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章 总
第条适应国家济建设社会发展跨学科专业需求培养具创新精神实践力复合型鼓励学余力全日制科学生(简称学生)学修专业基础通辅修专业课程跨学科交叉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辅修学须学生科学阶段完成分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两层次学生辅修修专业属科专业目录专业类外专业课程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求者获相应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辅修修专业属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外专业课程通辅修学士学位文答辩达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求者获相应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专业设置教学安排
第三条已届全日制科毕业生专业学院申请设置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四年制专业辅修教学活动安排第二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安排第二十学期
第五条修专业教学活动辅修教学活动突学生应服修专业安排
第三章 修读求程序
第六条学生入学第二学期开始申请辅修学生校期间申请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辅修条件: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格(含格)未解违法违纪处分
第八条教务处学期末公布辅修招生信息负责审查申请辅修学生资格
第九条学生申请获批关规定辅修属学院办理选课缴费手续
辅修课程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文史财理类专业110元学分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115元学分软件工程艺术类专业240元学分
第四章 成绩学籍理
第十条辅修课程教学计划成绩辅修专业学院理辅修学生辅修毕业资格辅修专业学院审核
第十条学生辅修程中修专业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存学分相容相课程取修专业课程学分免修相应辅修课程免修课程总学分累计超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总学分20
第十二条辅修课程考核成绩格者重考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学生辅修程中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格暂停辅修资格修专业格课程考核通申请继续修读
第十四条学生辅修程中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留校察处分者终止辅修资格已修读课程选修课处理动退学受退学处理者修专业开具退学证明肄业证书受开学籍处理者修专业开具学证明
第五章 毕业资格审查毕业
第十五条辅修专业毕业求学分低25学分辅修学士学位求学分低60学分中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设计(文)8学分(含毕业实)
第十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前六学期(五年制前八学期)修专业必修课程均成绩(首次考核成绩)75分(含75分)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学分超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求总学分80%教务处审批第七学期(五年制第九学期)进入辅修学士学位修读阶段学生进入辅修学士学位修读阶段情况取消辅修学士学位资格辅修专业处理:
1.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设计(文)未通
2.第八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结束前未完成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求全部课程取学分
3.修专业获毕业证书未获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未达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求辅修专业处理取修专业毕业资格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求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未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求已修读课程选修课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取修专业毕业资格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取学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修完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取学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获修专业学士学位时符合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关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修专业结业肄业延长校学时间者辅修课程选修课记载
第六章 附
第十九条办法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学全日制科学生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理办法(华南工教﹝2015﹞49号)时废止
第二十条 办法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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