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 根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修改<中华民国土理法>决定修正)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土理维护土社会义公制保护开发土资源合理利土切实保护耕适应社会义现代化建设需特制定法
第二条 中华民国实行土社会义公制全民制劳动群众集体制
单位侵占买卖者形式非法转土
国家公利益需法集体土实行征
国土集体土权法转土权转具体办法国务院行规定
国家法实行国土偿制度国土偿具体办法国务院行规定
第三条 级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土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理保护开发土资源制止乱占耕滥土行
第四条 保护开发土资源合理利土进行关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单位民政府予奖励
第五条 国务院土理部门全国土统理工作
县级方民政府土理部门行政区域土统理工作机构设置省治区直辖市根实际情况确定
乡级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土理工作
第二章 土权权
第六条 城市市区土属全民国家
农村城市郊区土法律规定属国家外属集体宅基留留山属集体
第七条 国土法确定全民制单位者集体制单位国土集体土法确定土单位保护理合理利土义务
第八条 集体土法律属村农民集体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济组织者村民委员会营理已属乡(镇)农民集体济组织属乡(镇)农民集体
村农民集体土已分属村两农业集体济组织属该农业集体济组织农民集体
第九条 集体土县级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
全民制单位集体制单位法国土县级方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
确认林草原权者权确认水面滩涂养殖权分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法改变土权者权必须办理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条 土权权受法律保护单位侵犯
第十二条 集体土全民制单位集体制单位国土集体者承包营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承包营土集体者保护承包合规定途合理利土义务
土承包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土权权争议事协商解决协商成民政府处理
全民制单位间集体制单位间全民制单位集体制单位间土权权争议县级民政府处理
间全民制单位集体制单位间土权争议乡级民政府者县级民政府处理
事关民政府处理决定服接处理决定通知日起三十日民法院起诉
土权权争议解决前方改变土现状破坏土附着物
第三章 土利保护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土调查统计制度县级民政府土理部门会关部门进行土调查统计
第十五条 级民政府编制土利总体规划方民政府土利总体规划级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土利总体规划应协调城市规划区土利应符合城市规划
江河湖泊安全区土利应符**河湖泊综合开发利规划
第十七条 开发国荒山荒滩涂农林牧渔业生产县级民政府批准确定开发单位
第十八条 采矿取土够复垦土单位者应负责复垦恢复利
第十九条 国土列情形土理部门报县级民政府批准收回单位土权注销土证:
单位已撤销者迁移
二未原批准机关意连续二年未
三批准途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
第二十条 级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耕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力防治土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行
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土利荒占耕利劣占
第四章 国家建设
第二十条 国家进行济文化国防建设兴办社会公事业需征集体土者国土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者准许建设国家建设项目批准建设单位方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土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部门者县级方民政府国家基建设程序批准设计务书者批准文件县级方民政府土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政府审查批准土理部门划拨土
国家建设征土征单位应服国家需阻挠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集体土权属国家单位权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征耕千亩土二千亩国务院批准
征省治区行政区域土省治区民政府批准征耕三亩土十亩县级民政府批准省辖市治州民政府批准权限省治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征直辖市行政区域土直辖市民政府批准直辖市区民政府县民政府批准权限直辖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土应根总体设计次申请批准化整零分期建设项目应分期征先征铁路公路输油输水等线建设需土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土单位支付土补偿费征耕补偿费该耕征前三年均年产值三六倍征土补偿费标准省治区直辖市参征耕补偿费标准规定
征土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省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城市郊区菜单位应国家关规定缴纳新菜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土单位支付补偿费外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耕安置补助费需安置农业口数计算需安置农业口数征耕数量征前征单位均占耕数量计算需安置农业口安置补助费标准该耕征前三年均亩年产值二三倍亩征耕安置补助费高超征前三年均年产值十倍征土安置补助费标准省治区直辖市参征耕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支付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需安置农民保持原生活水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超土征前三年均年产值二十倍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征土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土属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付外征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土征造成余劳动力业业员生活补助移作单位占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征土造成余劳动力县级方民政府土理部门组织征单位单位关单位通发展农副业生产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安置安置完安排符合条
件员单位者集体制单位全民制单位业相应安置补助费转拨吸收劳动力单位
征单位土全部征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审查批准原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原集体财产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县级方民政府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组织生产业员生活补助私分
