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委托代理***海市公民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海市公民律师事务律师
告***
告***
告***保险股份限公司海分公司
负责***总理
委托代理***男***保险股份限公司海分公司工作员
委托代理***女***保险股份限公司海分公司工作员
原告***告***告***告***保险股份限公司海分公司(称***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院XX年12月14日受理法代理审判员***独审理XX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告***告***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庭参加诉讼法适普通程序XX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告***告***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2月20日8时15分许告***驾驶告***沪***轿车区惠南镇民东路川南奉公路口案外李***骑电动行车发生碰撞致坐电动行车座原告受伤事交警部门认定告***负事责案外李***负
事次责原告***负事责受伤日原告送南汇区中心医院治疗原告伤残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休息五月营养二月护理二月告***支付原告现金10000元(民币)沪***轿车告***海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次事发生保险期限现提出事造成损失医疗费7064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93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9900元残疾赔偿金432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衣物损失费728元车辆损失费418元损失100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5000元述损失计8566091元求先告***海分公司交强险责限额先行赔偿超交强险责限额损失告******连带承担90赔偿责
告***辩称应该负事责原告超交强险责限额损失意赔偿原告提出损失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异议余损失意见保险公司事垫付原告现金10000元求赔偿款中扣
告***辩称意原告超出交强险责限额合理损失法承担赔偿责原告提出损失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异议余损失意见保险公司
告***海分公司辩称事发生责认定异议意交强险责限额法承担赔偿责原告提出损失中医疗费异议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分认360元1800元1200元门诊病历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衣物损失费损失予认车辆损失费应保险公司定损全额赔偿鉴定费律师费属保险理赔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认5000元事责分担
审理查明XX年2月20日8时15分许告***驾驶沪***轿车行驶区惠南镇民东
路川南奉公路口南北行驶李***骑电动行车发生碰撞致坐电动行车座原告***受伤事交警部门认定告***负事责案外李***负事次责原告***责日原告送海市浦东新区南汇中心医院门急诊住院治疗XX年3月10日出院支付医疗费624892元告***垫付原告现金10000元
XX年10月15日原告***复旦学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道路交通事致腰部功障碍已构成十级伤残伤予休息五月营养二月护理二月支付鉴定费1800元
查明沪***轿车告***海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次事发生保险期限告***系该车车原告***系农业家庭户口1982年丈夫李***区惠南镇文体路落户1984年区惠南镇西北新村48号601室居住1997年区惠南镇桃花源新村23幢54号101室居住
述事实交通事认定书医疗病史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机动车交通事责强制保险单户口簿证明原告陈述等证证实
院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造成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先机动车投保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强制保险责限额范围予赔偿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限额部分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行间发生交通事非机动车驾驶行没错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行错根错程度适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起交通事发生机动车非机动车间相关职部门认定机动车方***负事责案外李***作非机动车方
负事次责原告责沪***轿车告***海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原告合理济损失应先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强制保险责限额承担赔偿责原告超强制保险责限额部分损失根交警部门作事责认定院确认告***承担80赔偿责告***系该车应告***告***应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
案原告合理损失确认:1医疗费根案票院认定624892元2营养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原告张院予确认3残疾赔偿金原告农村居民举证证明事发生前常居住收入源均城镇事实该张院予确认4误工费原告举证证明事发生前工作情况未提供充分证证明次事造成收入减少情况院参海市职工低工资标准(月1120元)计算结合法医鉴定结五月确认5600元5护理费院根原告伤情酌定日40元结合法医鉴定结计算二月确认24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原告伤情实际住院时间确认360元7交通费衣物损失费根实际情况院酌定80元3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受伤情况告***次事中错程度院酌定4000元9损失事实基础院予支持10律师费根原告案中获赔金额院律师收费合理标准范围酌情确认3000元原告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项损失医疗费624892元营养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合计900892元原告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损失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80元误工费5600元残疾赔偿432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55337元原告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项损失衣物损失费300元车辆损失费418元合计718元原告属交强险赔偿范围损失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4800元原告损失计6986392元应告***海分公司交强险责限额先行承担6506392元(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项承担900892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承担55337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项承担718元)原告属交强险责限额损失4800元告******连带承担80赔偿责4440元(中律师费院确定金额全额赔偿
)告***已支付原告现金10000元超应承担赔偿责案中需赔偿原告损失付原告款原告行结算中华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款第(二)项高民法院关审理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责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款第二十三条第款规定判决:
告***保险股份限公司海分公司应判决生效日起十日赔偿原告***6506392元
二驳回原告***余诉讼请求
负金钱付义务事果未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1元(款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341元告******负担1280元两告负担款应判决生效日起七日院交纳
服判决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院递交诉状方事数提出副诉海市第中级民法院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民陪审员 ***
二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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