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叠第章
总
第条 规范房产纪活动保护房产交易纪活动事合法权益促进房产市场健康发展根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中华民国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办法
第二条 中华民国境事房产纪活动应遵守办法
第三条 办法称房产纪指房产纪机构房产纪员促成房产交易委托提供房产居间代理等服务收取佣金行
第四条 事房产纪活动应遵循愿等公诚实信原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价格部门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职责分工分负责房产纪活动监督理
第六条 房产纪行业组织应章程实行律理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意见建议促进房产纪行业发展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产纪机构员
第七条 办法称房产纪机构指法设立事房产纪活动中介服务机构
房产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产纪机构分支机构应具足够数量房产纪员
办法称房产纪员指事房产纪活动房产纪房产纪协理
房产纪机构分支机构招房产纪员应中华民国劳动合法规定签订劳动合
第九条 国家房产纪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制度统规划理
第十条 房产纪实行全国统纲统命题统组织考试制度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原年举行次
房产纪协理实行全国统纲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命题组织考试制度年考试次数根行业发展需确定
第十条 房产纪机构分支机构应领取营业执日起30日直辖市市县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应房产纪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住法定代表(执行合伙)者负责注册资房产纪员等备案信息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产纪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者终止应变更者终止日起30日办理备案变更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产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产纪业务应房产纪机构统承接服务报酬房产纪机构统收取分支机构应设立该分支机构房产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产纪员名义承接房产纪业务收取费
第十五条 房产纪机构分支机构应营场醒目位置公示列容
()营业执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方式
(六)信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部门者行业组织制定房产纪服务合房屋买卖合房屋租赁合示范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分支机构应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房产纪机构营址联系方式
房产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应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批准销售商品房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产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产信息实房代拟合等房产纪服务应委托签订书面房产纪服务合
房产纪服务合应包含列容
()房产纪服务双方事姓名(名称)住等情况事业务房产纪员情况
(二)房产纪服务项目容求完成标准
(三)服务费支付方式
(四)合事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产)部门者房产纪行业组织制定房产纪服务合示范文供事选
第十七条 房产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产登记等服务应委托说明服务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委托意行签订合
第十八条 房产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产纪机构应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营场醒目位置标明房产纪服务项目服务容收费标准相关房产价格信息
房产纪机构收取未予标明费利虚假者误解标价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项服务分解项目标准应明确标示项目标准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 房产纪机构未完成房产纪服务合约定事项者服务未达房产纪服务合约定标准收取佣金
两家者两家房产纪机构合作开展宗房产纪业务宗业务收取佣金委托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 房产纪机构签订房产纪服务合应加盖房产纪机构印章事该业务名房产纪者两名房产纪协理签名
第二十条 房产纪机构签订房产纪服务合前应委托说明房产纪服务合房屋买卖合者房屋租赁合相关容书面告知列事项
()否委托房屋利害关系
(二)应委托协助事宜提供资料
(三)委托房屋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般程序存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税费
(六)纪服务容完成标准
(七)纪服务收费标准支付时间
(八)需告知事项
房产纪机构根交易事需提供房产纪服务外服务应事先事书面意告知服务容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委托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房产纪机构委托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纪服务合应查委托出售出租房屋房屋权属证书委托身份证明等关资料应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委托书面意方外发布相应房源信息
房产纪机构委托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纪服务合应查委托身份证明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房产纪机构签订房产纪服务合应房产纪机构提供真实效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应房产纪机构提供真实效房屋权属证书委托未提供规定资料者提供资料实际符房产纪机构应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 房产交易事约定房产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应通房产纪机构银行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划转应房产交易资金支付方房产纪机构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 房产纪机构房产纪员列行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者房产开发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市场价格
(二)交易事隐瞒真实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正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者委托信息者商业秘密谋取正利益
(五)交易事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房屋签订交易价款合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房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提供纪服务房屋
(九)符合交易条件保障性住房禁止交易房屋提供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行
第二十六条 房产纪机构应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产纪机构应保存房产纪服务合保存期少5年
第二十七条 房产纪行业组织应制定房产纪业规程逐步建立完善资信评价体系房产纪房源客源信息享系统
第四章
监督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产)部门价格部门应通现场巡查合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房产纪机构房产纪员进行监督
房产纪机构违反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予查处
检查房产纪机构房产纪员应予配合根求提供检查需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房产)部门价格部门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房产纪机构房产纪员信息享制度建设(房产)部门应定期备案房产纪机构情况通报级价格部门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应构建统房产纪网理服务台备案房产纪机构提供列服务
()房产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产交易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产交易合网签订
(四)房产纪信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备案房产纪机构取网签约资格
第三十条 县级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应建立房产纪信档案社会公示
县级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应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房产纪机构房产纪员违法违规行查证属实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良信记录记入信档案
第三十二条 房产纪机构房产纪员应规定提供真实完整信档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
第三十三条 违反办法列行县级方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档案房产纪员处1万元罚款房产纪机构处1万元3万元罚款
()房产纪员名义承接房产纪业务收取费
(二)房产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产登记等服务未委托说明服务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未委托意
(三)房产纪服务合未事该业务名房产纪者两名房产纪协理签名
(四)房产纪机构签订房产纪服务合前交易事说明书面告知规定事项
(五)房产纪机构未规定实记录业务情况者保存房产纪服务合
第三十四条 违反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县级民政府价格部门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法处罚款情节严重法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房产纪机构擅外发布房源信息县级方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档案取消网签约资格处1万元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房产纪机构擅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县级方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签约资格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县级方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档案房产纪员处1万元罚款房产纪机构取消网签约资格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价格部门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员房产纪监督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职权法予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九条 办法制定实施细[1]
第四十条 办法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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