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法行民权利根中华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省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副委员三七组成具体名额村民会议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镇)民政府批准乡(镇)民政府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少名妇女成员民族村民居住村应数较少民族成员两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布应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间亲属关系应实行回避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坚持公公正公开原法定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副委员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组织者指定委派者撤换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届期三年届满应时换届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选连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省民政府统部署级民政府组织实施特殊原需提前者延期换届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会议者村民代表会议讨通辖村乡(镇)民政府报县(市区)民政府批准
提前者延期选举时间超六月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需工作费级民政府财政专项拨付组织摊派村民
第六条 县(市区)乡(镇)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应分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指导行政区域换届选举工作履行列职责:
()宣传贯彻关选举工作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选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培训选举工作员
(四)受理关选举申述举报信访工作
(五)办理选举工作中事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列职责:
()开展换届选举宣传
(二)确定选举工作员
(三)拟定换届选举方案提请村民会议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确定公布选举日期点投票方法
(四)组织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组织选民推选候选公布候选名单
(六)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报备案
(七)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建立移交选举档案
(八)换届选举工作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委员五七组成村民委员会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者村民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应时村民公布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期推选产生日起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九条 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应半数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数原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应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间亲属关系应方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原推选结果次递补行推选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村民选举权选举权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外村民年龄计算出生年月起选举年月止村民出生年月户籍登记准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列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村民名单:
()户籍村村居住村民
(二)户籍村村居住表示参加选举村民
(三)户籍村村居住年者村村级组织中职年申请参加选举村民会议者村民代表会议意参加选举公民
已户籍村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参加方村民委员会选举
第十四条 列情形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列入参加选举村民名单:
()法律剥夺政治权利
(二)行选举权利精神病患者
(三)明确表示参加选举
第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选举日二十日前公布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名单
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名单异议应名单公布日起五日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收申诉日起三日作出处理决定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村民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选举日十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荐材料村民选举委员会荐进行资格审查选举日七日前姓氏笔画序公布荐名单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副委员候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持召开村民会议者村民组会议半数登记参加选举村民直接提名直接提名候选中应适数量妇女候选位村民提出候选数超应选名额
民族居住村应名数较少民族成员候选
正式候选提名票少高低次确定中少名妇女候选
第十八条 正式候选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效进行资格审查选举日五日前职位票少序公布
愿意列候选应名单公布日起三日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尊重意愿村民公布
候选缺额时提名票少序次递补
第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候选指定场村民会面候选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回答村民提出问题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副候选名额应应选名额委员候选名额应应选名额三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次性投票选举副委员分投票选举副委员
第二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召开选举会设立中心选举会场居住偏远村组设立分会场者投票站方便村民投票
老弱病残孕等原选举会会场者投票站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会议者村民代表会议讨决定设立流动票箱村民选举委员会应选举日两日前公布参加流动票箱投票村民名单
流动票箱应安全保密票箱应三名选举工作员负责中少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登记参加选举村民选举期间外出参加投票书面委托村选举权村民代投票代投票违背委托意愿
委托应选举日三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选举日两日前公布委托委托名单
第二十四条 正式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唱票计票监票公代写选交参加选举村民表决通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亲属参唱票计票监票公代写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记名投票公开计票
特殊原填写选票委托公代写员代写委托代写代写违背委托意愿
第二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半数投票选举效参加投票村民数收回选票数计算
次选举收回票数等者少发出选票数投票效发出选票数投票效
选票选数等者少应选名额选票效应选名额选票效
第二十七条 选票书写模糊难辨认监票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确认然法辨认该选票效辨认部分然效
采次性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张选票选候选者选举权村民担两种职务
第二十八条 次性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委员候选票数应获副委员票数相加计算票数副候选票数应获副票数相加计算票数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者选举权村民获参加投票村民半数选票始选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选票少序确定
获半数选票数中没妇女选应先票妇女中确定名额行选举
获半数选票数少应选名额时获半数选票选足名额行选举选中没妇女行选举时应优先选举妇女成员
第三十条 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间亲属关系保留中职务高职务果职务相保留票职务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选效
第三十二条 候选获票数相等确定选应三日票数相等员次投票票选
选数足应选名额应十日足名额行选举行选举时第次投票未选员票候选选票数少已投选票总数三分
第三十三条 两次选举选数足应选名额已达三先组成村民委员会暂缺票副代理工作副暂缺票委员代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选举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场宣布日者次日予公告报乡(镇)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届村民委员会应新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日起十日印章办公场办公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债权债务事项移交新届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村民选举委员会持乡(镇)民政府监督
第三十六条 村五分选举权村民者三分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求罢免求应书面提出说明罢免理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权提出申辩意见
提出罢免求村民委员会应三十日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记名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半数投票投票村民半数通方效罢免结果应予公告
罢免未获通六月事实理次提出罢免求
第三十八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者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县(市区)民政府部门乡(镇)民政府指导重新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持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履行职务行力者判处刑罚职务行终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月予公告报乡(镇)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求辞职应书面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会议者村民代表会议少数服数原讨决定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届村委会期尚年村民会议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副村民会议进行补选委员村民代表会议进行
村民委员会成员足三时应月进行补选已足三缺额否补选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村民会议者村民代表会议讨决定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重新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持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期届村民委员会期届满时止
第四十二条 村民列行权乡(镇)民代表会民政府者县(市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民政府关部门举报乡(镇)民政府者县(市区)民政府负责调查法处理:
()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等正手段妨碍村民行选举权选举权
(二)者指贿赂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候选选举工作员
(三)涂改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者篡改选举结果
(四)妨碍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工作员履行职责
(五)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村民击报复
第四十三条 列行相关民政府责令改正法处理直接责:
()指定委派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
(二)指定委派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四)正理组织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五)正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
(六)规定时限完成工作移交
第四十四条 辖村街道办事处办法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履行乡(镇)民政府职责
第四十五条 办法XX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1日省九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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