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004年01月 -
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
及实践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 副主任 秦虹
- 2. 指狭义的城市建设,包括: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城市公用事业;
•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照明等市政工程;
•城市市容、公共场所和公共厕所保洁、垃圾和粪便清运处理等环境卫生事业;
•城市园林、绿化等园林绿化业。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范围
- 3. 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存量设施或新建设施,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形式选择企业的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
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原则(一)
- 4. 非经营性的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实行竞争招标制度
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的建设和日常养护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作业单位或承包单位。逐步建立和实施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制度,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
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原则(二)
- 5. 市场化改革的实践1.资金短缺仍是主要矛盾,多元化投资格局有待形成
2.国有企业改革任务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完善
3.特许经营实施缺乏规范,配套改革急待同步进行
4.市场化势头发展良好,政府监管机制急待建立
- 6.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投资现状 1.1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投资水平
- 7. 财政融资模式
负债融资模式
企业自筹融资模式
资产经营融资模式
外商和民营资本直接投资模式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融资模式
- 8. 政府预算内投资占城建资金的比重呈下降趋势。
- 9. 各种政策规定收费约占20%左右
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增容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及其它收费等
- 10. 银行贷款占城建资金的比重增长较快
- 11. 国债支持力度加大
1998年至2002年,国家共安排了822亿元国债资金用于一千多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这些项目大部分是城市急需建设而以前无力投资的项目,涉及到全国95%地级以上城市及中西部地区部分县城的供水、道路、供气、供热、垃圾和污水处理等领域。
- 12. 利用外资约占2%
利用外资从水厂建设项目贷款开始,到1999年利用外资项目达300多个,合同外资金额90亿美元左右,全国共有220多个城市利用了20多个国家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中长期优惠贷款。
近10年来实际利用外资的总规模达约600亿元,约占全国同期利用外资规模的12%。
- 13. 外资占城建资金的比重变化情况
- 14.
债券和股票融资比例过低
从相对规模来看,我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股票和债券融资总共占该领域当年投资额的比重尚不到1%,比例过低。
- 15. 企业通过自身的积累和其它途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保持增长。
- 16. 经营资产融资模式开始出现
无形资产经营收入
如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公交线路经营权、道桥和绿地冠名权、广告权的招标和拍卖等。
存量资产经营权转让收入
将过去由政府垄断经营的城建存量资产投放市场。通过对固定资产存量经营权转让、股权转让以及资产转让等方式实现对收费路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存量资产进行盘活。
- 17. 外商与民营资本直接投资开始增加
2002年外商直接投资只占实际利用外资的13%,占城建总投资的0.5%;
民营企业投资开始出现,但数量有限。
- 18. 虽然政府直接投资比重降低,但政府动员财政性资源筹资的比例仍然较高
- 19.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有待深化
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垄断经营的现象仍较为严重, 在城建资金不足的同时,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雍仲、管理水平不高,行业亏损仍在继续。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待完善
由于政策环境或利益激励机制不完善等原因,社会资本进入仍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国有企事业改革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
- 20. 特许经营需规范
缺乏公开透明的招标程序
经营期限过长
回报过高
忽视风险
法律法规配套建设
招投标法 价格法 合同法和相关法规
特许经营需规范,配套改革待同步
- 21. 政府与社会对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化高度关注
各地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存量转让与增量投资。
政府监管涉及法律、法规建设及监管机制重构
要建立一个公开、稳定、透明的行业监管体系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框架,积极推动政府监管方式向依法、依规则为主转变。这对于鼓励社会投资、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维护市政公用行业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
市场化势头良好 政府监管机制急需建立
- 22. 通过4项改革实现4个转变:一是通过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垄断经营向开放竞争的市场格局转变。
二是通过原国有企事业单位实行政企分开的改革,实现单一产权向多元化的产权结构转变。
三是通过价格形成机制和财政补贴机制的改革,实现由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转变。
四是通过改革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实现政府由直接经营管理者向市场监管者角色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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