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活动根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市行政区域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理
第三条 条例称机动车停车场指供机动车停放露天者室场包括公停车场专停车场道路时停车泊位
公停车场指根规划独立建设公建筑配套建设通时占设置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场
专停车场指供单位居住区机动车停放场
道路时停车泊位指法城市道路施划设置机动车时停车场
第四条 市城市理委员会负责市机动车停车场统监督理工作属停车场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机动车停车场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公安建设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应职责范围配合做机动车停车场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设置理应遵循统规划分级理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确保城市交通畅通原
第六条 鼓励单位投资建设开办公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利空间建设停车场
第七条 市城市理委员会应会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停车信息系统建设
鼓励推广应智化信息化等手段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城市理委员会应会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根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发展需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民政府批准实施公停车场建设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标准设计规范配建补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应体工程时设计时施工时交付
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标准设计规范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市城市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未配建标准设计规范配建补建机动车停车场市规划行政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市建设行政部门核发施工许证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批准机动车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应根需配套建设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设计规范设置标志标线交通安全设施
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应残疾停放机动车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规划求建成投入机动车停车场单位擅改变途者停车泊位改作
建筑物改变功已配建机动车停车场挪作已配建机动车停车场达改变功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应改变功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场者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 单位利建土场开办时公停车场应市城市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城市理委员会会市公安机关交通理部门10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利建土开办时公停车场市城市理委员会审批前应征求国土规划行政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时公停车场设置期超1年设置期满时公停车场营者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 公停车场理
第十六条 单位投资建设公停车场产权行营理委托专业停车场理单位进行营理
政府投资建设公停车场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理单位进行营理出营权收入全额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理
第十七条 公停车场理者应遵守列规定:
()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停车场标志标明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
(二)保证标志标线交通安全设施正常
(三)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
(四)维护停车场车辆停放秩序行驶秩序
(五)停车场事影响车辆行驶停放营活动
(六)配备相应工作员统着装佩戴明显标识
(七)做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场交通事等情况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时关部门报告
(八)规定填报停车场情况等相关资料
(九)定期清点场车辆发现长期停放者疑车辆应时公安机关报告
(十)执行停车场理规定
第十八条 公停车场应社会公众开放
社会公众提供偿服务公停车场理者应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办理完毕述登记事项日起15日市城市理委员会备案备案时应提供列资料:
()营业执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停车场相关图
(三)停车场理制度
(四)停车场交通组织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材料
社会公众提供偿服务公停车场理者应公停车场投入日起15日市城市理委员会备案备案时应提供停车场设施清单停车场相关图停车场交通组织方案停车场理制度
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变更日起10日补充备案
第十九条 公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性质类型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公停车场市价格行政部门应会关部门区区域时段差收费原制定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社会公众提供偿服务公停车场理者应公停车场显著位置标示收费标准监督电话价格行政部门核定标准收费统税务票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驾车进入公停车场应遵守公停车场理规定划定停车泊位者准许停放点停放车辆
提供偿服务公停车场停放车辆机动车驾驶应缴纳停车服务费停车场工作员规定税务票机动车驾驶拒付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公停车场禁止停放号牌机动车装载易燃易爆毒害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车辆
第四章 专停车场理
第二十三条 专停车场列规定理:
()停车场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行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者理理
(二)停车场属业业决定理方式理
(三)停车场属业业行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者理理
第二十四条 居住区停车场满足停车需求时业会决定影响道路安全畅通占绿消防通道情况建筑区划业道路场设置停车泊位
第二十五条 专停车场应配备相应理员指挥车辆序进出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停车场满足单位居住区停车需前提社会公众开放专停车场社会公众提供偿服务条例关公停车场规定进行理收费
居住区专停车场社会公众提供偿服务应遵守物业理法律法规规定属业停车场社会公众提供偿服务应法业决定
第五章 道路时停车泊位设置理
第二十七条 占城市道路设置时停车泊位应市城市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城市理委员会市公安机关交通理部门法批准缴纳城市道路占费方规定设置设置期超1年
道路时停车泊位关闭申请者应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设施原状城市建设需关闭道路时停车泊位应期限剩余时间退申请者相应费
未批准单位擅占城市道路设置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 道路时停车泊位设置应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列区域设置道路时停车泊位:
()影响交通者占消防通道
(二)已建成够提供充足停车位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
(三)盲专通道损害城市绿树木路段
(四)宜设置路段
第二十九条 道路时停车泊位理者应遵守列规定:
()设置道路时停车泊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完整公示停车服务容收费标准收费监督电话
(二)工作员佩戴统标识指挥车辆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三)收取停车服务费应价格行政部门核定标准收费统税务票
(四)道路时停车泊位出租单位作专停车泊位
第六章 法律责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批准机动车停车场设计方案施工市城市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十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改变停车场途者停车泊位改作市城市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处停车泊位万元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批准擅利建土场开办时公停车场市城市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五万元罚款没收违法
第三十三条 公停车场理者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五)项规定道路时停车泊位理者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市城市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改正处500元1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规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手续市城市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改正处3000元5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占城市道路设置时停车泊位市城市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处3000元万元罚款没收违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条例应受行政处罚行关行政机关法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员违反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单位者级机关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八条 事行政处罚决定服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九条 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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