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民 国 高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XX)民二终字第48号
诉(原审告):东莞市横沥济发展总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江路发展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朱柱明该公司总理
委托代理:周广荣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律师
诉(原审告):信华(中国)机械限公司住: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桥湖路328号
法定代表:洪英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赵洪瑞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徐海凌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律师
诉(原审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住:北京市西直门北街甲43号金运厦b座
法定代表:羊子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许涛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李莅宾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律师
原审告: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站前路92号
法定代表:李民该公司总理
诉东莞市横沥济发展总公司信华(中国)机械限公司诉中国进出口银行原审告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款合纠纷案服北京市高级民法院(XX)高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院提起诉院法组成审判员姜伟担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雷继王涛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记录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8年8月25日中国进出口银行(简称进出口银行)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简称广东机械公司)签订(98)进出银(信合)字第596号出口卖方信贷款合约定进出口银行(乙方)意广东机械公司(甲方)提供出口卖方信贷额度民币1亿元贷款期限18月第年度利率585根时中国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执行季度末月20日前付息乙方根甲方款申请发放贷款贷款期限循环专款专乙方委托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作代理行监督贷款资金甲方应该代理行开立托账户该行办理出口合项全部结算业务甲方未合规定贷款息乙方权担保方追索逾期贷款日万分四计收利息双方均合签字盖章
日进出口银行东莞市横沥济发展总公司(简称横沥公司)信华(中国)机械限公司(简称信华公司)分签订(98)进出银(信保)字第483a号(98)进出银(信保)字第483b号保证合约定广东机械公司请求横沥公司信华公司意进出口银行提供款保证保证范围(98)进出银(信合)字第596号款合项切债务(包括期
应进出口银行合提前收回贷款息费违约金赔偿金进出口银行实现述债权产生费)横沥公司信华公司分承担7030连带保证责保证期间合生效日起合项债务全部清日止
款合签订进出口银行广东机械公司均意该笔1亿元贷款直接偿广东机械公司1997年进出口银行贷款款合期满广东机械公司未偿款金利息偿XX年6月20日
XX年8月20日进出口银行北京市高级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东机械公司偿款金1亿元判令横沥公司广东机械公司应偿款金70承担连带保证责判令信华公司广东机械公司应偿款金30承担连带保证责判令三告承担案全部诉讼费年11月10日进出口银行北京市高级民法院提出补充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告合约定逾期利息率支付逾期日判决执行日相应利息
原审查明:1997年8月26日进出口银行广东机械公司签订(97)进出银(信合)字第363号出口卖方信贷协议约定进出口银行意广东机械公司提供出口卖方信贷额度民币1亿元期限年年利率882日进出口银行横沥公司信华公司分签订(97)进出银(信保)字第250号(97)进出银(信保)字第250a号保证合约定广东机械公司请求横沥公司信华公司意进出口银行提供款保证保证范围(97)进出银(信合)字第363号款合项切债务包括期应进出口银行合提前收回贷款息费违约金赔偿金进出口银行实现述债权产生费横沥公司信华公司分提供7000万元3000万元连带责保证保证期间合成立日起合项债务全部清日止(97)进出银(信合)字第363号款合涉1亿元资金已广东机械公司款合期满广东机械公司未偿款金
1998年6月2日横沥公司信华公司分致函进出口银行称:愿意继续广东机械公司进出口银行卖方信贷额度贷款提供款保证横沥公司承担7000万元保证信华公司承担3000万元保证签订(98)进出银(信保)字第483a号(98)进出银(信保)字第483b号保证合
北京市高级民法院审理认:进出口银行广东机械公司1998年8月25日签订出口卖方信贷款合进出口银行分横沥公司信华公司述款合签订两份保证合均方事真实意思表示案款偿旧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效广东机械公司未期偿款金构成违约应偿进出口银行款金合约定承担逾期违约责横沥公司信华公司作保证应保证合约定广东机械公司款承担保证责横沥公司辩称贷双方串通骗取保证提供担保构成欺诈节案款合前(97)进出银(信合)字第363号出口卖方信贷协议中横沥公司信华公司样作广东机械公司款担保分款金7000万元3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保证前两笔款均保证提供担保保证范围方式均致保证知新贷旧贷足认定贷双方构成欺诈横沥公司辩称成立进出口银行请求广东机械公司承担付息责保证横沥公司信华公司分承担保证责张事实法律应予支持该院中华民国民法通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百十二条第(二)项款合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条规定判决:进出口银行广东机械公司签订(98)进出银(信合)字第596号出口卖方信贷款合进出口银行横沥公司信华公司签订(98)进出银(信保)字第483a号(98)进出银(信保)字第483b号保证合效二广东机械公司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偿付进出口银行款金民币1亿元逾期利息(XX年6月21日起金付清日止中国民银行关计收逾期利息规定计算逾期利息)三横沥公司第二项广东机械公司负债务承担70连带清偿责四信华公司第二项广东机械公司
