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逐步规范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切实减轻农村五保户生活困难残疾特困户病患者医疗负担逐步解决农民病致贫病返贫问题提高广农民健康水根阿坝州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关规定特制定暂行理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农村医疗救助指政府农村开展项旨广农村五保户生活困难残疾特困户患病危急重症医疗费高影响家庭基生活时予医疗费救助专项救助行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原
㈠属理原
㈡救助急需原
㈢公开公正公原
㈣专款专原
㈤动态理原
第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水应全县济社会发展水财政支付力相适应着济社会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第二章 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x县农村医疗救助理委员会职责:
㈠领导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㈡制定修改完善县农村医疗救助理办法
㈢负责协调关职部门县政府级关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㈣负责筹集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
㈤负责基金预算决算审定
㈥负责监督医疗救助象获医疗救助医疗质量服务情况组织工作调研验交流检查考核等
第六条 县农村医疗救助理委员会设办公室作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县民政局
职责:制定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制定救助基金理办法基金筹集汇总编制建立完善农村医疗救助项规章制度指导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章 农村医疗救助范围象
第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县农村户籍口
救助象指农村五保户生活困难残疾乡镇民政府调查核实县民政局批准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
第四章 基金筹集理
第八条 设立x县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通级财政拨款社会界愿捐助等渠道筹集源通级专项转移支付予支持县财政预算安排社会界愿捐赠彩票公益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利息收入规定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第九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资助救助象次性农村医疗救助费补助救助象病医疗费符合国家规定特种传染病救治费
第十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办理资金汇集核拨支付业务县民政局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办理资金核发支付发放
第十条 县民政部门批准农村医疗救助象病医疗费补助资金县财政部门时医疗救助资金核拨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县民政部门支付乡镇民政府发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救助象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象申请程序:申请(户)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报乡镇民政府审核乡镇民政府作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意确定农村医疗救助象
第十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象确定做三公开:公开评定条件象救助容村民委员会评定象张榜公示7天县民政局乡镇民政府深入调查核实然确定医疗救助象做公开公正公
第十四条 年县民政局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象花名册统计表式四份乡镇民政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州农村医疗救助办公室存份年初审核次
第六章 救助办法标准
第十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分年次性农村医疗救助患病住院救助两种救助方式
㈠年次性农村医疗救助指农村医疗救助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应交纳费救助标准:
1五保户:年救助10元
2病残致贫家庭:年救助10元
3原致贫家庭:年救助6元
㈡县农村医疗救助象患病住院治疗列规定例予救助:
1五保户住院治疗应负担医疗费年超XX元标准进行救助
2救助象年高救助限额1600元住乡镇卫生院治疗医药费150
元次性救助医药费70医药费150元(含150元)次性救助住院应负担医药费50住二级医院治疗医药费300元次性救助医药费70医药费300元(含300元)次性救助医疗费65
第七章 病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医疗救助象患病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必须列程序:
㈠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理原申请(户)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县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实提供年度患病医疗诊断书病史资料医疗费发票户口薄身份证原件村民评议组评议签注意见报乡镇民政府审核
㈡乡镇民政府报申请表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报县民政局审批
㈢县民政局乡镇报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时签署审批意见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家庭成员核准享受医疗救助金额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应书面通知申请说明理
㈣农村医疗救助象申请医疗救助审批手续医疗救助资金乡镇民政府安排专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统乡镇民政助理员负责代发乡镇民政府月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统计月报表报县民政局
第八章 农村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象诊治县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规定范围医疗救助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做医疗服务容合理准确公开公正公
第十八条 承担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完善落实种诊疗规范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
第九章 配套政策
第十九条 农村医疗救助象县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诊
乡镇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五保户住院治疗期间保障生活外生活理指派专料
第十章 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理情况救助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公开公正公原通张榜公示方式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农村医疗救助象医疗救助单位截留挤占挪县监察财政民政审计部门应定期定期医疗救助基金情况实施财务审计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时拨付合理杜绝挤占挪等现象发生
第十章 罚
第二十二条 发现虚报领挤占挪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关员相关领导责
第十二章 附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根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运行情况适时提出暂行理办法修改补充意见报县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办法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办法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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