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令第87号发布)
第章 总
第条 深化全民制企业(简称企业)劳动制度改革进步完善劳动合制保障企业农民合制工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济效益制定规定
第二条 企业招农民合制工指农民中招期限年实行劳动合制工包括农民中招定期轮换工(统称农民工)
第三条 企业招农民工必须国家达劳动工资计划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定需农村中招劳动力生产岗位工种矿山企业招农民工须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授权设区市相设区市级(简称市)民政府批准企业招农民工须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农民工企业工作期间企业职工享等权利
农民工转户粮关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
第二章 招收录
第五条 企业招农民工应公开招收愿报名择优录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手续
农民工基条件:现实表现年满十六周岁完成规定义务教育身体健康够适应岗位工作
第六条 企业招农民工应遵循选择群众生活困难劳动力富余区招收原需跨省治区直辖市招收须关方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农民工试期般三六月工种具体试期企业根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签订变更终止解
第八条 企业招农民工应该直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劳动合签订具法律约束力
签订劳动合必须遵守国家关规定坚持等愿协商致原
劳动合签订企业应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劳动合容应包括:
()合期限试期限
(二)生产工作岗位应完成务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保险福利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责
(七)双方认需规定事宜
第十条 劳动合期限应根生产工作需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原企业农民工协商确定劳动合期限届满应终止双方事意续订
第十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必须招定期轮换工企业轮换工签订劳动合期限般三五年企业部门意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授权市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合期限八年合期限届满应终止
第十二条 企业部门批准转产者调整生产务劳动合双方事协商意变更合
第十三条 列情形企业解劳动合:
()试期发现符合录条件
(二)完成合规定生产工作务
(三)患病者非工负伤医疗期满事原工作
(四)企业部门批准转产者调整生产务员余
(五)企业宣告破产者濒破产处法定整顿期间
(六)国家关规定应予辞退
符合条第(四)项规定解劳动合时须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农民工患职业病者工负伤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全部者部分丧失劳动力女农民工孕期产假哺乳期间企业解劳动合
第十四条 农民工开劳动教养者判刑劳动合行解
第十五条 列情形农民工解劳动合:
()企业履行劳动合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损害工合法权益
(二)企业意费考入中等专业学校学
(三)户口应征入伍
第十六条 方解劳动合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方
解劳动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企业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方擅解劳动合方造成济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七条 农民工劳动合期满劳动合终止执行者属第十三条第(三)(四)项第十五条规定解劳动合时企业应企业工作年限满年发相月标准工资生活补助费超十二月标准工资
第四章 工资保险福利遇
第十八条 农民工试期享受城镇合制工工资遇(含15%左右工资性补贴)试期满考核合格国家关规定定级工资形式企业确定
农民工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节假日等遇城镇合制工相国家规定外
第十九条 农民工患病非工负伤企业应根劳动合期限长短予三六月停工医疗期停工医疗期间医疗遇病假工资城镇合制工相停工医疗期满事原工作解劳动合企业发相三六月标准工资医疗补助费
农民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遇
第二十条 农民工非工死亡(含病死亡)企业发丧葬补助费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具体发放标准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农民工工负伤企业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该农民工原标准工资发医疗终结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事原工作送回农村妥善安置企业列办法发工致残抚恤费:
()完全丧失劳动力城镇合制工抚恤费标准月发直死亡
(二)部分丧失劳动力该农民工原标准工资70%月发直死亡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根伤残程度次性发具体标准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农民工死亡企业城镇合制工享受等遇发家属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规定发项费双方协商意企业采取次性支付办法具体办法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患职业病医疗生活遇城镇合制工相
第二十五条 企业招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中招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具体办法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六条 农民工工作期间劳动保护品企业工种城镇合制工标准发农民工离开企业时劳动保护品未满期限应企业者企业作价卖
第二十七条 农民工工作期间口粮工种城镇合制工标准粮食部门根保量保价原予保证口粮价粮差价部分企业负担具体办法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根生产工作需年国家达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计划指标超合期限八年农民轮换工数3%例事井采掘生产劳动五年农民轮换工中业务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技术生产骨干转城镇户口合制工须报省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公安粮食部门申报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户粮关系
第五章 组织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农民工加强理做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教育组织文化技术培训
农民工应积极参予企业理
第三十条 根生产需企业县乡签订劳务合签订劳务合县乡应协助企业做农民工招收更换伤亡事处理思想政治安全教育等项工作
企业应月交签订劳务合县乡超农民工月标准工资3%理费
第三十条 农民工应交集体济组织超标准工资5%公益金农民工分责田留应予保留农民工应享受村民等遇
第三十二条 履行劳动合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助解决协商成国家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规定执行违反规定应视情节轻重劳动行政部门予济处罚者请关部门直接责者予行政处分济处罚具体办法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国务院关部门规定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四条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规定制定实施细
第三十五条 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规定发布日起施行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国务院发布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九八四年十月五日国务院批准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劳动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国营建筑企业招农民合制工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务院批准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劳动事部发布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承包工试行办法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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