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事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等关法律法规制定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国土商品房屋租赁(简称房屋租赁)监督理适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遵循等愿合法诚实信原
第四条 ____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方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负责行政区域房屋租赁监督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应加强房屋租赁理规定房屋安全知识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水等信息
第六条 列情形房屋出租:
()属违法建筑
(二)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性质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事应法订立租赁合房屋租赁合容事双方约定般应包括容:
()房屋租赁事姓名(名称)住
(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家电等室设施状况
(三)租金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途房屋求
(五)房屋室设施安全性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违约责
(十)约定
房屋租赁事应房屋租赁合中约定房屋征收者拆迁时处理办法
建设(房产)理部门会工商行政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示范文供事选
第八条 出租住房应原设计房间出租单位均租住建筑面积低民政府规定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出租供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应合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确保房屋室设施安全未时修复损坏房屋影响承租正常应约定承担赔偿责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期出租单方面意提高租金水
第十条 承租应合约定租赁途求合理房屋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拆改室设施损害业合法权益
承租等原造成承租房屋设施损坏承租应负责修复者承担赔偿责
第十条 承租转租房屋应出租书面意
承租未出租书面意转租出租解租赁合收回房屋求承租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赠析产继承者买卖转房屋原房屋租赁合继续效
承租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生前居住原租赁合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出售租赁房屋应出售前合理期限通知承租承租等条件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订立三十日房屋租赁事应租赁房屋直辖市市县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事书面委托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事应提交列材料:
()房屋租赁合
(二)房屋租赁事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证书者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规定材料
房屋租赁事提交材料应真实合法效隐瞒真实情况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符合列求直辖市市县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应三工作日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事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房屋权证书者合法权属证明记载体致
(三)属办法第六条规定出租房屋
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齐全者符合法定形式直辖市市县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应告知房屋租赁事需补正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载明出租姓名者名称承租姓名者名称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出租房屋坐落租赁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应原登记备案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容发生变化续租者租赁终止事应三十日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产)部门应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网登记备案纳入房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信息应包含容:
()出租姓名(名称)住
(二)承租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三)出租房屋坐落租赁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需记载容
第二十条 违反办法第六条规定直辖市市县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违法处五千元罚款违法处违法倍三倍超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办法第八条规定直辖市市县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五千元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办法第十四条第款第十九条规定直辖市市县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千元罚款单位逾期改正处千元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符合办法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办理符合办法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办理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理租赁事造成损失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国家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土房屋租赁监督理参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法制定实施细
第二十八条 办法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建设部___年___月___日发布城市房屋租赁理办法(建设部令第___号)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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