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继承法新规定
第章 总
第条 根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私财产继承权制定法
第二条 继承继承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收入
公民房屋储蓄生活品
公民林木牲畜家禽
公民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生产资料
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财产权利
公民合法财产
第四条 承包应收益法规定继承承包法律允许继承继续承包承包合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法定继承办理遗嘱遗嘱继承者遗赠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办理
第六条 行力继承权受遗赠权法定代理代行
限制行力继承权受遗赠权法定代理代行者征法定代理意行
第七条 继承列行丧失继承权:
意杀害继承
争夺遗产杀害继承
遗弃继承者虐继承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期限二年继承知道者应知道权利侵犯日起计算继承开始日起超二十年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等
第十条 遗产列序继承:
第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第序继承继承第二序继承继承没第序继承继承第二序继承继承
法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扶养关系继子女
法说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扶养关系继父母
法说兄弟姐妹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父异母者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扶养关系继兄弟姐妹
第十条 继承子女先继承死亡继承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般继承父亲者母亲权继承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媳公婆丧偶女婿岳父岳母赡养义务作第序继承
第十三条 序继承继承遗产份额般应均等
生活特殊困难缺乏劳动力继承分配遗产时应予顾
继承扶养义务者继承生活继承分配遗产时分
扶养力扶养条件继承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分者少分
继承协商意均等
第十四条 继承外继承扶养缺乏劳动力没生活源者继承外继承扶养较分适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应着互谅互睦团结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时间办法份额继承协商确定协商成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者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法规定立遗嘱处分财产指定遗嘱执行
公民立遗嘱财产指定法定继承者数继承
公民立遗嘱财产赠国家集体者法定继承外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遗嘱公证机关办理
书遗嘱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两见证场见证中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见证遗嘱签名
录音形式立遗嘱应两见证场见证
遗嘱危急情况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两见证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遗嘱够书面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立口头遗嘱效
第十八条 列员作遗嘱见证:
行力限制行力
继承受遗赠
继承受遗赠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 遗嘱应缺乏劳动力没生活源继承保留必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撤销变更立遗嘱
立数份遗嘱容相抵触遗嘱准
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条 遗嘱继承者遗赠附义务继承者受遗赠应履行义务没正理履行义务关单位者请求民法院取消接受遗产权利
第二十二条 行力者限制行力立遗嘱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立遗嘱效伪造遗嘱效
遗嘱篡改篡改容效
第四章 遗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知道继承死亡继承应时通知继承遗嘱执行继承中知道继承死亡者知道继承死亡通知继承生前单位者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遗产应妥善保遗产侵吞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继承放弃继承应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表示没表示视接受继承
受遗赠应知道受遗赠两月作出接受者放弃受遗赠表示期没表示视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外果分割遗产应先财产半分出配偶余继承遗产
遗产家庭财产中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财产
第二十七条 列情形遗产中关部分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放弃继承者受遗赠放弃受遗赠
遗嘱继承丧失继承权
遗嘱继承受遗赠先遗嘱死亡
遗嘱效部分涉遗产
遗嘱未处分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继承份额胎出生时死体保留份额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利生产生活需损害遗产效
宜分割遗产采取折价适补偿者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方死亡方婚权处分继承财产干涉
第三十条 公民扶养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扶养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义务享受遗赠权利
公民集体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集体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义务享受遗赠权利
第三十二条继承受遗赠遗产国家死者生前集体制组织成员集体制组织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清偿继承法应缴纳税款债务缴纳税款清偿债务遗产实际价值限超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愿偿限
继承放弃继承继承法应缴纳税款债务负偿责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妨碍清偿遗赠法应缴纳税款债务
第三十五条 民族治方民代表会根法原结合民族财产继承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者补充规定治区规定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治州治县规定报省者治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中华民国境外遗产者继承中华民国境外国遗产动产适继承住法律动产适动产法律
