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农业法中华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民国商标法制定办法
第二条办法称绿色食品指产优良生态环境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获绿色食品标志权安全优质食农产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法注册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法绿色食品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申请审查颁证颁证踪检查工作
省级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申请受理初审颁证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规范农业部制定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产环境检测工作技术机构应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力法资质认定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公正竞争原择优指定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方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鼓励扶持绿色食品生产纳入农业农村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建设
第二章 标志申请核准
第九条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产品应符合中华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范围具备列条件:
()产品产品原料产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准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生产单位(简称申请)应具备列条件: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
(二)具绿色食品生产环境条件生产技术
(三)具完善质量理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生产规模相适应生产技术员质量控制员
(五)具稳定生产基
(六)申请前三年质量安全事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申请应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提交列材料:
()标志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应收申请日起十工作日完成材料审查符合求予受理产品产品原料生产期组织资质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符合求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告知理
现场检查合格省级工作机构应书面通知申请申请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检测机构申请产品相应产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合格省级工作机构应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理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接受申请委托应时安排现场抽样产品样品抽样日起二十工作日环境样品抽样日起三十工作日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申请
检测机构应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收产品检验报告产环境监测报告日起二十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初审意见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合格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理
省级工作机构应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收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申请材料日起三十工作日完成书面审查二十工作日组织专家评审必时应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根专家评审意见五工作日作出否颁证决定意颁证申请签订绿色食品标志合颁发绿色食品标志证书公告意颁证书面通知申请告知理
第十七条绿色食品标志证书申请合法绿色食品标志证应载明准许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效期颁证机构等容
绿色食品标志证书分中文英文版具等效力
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证书效期三年
证书效期满需继续绿色食品标志标志应效期满三月前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四十工作日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材料审核初审合格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十工作日作出否准予续展决定准予续展标志续签绿色食品标志合颁发新绿色食品标志证书公告予续展书面通知标志告知理
标志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者申请续展未获通继续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 标志理
第十九条标志证书效期享列权利:
()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绿色食品标志
(二)获证产品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绿色食品标志
(三)农产品生产基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标志证书效期应履行列义务:
()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环境产品质量稳定
(二)遵守标志合相关规定规范绿色食品标志
(三)积极配合县级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踪检查
第二十条未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单位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绿色食品标志非许产品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证书效期标志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应省级工作机构审核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求标志应立停止标志通省级工作机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标志应健全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生产绿色食品质量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县级方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理工作法辖区绿色食品产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省级工作机构应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制度组织绿色食品标志情况进行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组织辖区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标志证书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标志列情形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标志权收回标志证书予公告:
()生产环境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
(二)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三)年度检查合格
(四)未遵守标志合约定
(五)违反规定标志证书
(六)欺骗贿赂等正手段取标志权
标志前款规定取消标志权三年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受理申请情节严重永久受理申请
第二十七条单位伪造转绿色食品标志标志证书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绿色食品标志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工作员滥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关规定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产环境检测工作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法予处罚外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承担绿色食品产品产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违反办法规定行中华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民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附
第三十条绿色食品标志关收费办法标准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办法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农业部___年___月___日印发绿色食品标志理办法(___农(绿)字第___号)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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