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保险学》授课者:郑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 第四章 人身保险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四、人身保险的分类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 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一) 大部分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
(二) 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在业务经营上具有相对稳定性。
(三) 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6.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
(三)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的
(四)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性合同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7. 四、人身保险的分类(一) 按保险责任分类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二) 按保险期间分类
长期人身保险(保险期间1年以上)
短期人身保险(1年及1年以下)
(三) 按承保方式分类
团体人身保险
个人人身保险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8. 第四章第一节回顾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四、人身保险的分类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9. 第二节 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按照保费和保额是否可以调整分类
传统寿险
创新寿险
变额寿险(即投资连结保险)
万能寿险
变额万能寿险等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10. 一、死亡保险(一)死亡保险的含义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二)死亡保险的种类
1、定期死亡保险
2、终身死亡保险1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11. 1、定期死亡保险又称定期寿险
含义: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期限可以是1年、5年、10年、20年、至65岁、至70岁等等。
特点:
保险期限固定
保险费率较低1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12. 2、终身死亡保险又称终身寿险
含义: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要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特点:
保险费率较高
投保人一般以均衡保费的形式缴纳保费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1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13. 2、终身死亡保险按照缴费方式可以分为:
普通终身寿险,又称连续缴费终身寿险
限期缴费终身寿险
趸缴保费终身寿险1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14. 二、生存保险(年金保险)(一) 生存保险的含义
(二) 年金保险的含义
(三) 年金保险的特点
(四) 年金保险的种类1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15. (一) 生存保险的含义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生存保险可以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
单纯的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在现实中生存保险最主要的形式是年金保险。
此处主要讲述年金保险。1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16. (二) 年金保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1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17. (三) 年金保险的特点1、 年金
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
所谓年金,它是收付款项的一种方法,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中有规则并且定期地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
年金是大概念,年金保险属于年金的一种。
养老保险通常采用年金保险的方式,因此养老保险和年金保险有时概念互用。
2、免体检
3、费率厘定主要以生命表中的生存率为基础1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18. (四) 年金保险的种类1、 按照给付周期
年给付年金
季给付年金
月给付年金
2、 按照给付起期
即期年金
延期年金
3、 按照给付期限
定期年金
终身年金1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19. (四) 年金保险的种类4、 按照给付日期
期初年金
期末年金
5、 按照有无返还
无返还年金
返还年金
6、 按照缴费方式
趸缴年金
期缴年金1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0. (四) 年金保险的种类7、 按照给付额变否
定额年金
变额年金
8、 按照投保人数
个人年金
联合年金2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1. 三、两全保险(一) 两全保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 两全保险的特点:1、 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相结合的产物。2、 两全保险的费率最高。3、 两全保险的保费中,既有保障的因素,又有储蓄的因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2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2. 四、创新寿险(一) 变额寿险(投资连结保险)
1、保费固定,保额可变(通常要保证一个最低限额);
2、有专项账户,与公司的一般账户是分开的;
3、投保人通常可以选择账户投向;
4、现金价值及保额随着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情况而变动。2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3. 四、创新寿险(二)万能寿险
1、 保费灵活
2、 保额可调
3、 要素分立
万能寿险由于其特有的灵活性而提供了一种可能,即一个人一生需要的惟一的寿险保单就是万能寿险。2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4. 四、创新寿险(三) 变额万能寿险
是变额寿险与万能寿险相结合的产物
它结合了万能寿险保费灵活的特征以及变额寿险中投保人可以选择账户投向的特征。2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5. 第四章第二节回顾一、死亡保险
二、生存保险
三、两全保险
四、创新寿险2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6.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一、意外伤害保险
(一) 含义
(二) 构成要件
(三) 特点
(四) 责任期限条款
(五) 种类2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7.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遭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2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8.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构成要件1、伤害
2、意外2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29. 1、 伤害(1)致害物
是指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的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物质或物体
分为:器械伤害、自然伤害、化学伤害、生物伤害等
(2)致害对象
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才构成伤害
对被保险人精神上或权利上的伤害,诸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均不能构成保险所指的伤害
(3)致害事实2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0. 2、 意外(1)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者,
(2)伤害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在技术上已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
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3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1.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1、 职业是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
2、 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
3、 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对被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检。
4、 不负责因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3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2.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条款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即责任期限内(一般为90天或180天)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即使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被确定为残疾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保险人仍要负责给付保险金。3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3.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1、按照所保风险划分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2、按照实施方式划分
自愿意外伤害保险
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3、按照保险期限划分
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长期意外伤害保险3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4. 二、健康保险(一)含义
(二)构成要件
(三)费用共担条款
(四)主要种类3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5. (一)健康保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等所致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3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6. (二)健康保险的构成要件1、 由于非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的;
2、 由于非先天的原因造成的;
