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社会统信代码:
法定代表:
址
委托代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告:廖德海男31岁四川省木里县现住木里县麦村纳组9号
联系电话:13881587716
身份证号:513422198811151339
请求事项:1请求民法院法判决告立支付欠原告油款857000元2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理:2016年11月29日2016年12月14日期间告廖德海驾驶车牌号川W58705货车原告加油站次赊欠加油计欠原告加油款18570元告请求工资结算次性付清欠加油款项告2018年2月14日通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部分欠款10000元剩余8570元加油欠款分文未告行原告营生活造成极影响损失请求民法院事实法律法判决告立支付欠原告油款8570元请予支持
附:1告原告处加油签字欠复印件1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致
木里县民法院
具状: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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