第三十二条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土补偿费标准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需材料堆场运输通路时设施应量征土范围安排确实需行增加时建设单位批准工程项目机关提出时数量期限申请批准农业集体济组织签订时协议该土前三年均年产值逐年予补偿时土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期满建设单位应恢复土生产条件时
架设线路铺设线建设工程进行质勘探等需时土县级民政府批准前款规定予补偿
建设单位选择建设址需土进行勘测应征县级民政府意造成损失应予适补偿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设国荒山荒单位国土国家建设征土程序批准权限批准划拨国荒山荒偿划拨单位国土原单位受损失建设单位应予适补偿原单位需搬迁建设单位应负责搬迁
第三十五条 城市集体制单位进行建设需土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全民制企业城市集体制企业农业集体济组织投资举办联营企业需集体土必须持国务院部门者县级方民政府国家基建设程序批准设计务书者批准文件县级方民政府土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建设征土批准权限县级民政府批准批准土国家建设征土规定实行征农业集体济组织协议土权作联营条件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
第三十七条 乡(镇)村建设应合理布局节约原制定规划县级民政府批准执行城市规划区乡(镇)村建设规划市民政府批准执行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乡(镇)村建设应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原宅基村空闲耕乡级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民政府批准原宅基村空闲土乡级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住宅土超省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
出卖出租住房申请宅基予批准
第三十九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需土必须持县级方民政府批准设计务书者批准文件县级民政府土理部门提出申请省治区直辖市规定批准权限县级方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企业建设必须严格控制省治区直辖市乡(镇)村企业行业营规模分规定标准
乡(镇)办企业建设村农民集体土应省治区直辖市规定单位适补偿妥善安置农民生产生活
第四十条 乡(镇)村公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土乡级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府土理部门提出申请省治区直辖市规定批准权限县级方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集体土必须县级民政府批准面积超省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参国家建设征土标准支付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方级民政府制定乡(镇)村建设控制指标报级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
第四十三条 全民制单位城市集体制单位未批准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土责令退非法占土限期拆者没收非法占土新建建筑物设施处罚款非法占单位员单位者级机关予行政处分
超批准数量占土占土非法占土处理
第四十四条 乡(镇)村企业未批准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土责令退非法占土限期拆者没收非法占土新建建筑物设施处罚款
超批准数量占土占土非法占土处理
第四十五条 农村居民未批准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土建住宅责令退非法占土限期拆者没收非法占土新建房屋
第四十六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批准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土建住宅责令退非法占土限期拆者没收非法占土新建房屋
国家工作员利职权未批准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土建住宅责令退非法占土限期拆者没收非法占土新建房屋单位者级机关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买卖者形式非法转土没收非法限期拆者没收买卖者形式非法转土新建建筑物设施事处罚款员单位者级机关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权批准征土单位者非法批准占土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土批准文件效非法批准占土单位员者单位者级机关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刑法追究刑事责非法批准占土非法占土处理
第四十九条 级单位者单位非法占征单位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责令退赔处罚款员单位者级机关予行政处分非法占贪污处
第五十条 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时土期满法第十九条规定土权收回拒交出土责令交土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法律规定耕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者开发土造成土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责令限期治理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法规定行政处罚县级方民政府土理部门决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乡级民政府决定事行政处罚决定服接处罚决定通知日起十五日民法院起诉期满起诉履行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受限期拆新建建筑物设施处罚单位必须立停止施工继续施工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权制止拒绝阻碍土理工作员法执行职务治安理处罚条例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侵犯土权者权县级方民政府土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事处理决定服接处理决定通知日三十日民法院起诉侵权直接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变更土权权解决土权权争议程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盗窃国家集体财物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构成犯罪刑法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第七章 附
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资营企业中外合作营企业外资企业土理办法国务院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土理部门根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治区直辖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根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 法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理条例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土条例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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