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加强干部职工理监督促进风廉政建设根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制度
第二条中心干部职工应报告列重事项:
()企业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务持股情况
(二)配偶生活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加集资建房情况
(三)配偶生活子女买卖赠予受赠汽车情况
(四)参操办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五)配偶私出国(境)国(境)外活动情况
(六)配偶子女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
(七)配偶子女配偶受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涉嫌违法犯罪情况
(八)配偶子女配偶根规定需报告关业变更情况
(九)婚姻发生变化情况
(十)认应组织报告事项
第三条干部职工遇第二条列重事项应填写干部职工重事项报告表(见附表)应事月组织报告发生事项时间点简程涉员财务情况等容特殊原期报告应快补报说明原规定需事前请示批准事项应事先报单位请示:认需事前请示事项事前请示
第四条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干部职工重事项报告事宜需答复事项领导研究时答复报告
第五条受理员报告报告容应予保密应公开求公开采取适方式机关部予公开
第六条中心干部职工应觉执行制度时实报告重事项报告实报告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查明情况应视情节轻重分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员群众报告报告事项反映报告事项事实明显符派驻纪检组督查科责成说明情况说清楚问题派驻纪检组督查科调查:构成违纪违法纪法追究责
第七条纪检监察室加强制度情况监督检查综合科应员干部执行制度情况作考核员干部重容
第八条制度派驻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制度印发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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