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工发[2008]233号
区县劳动社会保障局企业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京企业关事业单位:
保障完全丧失劳动力部分丧失劳动力工伤职工工亡员供养亲属基生活根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规定市政府批准决定完全丧失劳动力部分丧失劳动力工伤职工工亡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遇进行调整现关问题通知:
调整范围
次调整范围2008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遇工伤职工(包括领取基养老金退休工伤员)领取生活护理费遇工伤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遇工亡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根伤残等级月分增加: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50元三级伤残240元四级伤残2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月增加135元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2008年全市职工均工资公布2009年7月1日进行调整
(四)企业未安排工作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增加伤残津贴月增加额低17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遇需费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企业事业单位1—4级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56级企业事业单位支付原渠道列支
四根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享受工伤遇处理员参通知执行需费企业事业单位支付原渠道列支
五通知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颁布日期:20081225
执行日期:200911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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