外国继承中华民国境遗产者继承中华民国境外中国公民遗产动产适继承住法律动产适动产法律
中华民国外国订条约协定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法九八五年十月日起施行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五条 民族治方民代表会根法原结合民族财产继承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者补充规定治区规定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治州治县规定报省者治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中华民国境外遗产者继承中华民国境外国遗产动产适继承住法律动产适动产法律
外国继承中华民国境遗产者继承中华民国境外中国公民遗产动产适继承住法律动产适动产法律
中华民国外国订条约协定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法九八五年十月日起施行
中国遗产继承中常见纠纷处理方法
现实生活里中国遗产继承中常见纠纷:
1法定继承纠纷
2转继承纠纷
3代位继承纠纷
4遗嘱继承纠纷
5继承债务清偿纠纷
6遗赠纠纷
7遗赠抚养协议纠纷
述纠纷应分作处理:
法定继承纠纷处理
法定继承指法律直接规定继承范围序遗产分配原遗产分配合法继承继承方式根国法律法规关司法解释述规定解决法定继承纠纷
()继承权男女等
(二)遗产列序继承:第序:配偶子女父第二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开始第序继承继承第二序继承继承没第序继承继承第二序继承继承
(四)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扶养关系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扶养关系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父异母者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扶养关系继兄弟姐妹
(五)继承子女先继承死亡继承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般继承父亲者母亲权继承遗产份额
(六)丧偶媳公婆丧偶女婿岳父岳母赡养义务作第序继承
(七)序继承继承遗产份额般应均等生活特殊困难缺乏劳动力继承分配遗产时应予顾继承抚养义务者继承生活继承分配遗产时分抚养力抚养条件继承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分者少分继承协商意均等
二转继承纠纷处理
转继承指继承继承死亡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应继承份额转法定继承继承行
常见纠纷继承侵犯转继承继承权者剥夺转继承继承权遇种情况侵权应停止侵权行应转继承份额转继承承担侵权责赔偿侵权行造成转继承损失
三代位继承纠纷处理
国法律规定继承子女先继承死亡继承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般继承父亲者母亲权继承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纠纷条保障代位继承权继承利益
四遗嘱继承纠纷处理
继承纠纷中出现较遗嘱继承纠纷例数份遗嘱中公证遗嘱未公证遗嘱书面遗嘱口头遗嘱样容日期致遗嘱日期致时出入者相互矛盾遗嘱等等遗嘱中样判定遗嘱否效?数份效遗嘱中份遗嘱终分割遗产?
国法律规定:
()公证遗嘱遗嘱公证机关办理
(二)书遗嘱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应两见证场见证中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见证遗嘱签名
(四)录音形式立遗嘱应两见证场见证
(五)遗嘱危急情况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两见证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遗嘱够书面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立口头遗嘱效
(六)列员作遗嘱见证:
1行力限制行力
2继承受遗赠
3继承受遗赠利害关系
(七)遗嘱应缺乏劳动力没生活源继承保留必遗产份额
(八)遗嘱撤销变更立遗嘱
(九)立数份遗嘱容相抵触遗嘱准
(十)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十)行力者限制行力立遗嘱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立遗嘱效伪造遗嘱效遗嘱篡改篡改容效
述法律规定遗嘱效性终效性进行判定解决实践中常出现遗嘱继承纠纷遗嘱继承中实践中种情况遗嘱效执行遗嘱继承然遗产说果遗嘱继承者遗赠附义务继承者受遗赠应履行义务没正理履行义务关单位者请求民法院取消接受遗产权利
五继承债务清偿纠纷处理
现实生活中出现继承死亡遗留尚未清偿债务继承时候愿意负担部分属继承债务产生法律纠纷国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清偿继承法应缴纳税款债务缴纳税款清偿债务遗产实际价值限超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愿偿限继承放弃继承继承法应缴纳税款债务负偿责执行遗赠妨碍清偿遗赠法应缴纳税款债务
六遗赠纠纷处理
遗赠纠纷常常发生遗赠设立遗嘱者法定继承实施继承程中产生纠纷国法律规定公民遗嘱方式财产赠国家集体者法定继承外现实生活中出现遗赠财产遗嘱方式赠法定继承外时重遗赠协议效性果遗赠协议愿意思明确清醒胁迫状态完全民事行力立符合法律遗嘱件规定应认定遗赠协议效性尊重遗赠意思治
外遗赠标遗产中财产权利财产义务(债务)受遗赠权代行受遗赠先遗赠死亡受遗赠权便然消失受遗赠愿接受遗赠该遗赠财产转继承开始受遗赠表示接受遗赠遗产分割前死亡接受遗赠权利转移继承
清偿遗赠债务应优先执行遗赠遗赠行遗赠权违背法律规定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缺乏劳动力没生活源继承保留必遗产份额遗赠作项遗产处分必须符合该规定
八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处理
国法律规定公民通遗赠抚养协议方式财产部分者全部遗赠扶养者集体制组织时享受抚养权利果遗赠扶养协议效成立扶养集体组织正理履行致协议解 享受遗赠权利支付供养费般予补偿遗赠正理履行致协议解应偿扶养集体组织支付供养费
2019继承法新规定
第章 总
第条 根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私财产继承权制定法
第二条 继承继承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收入
公民房屋储蓄生活品
公民林木牲畜家禽
公民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生产资料
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财产权利
公民合法财产
第四条 承包应收益法规定继承承包法律允许继承继续承包承包合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法定继承办理遗嘱遗嘱继承者遗赠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办理
第六条 行力继承权受遗赠权法定代理代行
限制行力继承权受遗赠权法定代理代行者征法定代理意行
第七条 继承列行丧失继承权:
意杀害继承
争夺遗产杀害继承
遗弃继承者虐继承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期限二年继承知道者应知道权利侵犯日起计算继承开始日起超二十年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等
