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理规定武汉学学生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
第二条 实施细适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籍理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三条 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学校关求规定期限校办理入学手续期入学者应学院(系)请假请假超两周未请假者请假逾期者抗力等正事外视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学校三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注册取学籍复查合格者学校区情况予处理直取消入学资格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学籍者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交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患疾病新生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宜校学保留入学资格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具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学校招生理部门办理关手续离校治疗___工作日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治疗康复年新生入学时学校招生理部门申请入学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求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逾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学校规定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符合注册条件予注册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旷课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未教务部批准入学者注册家庭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者形式资助三月办理关手续注册
学院(系)应注册截止日次日午教务部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三章 学制学年限
第七条 学生般应国家规定学制完成学业提前毕业延长学年限学生校长学年限超学制规定年限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校学年限
第八条 提前毕业延长学年限学生学校规定缴费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关手续
第四章 考 勤
第九条 学生应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参加者应事先请假获批准未请假请假未批准缺席者旷课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旷课天实际授课学时计实军训旷课天6学时计
第十条 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病请假应校医院证明学期请病假周辅导员批准周学院(系)领导批准学生事请假学期请假两天辅导员批准两天学院(系)领导批准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学院(系)审批意见等材料学院(系)教学秘书保存备查
第十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时学院(系)批假销假请假期满回校学应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续假手续续假未准者旷课处
第五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种教育教学环节(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实记载入学生档案学生根需参加选修课学考核
校学期间学生学期修课程考核超35学分(试验班培养方案外语言学分计算)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取相应学分参加毕业文答辩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百分制计分___分格格取该门课程学分
课程考核方式讲教师确定报学院(系)教学工作负责批准第次课时告知学生
学生缺课累计超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未交作业达作业量三分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课程考核成绩根时成绩(包括时测验期中考试作业课堂讨文考勤等)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时成绩占______期末考试成绩占______实验教学课程成绩评定办法学院(系)确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考核纪律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效视情节武汉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规定时间办理选课重修(返校重修)手续未办手续者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 公体育课成绩根考勤课教学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身体残疾体弱学生校医院证明学生学院(系)审核意体育部批准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体育部根学生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学科竞赛科技发明等方面取突出成绩学生获创新学分具体办法武汉学创新学分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衡量学生学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均学分绩点(GPA)评价学生时段学期间学质量重指标
成绩 绩点
90100 40
8589 37
8284 33
7881 30
7577 27
7274 23
6871 20
6467 15
6063 10
___分 0
门课程学分绩该课程绩点_学分数
均学分绩点(GPA)修课程学分绩÷修课程学分
第六章 修重修缓考
第十九条 学力强学生讲教师批准免听该课程部分容应求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考核
实践教学环节申请修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事先持申请关证明开课学院(系)教学秘书处办理缓考手续批准缓考学生缓考单参加次该课程考核缓考课程成绩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必修课考核格者应重修选修课考核格者次选修改选课程考核合格课程重修
第七章 辅修跨校修读
第二十二条 第学年GPA达27学生第二学年开始辅修专业毕业时获修专业毕业文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获规定学分发辅修证书毕业时获修专业毕业文学士学位辅修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获规定学分达武汉学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求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申请辅修学生辅修专业学院(系)教学秘书处报名办理关手续辅修学生选修专业学生起课参加学校单独开设课程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辅修专业成绩理辅修课程审核等辅修专业学院(系)负责
第二十五条 放弃辅修学生辅修专业学院(系)提供已修读课程成绩学分申请教务部审核选修课程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六条 学生根校际协议跨校选修课程交流学校学学校修读课程成绩学分学院(系)审核教务部认定予承认学籍理办公室登载成绩
第八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列情况申请转专业:
() 确专长转专业更利发挥专长者
(二) 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含隐瞒病史入学者)学校医院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宜原专业学尚专业学者
(三)学校学院(系)学科专业发展需调整专业者
第二十八条 列情况予考虑转专业:
()科三年级学生
(二)定生委培生国防生
(三)正休学保留学籍学生
