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预防治理质灾害保护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济社会持续发展根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镇民政府意建立镇级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理提高资金效益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镇级专项资金源:镇财政年预算安排3万元
第三条 镇级专项资金然素引发难确定引发责应镇级立项治理质灾害突发性质灾害应急处理
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应急处理调查搬迁避工程工程治理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质灾害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教育购置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需设备等
第四条 镇级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理实行专款专质灾害防治项目国土资源理部门贵州省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保证效益原
()特型质灾害治理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立项费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例分担
(二)型质灾害治理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费省市县镇四级财政例分担
(三)中型质灾害治理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费市县镇三级财政例分担
(四)型质灾害治理费县镇出资解决
第六条 镇财政根批准项目费申请时资金拨付项目设立专项资金账户根项目实施进度时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批准立项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镇民政府时解决应承担配套资金严格规定途资金
第八条 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项目总费10%确定项目验收通项目财政部门予拨付
第九条 质灾害项目资金衡财政预算发放职工工资奖金津贴部门提取理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关支出列入项目开支虚增项目成
第十条 财政国土资源理部门项目实施资金项目进展等情况次年2月中旬前书面形式报告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
第十二条 质灾害治理项目项目完工镇财政国土资源组织项目资金进行检查审计检查审计认定符规定法进行处理处罚追究关责责
第十三条 办法镇财政镇国土资源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办法发文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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