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第八章
献血法律制度卫生法律法规
- 2. 目录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血站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临床用血的管理
第五节 血液制品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六节 违反献血法的法律责任
- 3. 重点难点重点
无偿献血的含义;采供血管理
难点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
- 4. 第一节 概述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每年的6月14日定为“世界献血者日”。
- 6.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7. 无偿献血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健康公民向血站自愿地提供自身的血液或某种血液成分用于临床,而不索取任何报酬的制度。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一、无偿献血的含义
- 8. 二、无偿献血的主体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 9. 献血有损健康吗?在临床医学实践中,一般对失血量在600毫升以下的都不主张输血,可见献血200毫升决不会影响健康。献血能促进血液的新陈代谢,有利于降低血稠度,能有效地避免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男子献血还可减少癌症的发生率。
三、无偿献血的管理
- 10. 第三节 血站管理的法律规定
- 11. 血站是指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
血液中心设置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直辖市。
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
中心血库设置在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3个小时车程内不能提供血液的县(市)。
一、血站的概念
- 12.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必须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二、血站的设置与执业登记输血风险
- 13. 三、采血管理1.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健康检查。
2.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
3.采血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使用后必须销毁,不得再次使用。
4.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
5.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 14. 血液检测
血液采集后,血站需用不同厂家试剂进行两次检验,检验项目包括血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乙型肝炎病毒(HBV) 、丙型肝炎病毒(HCV)、艾滋病病毒(HIV)、梅毒(Syphilis)。
- 15. 1.献血前适当休息,保证充足睡眠。
2.献血前日和当天应清淡饮食不宜吃肥肉等高脂肪或高蛋白食物。如肉类、且不宜饮酒。
3.献血前一周内,若有感冒、发热或腹泻等不适或者服用药物等应暂缓献血。月经期间及前后三天不宜献血。(一)献血前注意事项
- 16. 1.献血完毕,针眼处压迫5~10分钟。
2.献血后的当天,要注意穿刺针眼处的清洁卫生,避免脏水污染针眼,以防感染。
3. 多补充水分,维持正常饮食,避免饮酒,保证充足睡眠。
4. 24小时内忌剧烈运动、高空作业和过度疲劳。(二)献血后注意事项
- 17.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四、供血管理
- 18. 第四节 临床用血的管理
- 19. 1.能不输血,尽量不要输血
2.可不输全血的,不输全血
3.可不输新鲜血的,不输新鲜血
4.大力开展成分输血、自身输血
一、临床用血的原则
- 20. 二、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和要求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一)血液核查
- 21. 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②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③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④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二)应急用血
- 22. 为保障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首先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三)患者自身储血
- 23. (一)输血申请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
(二)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三)交叉配血
(四)输血
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 24. 关于输血的小知识:
交叉配血,是输血前的一道必经“关卡”。无论用血者与献血者的血型是否一致,都要进行交差配血过程,确保输血安全。
交叉配血,分为两个步骤:
一是要把供血者的红细胞与受血者的血清作配合试验,又称为“主侧试验”。
二是要把受血者的红细胞与供血者的血浆作配合验,又称为“次侧试验”。
▼如果试验的主侧、次侧都没有发生凝集反应,即都没有出现“相克”现象,就说明可以进行输血。
▼如果主侧发生凝集反应,即出现“相克”现象,则不能输血。
▼如果主侧不发生凝集反应,而次侧有凝集反应,只能在应急情况下输血。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主侧天下太平,次侧风起云涌的前提下,输血时一定要慢,用血量一定要小,而且千万做到严密观察。一旦发现有异常现象要立刻叫停。
▼输血是一个多环节的过程,每个环节上的失误都可能造成严重事故。因此,进行输血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输血原则,密切注意观察;而且只在确实需要时才进行输血,决不可盲目滥用。
- 25. 第五节
血液制品管理的法律规定
- 26. 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包括人血白蛋白、人胎盘血白蛋白、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肌注人免疫球蛋白、凝血因子制品和细胞生长因子等。
血液制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 27. 第六节 违反献血法的法律责任
- 28. 《献血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非法采集血液的。
②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一、行政责任
- 29.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民事责任
- 30.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即,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刑事责任
- 31. 案例
1999年8月,28岁的陈某因宫外孕住入某县医院进行手术。在输血时,她不幸感染了HIV病毒,2004陈某去世。据了解,此医院从1998年10月至2003年11月期间违反《献血法》的有关规定,非法采血,未对HIV病毒进行检验,致使多人通过输血感染HIV病毒。2006年,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而死亡的患者陈某家属得到了县医院给付的47万元的赔偿金。思考题
- 32. 请问:
1.医院能否自行采血?
2.临时采集血液的要求是什么?
- 33. 课堂小结一、概述(无偿献血的含义)二、血站的管理(采血管理、供血管理)三、临床用血的管理( 临床用血的原则、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和要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四、血液制品管理五、法律责任 (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 34. (本页无文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