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31日**省第十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城市供热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营企业户合法权益促进供热市场序发展根省实际制定条例
第二条 省行政区域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理营单位户均须遵守条例
第三条 条例称城市供热指利工业余热热核供热热电联产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产生蒸汽热水通网偿提供户生产生活热
条例称热生产企业指热营企业提供热单位
条例称供热营企业指备热源者利热生产企业提供热事营性供热单位
条例称户指利热营企业提供热生产者生活服务单位居民
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规划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县级民政府城市供热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城市供热理工作
县级民政府关部门应职责做城市供热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国外济组织者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兴办热营企业推广先进供热技术科学办法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原编制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占供热发展规划预留城市供热设施
城市供热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擅更改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法履行基建设程序
城市供热规划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供热设施应体工程时设计时施工时验收
城市民政府应环境效益节效率高城市集中供热工程予支持
第九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招标投标法规定设计施工单位
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条 新建住宅房屋应实行分户控制供热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现住宅房屋应逐步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需费承担办法民政府根实际情况确定
积极推行安装热量表
第三章 供热热
第十条 城市供热营实行许制度热营企业应具备列条件:
() 稳定安全热源
(二) 营规模相适应资金
(三) 健全服务安全理制度
(四) 具备相应业资格供热技术员安全理员
(五) 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第十二条 成立热营企业县级民政府供热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营许证
供热部门应收申请材料日起十五日审查完毕审查予批准应书面申请说明理
第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热营企业热营企业户应签订供热合
供热合格式容应符合国家省关规定
第十四条 热营企业应民政府确定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者提前停止供热应户退相应热费
民政府应根气候变化情况适调整供热起止期
第十五条 供热期居民户室温度昼夜低摄氏18度低摄氏18度热营企业应退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市州民政府制定
热营企业应国家关规定设定居民户室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温度
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营企业应供热合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障时应积极进行抢修时通知户供热合热营企业者户予赔偿
第十七条 热营企业应社会公布承诺服务标准质量设置公开报修投诉电话时处理户反映问题
第十八条 户列行:
() 擅增挂暖气片
(二) 擅增加水循环设施
(三) 擅排水放热
(四) 擅改变热途
(五) 阻碍热营企业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理
第十九条 供热期供热部门应供热运行服务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投拆反映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时反馈投诉
第四章 供热收费
第二十条 实行偿热制度
户应时足额缴纳热费热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应扣相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钱款
节建筑应减收热费
第二十条 热营企业户直接收取热费委托关单位代收热费
第二十二条 户已安装热量表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户未安装热量表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采暖面积计收热费采暖面积计算规程省建设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热价供热关类收费标准均应根价格理权限社会均成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力价格部门确定
价格部门确定调整价格时应开展价格成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营者供热部门等关方面意见
第五章 供热设施
第二十四条 骨干网成片开发区支线网区供热线建设资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热生产企业热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理供热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损坏者擅拆改移动供热设施需拆改移动应热营企业意
第二十七条 涉城市供热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理权单位查明供热网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程中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建设单位者施工单位应理权单位商定保护设施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八条 热生产企业热营企业户热量表计量结果发生争议时关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二十九条 居民户室供热设施障热营企业原外产权委托维修承担维修费
第六章 法律责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第十二条第款规定未取营许证擅营供热县级民政府供热部门责令停止营处三千元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款规定热营企业推迟开始供热者提前停止供热县级民政府供热部门处应供热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十倍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户擅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者改变热途县级民政府供热部门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五百元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户意损坏者擅拆改移动公供热设施县级民政府供热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千元五千元罚款造成济损失应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供热部门工作员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单位者级机关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五条 条例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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