(四)保送生播音持艺术专业表演专业学生非西藏生源定西藏业学生语种(非英语)专业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学生降分录取护理学专业学生征集志愿录取护理学专业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院(系)准许转专业数般超年入学新生数___接收转专业数应根学院(系)现教育资源确定般超学院(系)新生数___
第三十条 转专业学年办理次办理时间学年第二学期前三周
第三十条 转专业办法办理:
()第学期末学校公布转专业计划学院(系)公布转专业条件考核办法等
(二)第二学期第周学生申请填写武汉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交学院(系)教学办公室学院(系)审批意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送交拟转入学院(系)教学办公室
(三)第二学期第二周接收学院(系)考核确定转入学生名单送教务部审批
(四)第二学期第三周教务部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办理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原专业必修课求低转入专业相课程认定已获成绩学分否应予补修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费
第三十四条 学生患病者确特殊困难法继续校学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理规定办理转入校学生学分第三十二条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手续般学期末办理
第九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列情况应予休学:
()伤病校医院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学期三分者
(二)特殊原申请休学学校认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般学年期批准续修累计休学超两学年
第三十九条 申请休学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病休学需附校医院证明)教学院长(系)意报教务部审批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关事宜列规定办理:
()休学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返路费理
(二)休学学生享受校学学生遇享受奖学金贷学金
(三)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学校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学生费出国学创业参加社会实践等原中断学申请学院(系)审核意教务部批准保留学籍两年保留学籍学生享受校生休学生关遇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民解放军(含中国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退役年
第四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学校居住参加课程学考核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事负责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学期开学初学校书面申请复学规定办理:
()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学院(系)意教务部审批办理复学手续复查合格者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
(二)原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申请复学学院(系)意教务部审批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般原专业年级学原专业没连续招生学院(系)提出意见教务部批准相专业学
(四)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行取消学籍
第十章 退 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列情况者应予退学:
()校学期间考核合格(含旷考)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30学分(考核合格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___29学分学生申请编入年级)
(二)校学期间均学年修课程学分未达28学分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申请复学复查合格
(四)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
(五)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疾病者意外伤残法继续校学
(六)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正理
(七)申请退学
学生述规定退学学生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学生申请学院(系)提出意见附关证明材料教学院长(系)意报教务部审核
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学院(系)送交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特殊情况法送交学校网站公告___天视送达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善事宜规定办理:
() 退学学生应接退学决定书公告发布日起___工作日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家庭户籍
(二)退学学生逾期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关部门注销校种关系
第十章 出国(境)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请费出国(境)学书面申请学院(系)教学院长(系)意报教务部批准
费出国(境)学者学校关规定办理退学保留学籍手续
第五十条 根校际交流协议选派国(境)外学学学生交换生交换生出国(境)学期间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关规定理交换生出国(境)需费承担协议执行
第五十条 出国(境)逾期未者学校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二条 具学籍学生规定学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德智体等方面达毕业求准予毕业发毕业证书
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德智体等方面达毕业求学生书面申请教学院长(系)意教务部审核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学生应毕业学年三月份办理关手续学籍编入毕业年级
规定学制毕业学生第三章规定延长学年限延长学年限学年期应办理注册关手续需延长学年限学生应毕业学年三月份学院(系)申请教学院长(系)意教务部审核办理关手续学籍编入低年级
辅修课程未修完学生延长学年限
第五十三条 符合武汉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规定学年限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15学分课程合格者准予结业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结业生离校___年返校修读合格课程补作毕业设计(文)合格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六条 学生返校修读课程违反学校纪律弄虚作假行补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满学年退学学生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招生时确定办学类型学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理制度年颁发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十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负责追回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效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者损坏申请学校核实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原证书具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第六十二条 校学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学籍理参细施行
第六十三条 细___年___月___日开始施行教务部负责解释原武汉学科生学籍理实施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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