收女职工。煤矿企业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准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2)煤矿企业不准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基本工资。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岗位 (1)矿山井下工作; (2)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3)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建筑业脚手架的拆、装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工作。
  • 5.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3.女职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妊娠期、哺乳期、生育期和更年期发生生理机能变化。为了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特殊劳动保护。
  • 6.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4.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指的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岗位 (1)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2)国家规定的有毒作业; (3)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5)森林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6)在5m以上(含5m)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 (7)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2.未成年工的劳动时间 对未成年工的劳动时间加以限制,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和夜间工作。 3.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检查 煤矿企业在招收录用未成年工时,要对未成年工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录用。录用后在未成年工生产劳动期间还要进行定期体格检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体验。
  • 7.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1.标准工作日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 2.国家法定节假日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及放假天数: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目、纪念日及放假天数: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⒕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⒕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 8.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 3.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年工作日:250天 月工作日:20.83天/月 月计薪天数: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日工资收人÷月计薪天数×8小时。 4.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1)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人。 (2)带薪年休假天数标准如下: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人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⒛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⒛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9.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 加班指的是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日和休息日从事工作的现象。 加点指的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现象。 5.加班加点的限制 加班加点与劳动保护相背离,必须加以限制。 (1)加点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煤矿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般每日不得超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抢救灾害事故、抢修设备等,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加班加点的经济补偿待遇。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加班加点的,分别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和300%支付工资。
  • 10.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6.职工还依法享受医疗期病假、婚假、探亲假、产假、流产假、晚育假和节育假的权利
  • 11.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 新工人到煤矿企业上班, 双方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的是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约定以某项任务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12.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从业人员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1.从业人员在该煤矿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煤矿企业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从业人员在该煤矿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符合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煤矿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3.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 煤矿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 煤矿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押解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从业人员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从业人员收取财物。 4. 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14.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1. 煤矿企业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从业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此外, 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15.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案例】2010年6月5日9:30,湖南省桂阳县荷叶镇某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 当班安排大工谭╳╳(2010年4月16日到该矿上班,没有参加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小工谭╳╳、何╳╳(二人2010年3月1日到该矿上班,下井前学习了3天)等三人到二级下山水仓清理矸石。到达工作面后,大工谭╳╳首先处理现场事故隐患,除掉顶部活矸。离迎头1m处巷道顶部还有一块活矸,由于裂隙只有1cm,钢钎插不进去,现场人员认为暂时不会垮下来,于是何╳╳开始在迎头清理矸石,小工谭╳╳负责装车,大工谭╳╳负责推车、挂车。9时30分,巷道顶板活矸(50kg重,一头宽0.5m、长0.8m、厚0.2m,另一头是尖的)突然垮落,击中正在清理矸石的何╳╳头部,致使其当场死亡。 该事故直接原因是:二级下山水仓没有及时支护;作业人员作业前没有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没有及时除掉顶部活矸,在空顶区内作业,顶部活矸跨落后击中作业人员致死。
  • 16.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 煤矿企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目前有的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载有“发生伤亡事故,本煤矿企业概不负责”、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煤矿企业”等内容,使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 17.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载有“发生伤亡事故,本煤矿企业概不负责”视为无效劳动合同
  • 18.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 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业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煤矿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煤矿企业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从业人员劳动的,或煤矿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
  • 19.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 煤矿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从业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从业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从业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煤矿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从业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20.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从业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从业人员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煤矿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煤矿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煤矿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1.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煤矿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从业人员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从业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 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补偿标准不得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22.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1. 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 试用期的工资 从业人员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煤矿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23.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责任追究 1. 煤矿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从业人员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煤矿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从业人员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煤矿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从业人员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从业人员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4. 煤矿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从业人员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向从业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从业人员加付赔偿金。 5.煤矿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从业人员支付赔偿金:
  • 24.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 煤矿职业病主要有尘肺病、职业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 、滑束炎、噪声聋以及局部振动病等。职业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井下生产过程中凿岩、钻煤眼、放炮、割煤、装煤(矸)、转载运输等环节均能产生大量粉尘,粉尘包括岩尘和煤尘两种。作业人员长期在岩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矽肺病;作业人员长期在煤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煤肺病(图4-3)。 2.有害气体 井下空气中可能存在过量的CH4、CO、CO2、氮氧化合物、H2S等有害气体,如果不及时加强通风,将其冲淡并带走,就可能造成人员中毒。 3.不良气候条件 煤矿采掘作业场所温差大、湿度大、风速大。因此,作业人员容易出现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或风湿性关节炎。
  • 25.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所谓“预防为主”就是控制职业危害的源头,即在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所谓“防治结合”就是预防和治疗双管齐下。“防”是职业危害防范的根本途径,目的是不产生职业危害;“治”是职业病发生后保障患者的医疗、康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 26.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 1.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煤矿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各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做出评价。 4.煤矿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应急处理方案。 5.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措施,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在劳动中贯彻执行。职业危害的防范
  • 27.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的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 5.对违反职业病防护法律法规和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设的权利。 7.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 28.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职业健康的检查与评价 1.对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和评价。 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特别是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为煤矿企业合理安置从业人员的工作岗位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作为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危害的原始资料。 2.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 动态观察从业人员的健康变化状况,了解从业人员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及时发现疑似病患者,判断从业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岗位的工作。 3.对准备调离该工种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 分析从业人员与该工种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找出其所在工作环境和条件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对其身体健康的影晌规律;检查工人是否患有职业病,以明确法律责任;对于有远期危害效应的职业危害因素,提出进行离岗后医学观察的内容和时限,为安置从业人员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提供依据。
  • 29.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煤矿企业职业健康的检查方法 1.对新入矿工人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2.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职业健康检查的查体时间间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2)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3)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5.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6.I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对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I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 30.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煤矿尘肺病患者肺部灌洗出的黑水
  • 31.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 尘肺病人吃药片止痛
  • 32.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工伤保险 为了使煤矿井下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身体遭受伤害时获得合理的补偿,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33.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工伤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34.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35.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1.职工有“视同工伤”的前两种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视同工伤”的第三种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3.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医疗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5.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6.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7.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9.在工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 36. 第三章 煤矿工人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复习思考题 1.煤矿农民工应得到哪些劳动保护? 2.未成年工指的是多少年龄的劳动者?未成年工能否安排煤矿井下作业? 3.国家实行劳动者什么工作制度? 4.如何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 5.职工加班加点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6.劳动合同有哪些种类? 7.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 8.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有哪些规定? 9.为什么要对新工人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和评价? 10.尘肺病人伤残等级分哪几级? 1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1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 37. 谢 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