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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08/10/2019 | Supporting education and research | Slide 1刘某诉秦皇岛供电公司等3被告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 WWW.1PPT.COM国网冀北秦皇岛供电公司主讲人:赵庆娴
  • 2. 国网冀北秦皇岛供电公司01-0203-1718-1819-19目录案情简介审理过程案件法律分析启示和建议
  • 3. 案情简介原告被告 :刘 某 :北京送变电公司(以下简称北送公司)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供电公司 (以下简称电力公司) :王勇华(卢龙山宇公司员工) 被告被告 国网冀北秦皇岛供电公司
  • 4. 原告刘某是卢龙县木井镇七百户村人, 2000年刘某在其自家承包的该村村南西小道子承包地上修建了养殖场及住房2间、场房5间。 2012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北送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北送公司承包架设武山-新集220KV线路工程,线路跨越原告的养殖场。 2013年6月8日,北送公司将武山-新集220KV线路基础施工、N47 -N76至杆塔施工的场地清理工程及补偿工作,负责解决涉及承包农户的补偿工作发生的法律纠纷并支付有关费用的工作交付卢龙县山宇土地矿山工程整理有限公司负责。王勇华系卢龙山宇公司员工。 2014年4月14日工程送电前,王勇华代表北送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拆除武山-新集220KV线路N53塔北养殖场房屋2间及养殖厂房5间,北送公司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其他无理要求,原告刘某及被告王永华、卢龙县公安局干警雷铁锋作为保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2014年4月21日,北送公司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110000元。 2015年5月8日原告以养殖场上架设的高压线路影响养殖场的生产经营需搬迁为由将以上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被告王勇华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恢复原状或由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0元。 案情简介国网冀北秦皇岛供电公司
  • 5. 2000年原告在其自家承包的三亩半口粮田地里建养殖场,为了投资养殖场,原告变卖了祖辈留下的全部房产,到拆迁时已经达到养100只母羊,每年繁殖小羊300-400只,养猪200多头,每年的纯利润30多万元的规模。 2014年被告电力公司架设武山-新集220KV线路工程,造成原告无法继续经营。2014年4月14日,卢龙山宇公司员工王勇华代表北送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但原告认为该补偿协议显失公平,不足以赔偿原告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此事造成原告精神上的伤害,就寝于高压线塔上,到处上访告状。 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王勇华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恢复原状或由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0元。 审理过程国网冀北秦皇岛供电公司 原告诉称
  • 6. 一审各被告辩称 被告北送公司辩称: 1、与原告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原告在武山-新集220KV线路N53塔北修建的养殖场房屋2间及养殖厂房5间是在定桩后抢建的简易房,该线路设计时以上房屋不存在。 3、被告架设的武山-新集220KV线路只跨越原告的养殖场房屋2间及养殖厂房5间须拆除不涉及其他房屋并已补偿其110000元。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国网冀北秦皇岛供电公司
  • 7. 被告电力公司辩称: 一、原告与被告电力公司之间不存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关系, 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法院应依法原告对被告电力公司的起诉。理由是: 1、原告所诉被告名称为“国家电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供电公司”与 答辩人名称不符。 2、诉状所诉11万伏及22万伏高压线路的架设单位均不是被告电力公司且 11万伏高压线路的所有权人也不是被告电力公司。 3、即使本案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依据协议也是施工单位的义 务与被告电力公司无关,电力公司对此也不应承担相关的任何责任。 审理过程国网冀北秦皇岛供电公司
  • 8. 二、假设电力公司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也应在 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对电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原告诉状所诉内容与事实不符。表现在: 1、原告诉状所诉“100只母羊,每年繁殖小羊300-400只,养猪200多头,每年纯利 润30多万元规模的养殖场”无证据证明客观存在。 2、原告诉状所诉11万伏高压线路所有权人不是电力公司,而是宏兴钢厂的用户资 产。该线路的补偿协议原告已认可且补偿款已支付到位,不存在任何争议。至于诉 称的“几十万元”的说法,毫无事实根据。 3、原告诉状所诉22万伏高压线路所有权人虽是电力公司所有。但该线路在架设时 已对线下涉及的两间彩钢瓦顶的配套简易房进行了补偿,原告也曾对补偿过的房屋 屋顶进行了自行拆除,补偿后,原告又私自对拆除的简易房进行了重建,以此进行恶 意诉讼,22万伏高压线的架设根本不涉及住房和羊舍,更谈不上支付 拆迁补偿款的问题。审理过程国网冀北秦皇岛供电公司
  • 9. 4、此项工程不存在违法层层转包的问题。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证明电力公司的发包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更不存在诉称的“利用威胁、 殴打、欺骗的办法强迫签订拆迁协议,殴打原告及家人”行为。 5、北送公司与原告所签协议合法有效,对此有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予以 证明。 (二)本案诉争的现有房屋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属违章建筑,不能证明该 房系原告所有,对此,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权。电力公司不可能为原告的 违法行为履行任何义务。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电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国网冀北秦皇岛供电公司
  • 10. 被告王勇华辩称: 1、被告王勇华主体不适格,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2、本案所涉合同合法有效。 3、从未承诺过完工之后再给付原告80万元的情况。 审理过程国网冀北秦皇岛供电公司
  • 11.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 审理过程国网冀北秦皇岛供电公司争议焦点1原告与被告北送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的效力;争议焦点2原告养殖场的损失是否与三被告有关系。
