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部门
鼓励行政事业单位职员继续学提高素质进步规范职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费报销办法结合市实际研究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员学历学位教育费报销办法现予印发请遵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员 学历学位教育费报销办法
第条 规范职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费报销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职员学历学位教育费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员脱产非脱产参加国家承认学历学位教育需支付种费
第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指市级政群机关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民派属行政机构全额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参办法行确定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国家承认学历学位教育学专业事工作应相相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职员批准非脱产参加国
家承认学历学位教育享受次学费补助参加工作日起职员高学历基准首次参加更高学历学位教育(包括高等教育学考试)单位予报销高超60%学费总额超15000元费报名费辅导费教材费证书费差旅费食宿费答辩费等均理次参加职学历学位教育参加第二学历学位教育种费均理单位予报销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职员组织选拔安排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费单位规定报销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种费均理
第七条 首次非脱产参加学职员学期间学费垫支学结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正式收(发票)回原单位报销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职员短期培训组织批准培训费开支现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职员批准参加职学历学位教育学费补助列公支出培训费科目
第十条 办法出台尚未完成学历学位教育办法执行
第十条 办法发日起施行原规定办法符办法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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