3、 由于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3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7. (三)健康保险的费用共担条款1、 免赔额条款
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
2、 比例给付条款
对于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均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方法,如保险人承担80-90%,被保险人承担其余部分。
3、 给付限额条款
在合同中规定最高保险金额,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3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8. (四)健康保险的主要种类1、 医疗费用保险
2、 疾病给付保险
3、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4、 生育保险3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39. 第四章第三节回顾一、意外伤害保险
(一)含义
(二)构成要件
(三)特点
(四)责任期限条款
(五)种类3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0. 第四章第三节回顾二、健康保险
(一)含义
(二)构成要件
(三)费用共担条款
(四)主要种类4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1. 第四章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一、不可争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四、中止复效条款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六、保单贷款条款4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2. 第四章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七、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八、红利任选条款
九、受益人条款
十、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十一、自杀条款
十二、完整合同条款4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3. 一、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4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4. 一、不可争条款《保险法》53条:“投保人申请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从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在国际上,通常是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等方面适用这一条款,而我国这一条款只适用于年龄方面4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5. 二、年龄误告条款《保险法》53条:“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4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6. 三、宽限期条款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4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7. 三、宽限期条款《保险法》57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中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4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8. 四、中止复效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4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49. 四、中止复效条款《保险法》58条:“依照前条(57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4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0.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保单所有人可以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有关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中,均有“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字样。5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1.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处理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
申请退保:退保金。
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保险金额降低,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不变,投保人不用再续交保险费。
申请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保险金额不变,保险期间缩短,投保人不用再续交保险费。5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2. 六、保单贷款条款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质押是一种担保形式,它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保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5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3. 六、保单贷款条款因保单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单进行质押。5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4. 七、自动垫缴保费条款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险费宽限期期满前书面声明,在分期保险费于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续期保险费进行垫缴。
此项垫缴的保险费,投保人要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偿还并补交利息。5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5. 八、红利任选条款投保人如果投保了分红保险,保单所有人便可享受红利分配。
保单红利来源:
死差益
费差益
利差益
保单红利分配方式:
现金给付
抵缴保费
积累生息
增加保额5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6. 九、受益人条款受益权的取得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权对某一具体受益人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
受益人是可以变更的;
受益人是否能够享有受益权也取决于其自身因素,如受益人是否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等。
受益权是期得权利,受益人享有的也是一种期得利益。5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7. 九、受益人条款受益人虽享有受益权,但在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其为受益人后,获得保险金给付前,不得将此项权利进行转让,除放弃该项权利外,他对自己所拥有的受益权没有任何处分的权利。
受益权具有排他性,除同一顺序受益人外,其他人均无权分享或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使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债权人,亦无权申请保险金。5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8. 九、受益人条款当以下情况出现时,受益人失去受益权: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
受益人被指定变更的;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受益权的丧失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5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59. 十、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1、一次性支付现金方式
2、利息收入方式
3、定期收入方式
强调约定给付期限
4、定额收入方式
强调约定给付金额
5、终身收入方式
受益人用领取的保险金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5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60. 十一、自杀条款《保险法》65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6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61. 十一、自杀条款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但是,
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保险公司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死亡率中包括了各种死亡因素,其中也包括自杀。
领取死亡保险金的是受益人,完全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会给受益人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难。6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62. 十一、自杀条款而且,
大多自杀是一时冲动产生的,很少有人在投保时就计划好2年之后自杀。即使当初有这种想法,2年之后思想往往也会发生变化。
所以,为达成一种平衡,自杀条款规定了一个“二年”的期限。6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63. 十二、完整合同条款该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和作为附件的投保单等构成保险双方的完整合同。6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64. 第四章第四节回顾一、不可争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四、中止复效条款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六、保单贷款条款6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65. 第四章第四节回顾七、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八、红利任选条款
九、受益人条款
十、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十一、自杀条款
十二、完整合同条款6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 66. 第四章人身保险复习题1、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2、什么是定期寿险?
3、年金保险有哪些特点?
4、创新寿险“新”在哪些方面?
5、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条款”通常是怎么规定的?
6、健康保险的“费用共担条款”通常有哪几种?
7、请说明受益权的主要特点。
8、 “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这样规定?6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