负债务承担30连带清偿责案件受理费510 010元广东机械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25万元广东机械公司负担
横沥公司信华公司均服北京市高级民法院述民事判决院提起诉横沥公司诉称:进出口银行权求公司广东机械公司款债务70承担担保责(1)进出口银行广东机械公司串通欺诈骗取公司提供保证进出口银行款广东机械公司签订出口卖方信贷款合中明确约定:保证贷款专款专安全回收广东机械公司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开立专账户款项解入述专账户进出口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账户进行监公司进出口银行案涉贷款签订保证合进出口银行广东机械公司诚信履行款合基础事实进出口银行广东机械公司串通骗取公司提供担保未款合约定贷款汇专户进行监根高民法院关贯彻执行〈中华民国民法通〉干问题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方事意告知方虚假情况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方事作出错误表示认定欺诈行规定中华民国民法通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司担保行应认定效根中华民国担保法第三十条合事双方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保证承担民事责规定公司应承担保证责(2)进出口银行未履行款合义务公司负担保责进出口银行仅没日期张称已广东机械公司支付1亿元事实1998年8月25日款合签订进出口银行未约1亿元汇专账户银行出具专账户资金明细资料证广东机械公司未收进出口银行述款合项1亿元广东机械公司1998年XX年财务审计报告证根款合1亿元贷款汇专账户方位案中证表明1亿元贷款已位公司担保责未开始公司担保1998年8月25日进出口银行汇专账户监出口项目1亿元中7000万元旧债关进出口银行权求公司旧债承担责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案诉讼费进出口银行承担二审质证时提出补充诉意见称:诉讼时方知1997年8月1亿元款中7000万元已广
东机械公司偿1996年8月进出口银行7000万元贷款合双方事未情况告诉公司1996年8月款公司担保公司1997年8月款应承担保证责
信华公司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进出口银行1998年8月25日广东机械公司签订份出口卖方信贷款合公司作该项贷款担保进出口银行签订保证合承担3000万元民币连带担保责然款合签订进出口银行未实际放款广东机械公司未款合中规定贷款途机电产品出口专款专表明述贷行中进出口银行广东机械公司没真实履行款合该款合容缺乏真实性(2)原审适法律该款合实际新旧信贷行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称:案款偿旧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效中国民银行关规定新旧属违法规范信贷行公司认:审法院判决书中认定保证知新贷旧贷足认定贷双方构成欺诈情况进出口银行广东机械公司行起码没保证披露完整真实信贷信息义务直接损害公司承担保证责广东机械公司求偿权利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二审质证时提出补充诉意见称:诉讼时方知1997年8月1亿元款中7000万元已广东机械公司偿1996年8月进出口银行7000万元贷款合双方事未情况告诉公司1996年8月款公司担保公司1997年8月款应承担保证责
进出口银行答辩称:(1)行广东机械公司签订出口卖方信贷款合合法效行广东机械公司1998年8月25日签订出口卖方信贷款合约定行广东机械公司提供出口卖方信贷受信额度1亿元民币贷款期限18月1997年8月26日行广东机械公司签订出口卖方信贷协议约定行广东机械公司提供出口
卖方信贷受信额度1亿元民币贷款期限年该笔贷款1998年8月25日期出口卖方信贷款合签订广东机械公司便新贷笔贷款偿出口卖方信贷协议项贷款根中国民银行办公厅关款合中关法律问题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中相关规定:贷贷’(新旧)指贷款银行贷款清偿先前欠银行贷款行新款合原款合中贷款期限等合条款变更视新款合虚构款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行未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贷贷’款合应属效高民法院司法实践中认贷贷款合效审法院判决中认定案款偿旧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效十分正确(2)行分横沥公司信华公司签订保证合合法效横沥公司信华公司应合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1998年8月25日行广东机械公司签订出口卖方信贷款合时行分横沥公司信华公司签订保证合两份保证合容符合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效应受法律保护1997年8月26日行广东机械公司签订出口卖方信贷协议时行分横沥公司信华公司签订保证合两份保证合容样符合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效应受法律保护见案横沥公司信华公司出口卖方信贷款合出口卖方信贷协议保证方式连带责保证保证范围前相前两合保证属保证然存新旧情况高民法院关适〈中华民国担保法〉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合双方事协议新贷偿旧贷保证知道者应知道外保证承担民事责新贷旧贷保证适前款规定横沥公司信华公司作保证然应出口卖方信贷款合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新旧存影响两保证保证合约定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审判决认定贷双方构成欺诈保证应承担保证责完全正确事实横沥公司雅华公司知晓广东机械公司贷贷情况