第十条 遗产列序继承:
第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第序继承继承第二序继承继承没第序继承继承第二序继承继承
法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扶养关系继子女
法说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扶养关系继父母
法说兄弟姐妹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父异母者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扶养关系继兄弟姐妹
第十条 继承子女先继承死亡继承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般继承父亲者母亲权继承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媳公婆丧偶女婿岳父岳母赡养义务作第序继承
第十三条 序继承继承遗产份额般应均等
生活特殊困难缺乏劳动力继承分配遗产时应予顾
继承扶养义务者继承生活继承分配遗产时分
扶养力扶养条件继承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分者少分
继承协商意均等
第十四条 继承外继承扶养缺乏劳动力没生活源者继承外继承扶养较分适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应着互谅互睦团结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时间办法份额继承协商确定协商成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者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法规定立遗嘱处分财产指定遗嘱执行
公民立遗嘱财产指定法定继承者数继承
公民立遗嘱财产赠国家集体者法定继承外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遗嘱公证机关办理
书遗嘱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两见证场见证中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见证遗嘱签名
录音形式立遗嘱应两见证场见证
遗嘱危急情况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两见证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遗嘱够书面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立口头遗嘱效
第十八条 列员作遗嘱见证:
行力限制行力
继承受遗赠
继承受遗赠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 遗嘱应缺乏劳动力没生活源继承保留必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撤销变更立遗嘱
立数份遗嘱容相抵触遗嘱准
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条 遗嘱继承者遗赠附义务继承者受遗赠应履行义务没正理履行义务关单位者请求民法院取消接受遗产权利
第二十二条 行力者限制行力立遗嘱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立遗嘱效伪造遗嘱效
遗嘱篡改篡改容效
第四章 遗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知道继承死亡继承应时通知继承遗嘱执行继承中知道继承死亡者知道继承死亡通知继承生前单位者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遗产应妥善保遗产侵吞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继承放弃继承应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表示没表示视接受继承
受遗赠应知道受遗赠两月作出接受者放弃受遗赠表示期没表示视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外果分割遗产应先财产半分出配偶余继承遗产
遗产家庭财产中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财产
第二十七条 列情形遗产中关部分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放弃继承者受遗赠放弃受遗赠
遗嘱继承丧失继承权
遗嘱继承受遗赠先遗嘱死亡
遗嘱效部分涉遗产
遗嘱未处分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继承份额胎出生时死体保留份额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利生产生活需损害遗产效
宜分割遗产采取折价适补偿者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方死亡方婚权处分继承财产干涉
第三十条 公民扶养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扶养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义务享受遗赠权利
公民集体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集体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义务享受遗赠权利
第三十二条继承受遗赠遗产国家死者生前集体制组织成员集体制组织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清偿继承法应缴纳税款债务缴纳税款清偿债务遗产实际价值限超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愿偿限
继承放弃继承继承法应缴纳税款债务负偿责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妨碍清偿遗赠法应缴纳税款债务
第三十五条 民族治方民代表会根法原结合民族财产继承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者补充规定治区规定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治州治县规定报省者治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中华民国境外遗产者继承中华民国境外国遗产动产适继承住法律动产适动产法律
外国继承中华民国境遗产者继承中华民国境外中国公民遗产动产适继承住法律动产适动产法律
中华民国外国订条约协定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法九八五年十月日起施行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五条 民族治方民代表会根法原结合民族财产继承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者补充规定治区规定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治州治县规定报省者治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中华民国境外遗产者继承中华民国境外国遗产动产适继承住法律动产适动产法律
外国继承中华民国境遗产者继承中华民国境外中国公民遗产动产适继承住法律动产适动产法律
中华民国外国订条约协定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法九八五年十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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