  • 12. 双方提供证据情况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审理过程国网冀北秦皇岛供电公司1、卖房协议、土地承包证书、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收据;证明原告现已无 宅基地,原告享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补偿协议二份;证明其两次拆迁的情况。 3、村、镇出具的两份证明;证明原告家庭贫困情况。4、部分收据;证明原告损失情况。
  • 13. 各被告提供的证据 被告北送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设计路径:证明线路设计是经镇政府确认的,确认时原告房屋不存在,原告房屋是13年3、4月份抢建的。 2、施工场地施工协议书:证明北送公司将武山-新集220KV线路基础施工、N47 -N76至杆塔施工的场地清理工程及补偿工作,负责解决涉及承包农户的补偿工作发生的法律纠纷并支付有关费用的工作交付卢龙县山宇土地矿山工程整理有限公司负责。 3、现场草图2份:证明武山-新集220KV线路N53塔北只涉及养殖场房屋2间及养殖厂房5间。 4、收据:证明原告已收到补偿款11万元的证据。 审理过程国网冀北秦皇岛供电公司
  • 14. 被告电力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名称变更通知 证明: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供电公司现已更名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供电公司;同时也证明原告所诉被告国家电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供电公司不存在。 证据二:碣武二线建设审批手续及竣工验收手续 证明内容:线路建设合法,竣工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 证据三:与北京送变电公司签订的合同 证明内容:秦皇岛供电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补偿金的责任 审理过程国网冀北秦皇岛供电公司
  • 15. 证据四:北京送变电公司与刘彦合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证明内容:证明本案所涉争议早已解决,刘彦合系恶意诉讼。 证据五:雷铁锋证人证言 证明内容:证明协议书签订的背景情况及补偿费的给付情况。 证据六:案发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证明内容:证明原告诉状所诉内容与事实不符。 证据七:给付补偿款收条 证明内容:证明原告已收到11万元补偿款的事实。 被告王勇华未提交证 审理过程国网冀北秦皇岛供电公司
  • 16. 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内容 原告刘某是卢龙县木井镇七百户村人,2000年刘某在其自家承包的该村村南西小道子承包地上修建了养殖场及住房2间、场房5间。 2012年11月20日,被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北送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北送公司承包架设武山-新集220KV线路工程,承包范围为本标段对应的所有工作量并按照规定办理各种施工手续所需费用。其中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线路走廊的占用和清理由承包人北送公司负责。合同工期2012年10月至2014年9月。 2013年6月8日,北送公司与卢龙县山宇土地矿山工程整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协议书,委托卢龙山宇公司负责武山-新集220KV线路基础施工、N47 -N76至杆塔施工的场地清理工程及补偿工作,负责解决涉及承包农户的补偿工作发生的法律纠纷并支付有关费用。 审理过程国网冀北秦皇岛供电公司
  • 17. 2014年4月14日,卢龙山宇公司员工王勇华代表北送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拆除武山-新集220KV线路N53塔北养殖场房屋2间及养殖厂房5间,北送公司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其他无理要求,原告刘某及被告王永华、卢龙县公安局干警雷铁锋作为保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2014年4月21日,北送公司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110000元。 2015年5月8日原告以养殖场上架设的高压线路影响养殖场的生产经营需搬迁为由将以上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被告王勇华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恢复原状或由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0元。 审理过程国网冀北秦皇岛供电公司
  • 18. 一审法院认定及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在开庭后,鉴于原告曾发生就寝于高压线塔上的行为,又到处上访告状的实际情况,结合其家庭贫困的现状,多次找被告各方调解,电力公司因考虑到武山-新集220KV线路N53塔及线路的正常使用及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也配合法院做其他两位被告的工作,最终原告同意由被告北送公司及被告王勇华分别再给付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6万元及2万元。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1、确认原告与被告王勇华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 2、被告北送公司及被告王勇华分别再给付原告一次性经济补偿金6万元及2万元。 3、原告收到补偿款后不再要求以上三被告承担任何责任。 4、原告不得干涉被告电力公司武山-新集220KV线路位于卢龙县木井镇七百户村西小道子其承包地长80米、宽16米范围内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及维护施工作业。原被告双方调解结案。 审理过程国网冀北秦皇岛供电公司
  • 19. 案件分析国网冀北秦皇岛供电公司 本案是电网建设过程中场地清理工程及补偿工作中涉及的遗留问题,电力公司作为发包单位与北京送变电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线路走廊的占用和清理由承包人北送公司负责。对此,电力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给付责任。但鉴于原告曾发生就寝于高压线塔上的行为,又到处上访告状的实际情况,结合其家庭贫困的现状,电力公司又考虑到武山-新集220KV线路N53塔及线路的正常使用及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遂配合法院做其他两位被告的工作,调解解决本案。
  • 20. 启示及建议国网冀北秦皇岛供电公司 电网线路设计方案确定后或钉桩时应注意留取线路周边环境的相关证据。至少应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设计路径的周边情况进行录像,留取相应的影像资料,以备电网建设时应对抢建、补建等违法行为。本案中,北送公司主张原告房屋是13年3、4月份抢建的,但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应在工程竣工交付时由施工方进行交底,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为解决遗留问题的依据。电网建设中,线下已获得补偿并需拆除的地上附着物必须拆除,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此进行核对验收。本案所涉养殖场房屋2间及养殖厂房5间在已给付原告补偿款的情况下,却未将房屋彻底拆除也是造成二次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0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