签订保证合出口卖方信贷款合两份保证合签订前横沥公司信华公司分行发担保承诺函称愿意继续广东机械公司行处申请出口卖方信贷额度贷款分全部债务7030承担连带保证里继续词表明横沥公司信华公司知晓出口卖方信贷款合出口卖方信贷协议承接出口卖方信贷协议关新合行认: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行分横沥公司信华公司签订保证合述两公司应该广东机械公司债务分承担7030连带保证责请求驳回诉维持原判针两诉二审质证时提出补充诉意见答辩称:1997年8月1亿元款中7000万元非贷贷两保证应1997年8月款承担保证责
广东机械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二审查明:1998年8月20日广东机械公司致函进出口银行称:简化款手续提高资金利率请(98)进出银(信合)字第596号合项1亿元民币(97)进出银(信合)字第363号合项贷款进出口银行通财务方式(98)进出银(信合)字第596号合(97)进出银(信合)字第363号合作贷贷处理
二审查明:1996年8月19日进出口银行广东机械公司签订(96)进出银(信合)字第214号出口卖方信贷款合约定进出口银行意贷广东机械公司出口卖方信贷7000万元民币期限年(1996年8月起1997年8月止)年利率1098日进出口银行广东机械公司发放贷款4000万元年10月3日进出口银行广东机械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
1996年8月19日进出口银行中国机械外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签订(96)进出银(信保)字第
102号保证合约定广东机械公司请求中国机械外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意进出口银行提供款保证保证范围(96)进出银(信合)字第214号款合项切债务包括期应进出口银行合提前收回贷款息费违约金赔偿金进出口银行实现述债权产生费保证方式连带责保证保证期间合成立日起合项债务全部清日止
(97)进出银(信合)字第363号出口卖方信贷协议签订进出口银行1997年8月27日广东机械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通财务方式余7000万元贷款(96)进出银(信合)字第214号合项款项作贷贷处理广东机械公司进出口银行已足额发放该笔贷款事实没异议贷双方该贷贷行未告知两保证
院认:进出口银行广东机械公司1998年8月25日签订出口卖方信贷款合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效款合履行程中双方协商该笔贷款偿已期旧贷款该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款合效横沥公司信华公司关贷双方协商贷贷款合应认定效诉理没法律院予支持进出口银行约履行发放贷款义务广东机械公司未期偿款金进出口银行构成违约应偿进出口银行款金外应款合约定承担逾期款违约责
进出口银行分横沥公司信华公司述款合签订两份保证合该两份保证合均双方事真实意思表示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效横沥公司信华公司作该笔款保证应否述款承担保证责法定免责事进出口银行广东机械公司订立(97)进出口银(信合)字第363号合言双方协商该合项1亿元贷款中7000万元偿已期旧贷款旧贷款保
证非新贷款保证进出口银行广东机械公司未情况通知两保证高民法院关适〈中华民国担保法〉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九条合事双方协议新贷偿旧贷保证知道者应知道外保证承担民事责规定横沥公司信华公司作该笔款保证述款中700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述款中3000万元广东机械公司已协议约定途该3000万元横沥公司信华公司应承诺担保例承担保证责
横沥公司信华公司进出口银行广东机械公司间1998年出口卖方信贷款合保证进出口银行广东机械公司间1997年出口卖方信贷协议保证广东机械公司进出口银行协议1998年贷款1997年贷款广东机械公司履行1998年贷款责原审判令横沥公司信华公司承担全部保证责时未1997年贷款实际状况基础事实作出认定二审查明述1997年1亿元贷款中7000万元合事双方协议前非案两保证担保旧贷款事直诉讼时两保证知晓横沥公司信华公司案中7000万元款应承担保证责3000万元款应承担保证责横沥公司承诺出口卖方信贷款合出口卖方信贷协议涉款均承担70连带保证责信华公司承诺出口卖方信贷款合出口卖方信贷协议涉款均承担30连带保证责横沥公司应案中3000万元款承担70连带清偿责信华公司应案中3000万元款承担30连带清偿责横沥公司信华公司关案中应承担保证责部分诉理成立院予支持
综原审判决横沥公司信华公司出口卖方信贷协议涉款应否承担保证责认定误判令横沥公司信华公司案涉1亿元款分承担7030连带清偿责应予纠正外余事实认定基清楚适法律基正确院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第款第(三)项规定判决:
维持北京市高级民法院(XX)高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文第二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北京市高级民法院(XX)高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文第三项:东莞市横沥济发展总公司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1亿元款中3000万元承担70连带清偿责
三变更北京市高级民法院(XX)高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文第四项:信华(中国)机械限公司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1亿元款中3000万元承担30连带清偿责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 010元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负担204 004元中国进出口银行负担204 004元东莞市横沥济发展总公司负担51 001元信华(中国)机械限公司负担51 001元
判决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 伟
代理审判员 雷继
代理审判员 王 涛
二○○年十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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