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规范委机关职员学历学位教育理鼓励职工努力学提升队伍素质促进事业发展参水利部机关公务员职学历学位教育理暂行办法结合委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珠江委机关工作员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参加国家承认职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学
第三条委机关工作员参加职学历学位教育应具备列基条件:
1委机关工作两年(含见期试期)年度考核结果称职
2选择职工作口相关专业体现学致原
3业余学原占工作时间
第四条参加职学历学位教育应根工作需影响工作前提采取申请组织推荐相结合方式报名具体程序:
1填写珠江委职工学历教育申请表附报院校招生简章
2处室领导签署意见
3事劳动教育处审批中处室负责参加学事劳动教育处报分委领导审定委领导参加学委批准
第五条批准参加学员学费单位报销60负担40报名费书杂费复辅导费返路费参加学中发生切费理
第六条学费(含单位报销部分)先垫付学期满取国家承认学历学位关证明发票教处签署意见签定毕业服务年限协议书核报未学制期取规定学历学位延长超2年时间期报销相应学费延长期发生费理
第七条出现列情形学费负:
1未处室领导意教处批准行报考参加学
2参加学严重影响职工作警告效
学期间违章违纪违法受类处分
第八条职学历学位教育费纳入干部培训费年度预算费预算事劳动教育处根年度教育培训情况编报费教处理
第九条参加职学历学位教育员应积极工作努力学水利事业发展作贡献毕业工作需组织安排外须单位服务5年未满规定服务年限调离必须退单位报销全部学费
第十条办法事劳动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办法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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