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理保护身财产安全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称城市燃气指供城市中生活生产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营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燃气具生产均应遵守规定
第四条 根____规定职责分工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部负责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消防监督
县级方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级民政府规定职责分工负责行政区域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营必须贯彻安全第预防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营单位应指定名企业负责燃气安全工作设立相应安全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理员车间班组应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理网络
单位户应确立相应安全理机构明确专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关安全规定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安全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求选址审查时应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必须持相应资质证书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必须国家部门关安全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燃气安全设施严格关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关部门燃气安全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合格准交付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通气作业必须严格安全防范措施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营单位公安消防部门监督配合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城市供气压力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臭燃气应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电捕焦油器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四条 制气净化原料应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变更时应进行分析试验达规定指标原料投入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采类锅炉压力容器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关安全理规定求办理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检验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定期校验
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充装单位应时规划时建设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落实充装单位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取
资格证书方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道容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置换置换程中应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检漏确保安全泄漏类防爆设施种安全装置应进行定期检查配备足够备设备备品备件抢修员工具保证灵敏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动火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动火作业方案级安全理部门申报取动火证方实施
动火作业时必须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隔离措施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单位应设备负荷力组织生产储存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技术验证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批准方调整设备工艺参数生产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营单位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审批权限申报程序恢复供气措施等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户停气降压工程宜夜间恢复供气紧急事外停气恢复供气应事先通知户
第二十条 单位严禁城市燃气道设施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确需城市燃气道设施附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消防技术规范中关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燃气道设施附进行施工影响道设施安全运营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营单位双方商定保护措施方施工施工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营单位应根需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施
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燃气道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营单位应燃气道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道设施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时修理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
第二十三条 单位城市燃气必须城市燃气营单位提出申请许方
城市燃气营单位应建立户档案户签订供气合协议
第二十四条 城市燃气单位需增加安装供气设施时必须城市燃气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营单位必须制定户安全规定居民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燃气设施进行检修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户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城市燃气营单位单位户进行安全检查监督负责操作维修员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燃气道设施单位擅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具严禁卧室安装燃气道设施燃气擅抽取采正手段燃气
第二十七条 户手段加热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行倒罐排残拆修瓶阀等附件行改换检验标记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具生产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制度产品时必须取口理部门颁发生产许证产品受颁证机关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燃具销售必须销售城市民政府城建行政部门指定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检测符合销售燃气求销售城市民政府城建行政部门指定城市燃气营单位安全监督方销售
第三十条 批准销售燃气具销售单位应销售设立维修站点委托城市燃气营单位代销代修负责提供修理需燃气具零部件城市燃气营单位应专业维修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燃气具产品必须产品合格证安全说明书重点部位明显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抢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指燃气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员伤亡济损失事
第三十三条 单位发现燃气事必须立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营单位接报告应立组织抢修重事应立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城市燃气生产储
存输配营单位立切断气源迅速隔离警戒事现场影响救护情况保护事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员防护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预先制定类突发事抢修方案事发生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城市燃气事处理应根性质分劳动公安部门关规定执行
重特重城市燃气事应城市民政府统领导快做善工作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调查组查清事原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报告
第七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六条 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单位城市民政府城建行政部门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营单位应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够刑事处罚公安机关中华民国治安理处罚条例予处罚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营单位权加制止限期拆违章设施求违章者赔偿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第二十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营单位权加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屡教改者危燃气安全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营单位报城市民政府城建行政部门批准采取
暂停供气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事处罚决定服中华民国行政诉讼法关规定申请复议者民法院起诉逾期申请复议者民法院起诉履行处罚决定做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者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第四十条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会劳动公安部门根规定制订实施细报级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规定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规定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前发布关规定规定相抵触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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