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理行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社会义建设者接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关法律法规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务科学研究机构(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研究生科专科(高职)学生(称学生)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义办学方坚持马克思义指导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根理想信念教育核心培育践行社会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社会责感创新精神实践力坚持法治校科学理健全完善理制度规范理行理育相结合断提高理服务水
第四条 学生应拥护中国产领导努力学马克思列宁义___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义理体系深入学系列重讲话精神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义道路信理信制度信文化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义理想应树立爱国义思想具团结统爱勤劳勇敢强息精神应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理制度具良道德品质行惯应刻苦学勇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应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理应尊重保护学生合法权利教育引导学生承担应义务责鼓励支持学生实行理服务教育监督
第二章 学生权利义务
第六条 学生校期间法享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项活动学校提供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业创业指导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校组织参加学生团体适方式参学校理学校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知情权参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学校予处理者处分异议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教职员工侵犯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提出申诉者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权利
第七条 学生校期间法履行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规定缴纳学费关费履行获贷学金助学金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思想品德行惯
(六)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义务
第三章 学籍理
第节 入学注册
第八条 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学校关求规定期限校办理入学手续期入学应学校请假未请假者请假逾期抗力等正事外视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报时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实际情况符者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具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条件期限等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办理入学手续未抗力延迟等正理视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学校应___月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容包括方面:
()录取手续程序等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获录取资格否真实合相关规定
(三)身份证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否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否符合报考专业者专业类体检求否保证校正常学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专业水否符合录取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复查合格应取消学籍情节严重学校应移交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适宜校学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需家休养第十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程序办法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期注册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符合注册条件予注册
家庭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者形式资助办理关手续注册
学校应国家关规定家庭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家庭济困难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种教育教学环节(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评定方式考核合格课程否重修者补考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规定第四条采取结师生民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程理根考勤课教学课外锻炼活动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期者学年修课程者应修学分数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求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学校关规定申请辅修校专业者选修专业课程申请跨校辅修专业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开放式网络课程学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意予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发表文获专利授权等专业学学业求相关历成果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学校规定
学校应鼓励支持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学籍档案理制度真实完整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通补考重修获成绩应予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效应视违纪者作弊情节予相应纪律处分予警告严重警告记留校察处分教育表现较该课程予补考者重修机会
学生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校学期间修课程已获学分应予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次入学已获学分录取学校认定予承认具体办法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时参加应事先请假获批准缺席根学校关规定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开展学生诚信教育适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诚信信息建立失信行约束惩戒机制严重失信行规定予相应纪律处分违背学术诚信获学位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学期间专业兴趣专长申请转专业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学生国家相关规定者录取前学校明确约定转专业
学校应制定学生转专业具体办法建立公公正标准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社会需求情况发展变化需适调整专业应允许读学生转相关专业读
休学创业退役复学学生身情况需转专业学校应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般应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患病者特殊困难特需法继续校学者适应校学求申请转学列情形转学:
()入学未满学期者毕业前年
(二)高考成绩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生源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三)低学历层次转高学历层次
(四)定业招生录取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录取控制标准高学校专业
(六)正转学理
学生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原需转学学校应出具证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学校拟转入学校意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相关证明认符合校培养求学校培养力学校校长办公会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转入研究生转学应拟转入专业导师意
跨省转学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条件确认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国家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具体办法转学情况应时进行公示转学完成___月转入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区域学校转学行监督理时纠正违规转学行
第四节 休学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规定外应学校规定长学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者学校认应休学学校批准休学休学次数期限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情况建立实行灵活学制度休学创业学生单独规定长学年限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民解放军(含中国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保留入学资格者学籍退役___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跨校联合培养项目联合培养学校学期间学校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实际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保留学籍享受校学学生遇病休学学生医疗费国家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学校规定期限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复查合格方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列情形学校予退学处理:
()学业成绩未达学校求者学校规定学年限未完成学业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校规定期限未提出复学申请者申请复学复查合格
(三)根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疾病者意外伤残继续校学
(四)未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
(五)超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六)学校规定完成学业应予退学情形
学生申请退学学校审核意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应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研究生已毕业学历业政策业学校报省级毕业生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学校规定期限没聘单位应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档案学校退回家庭户口应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者家庭户籍
第六节 毕业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校规定学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容成绩合格达学校毕业求学校应准予毕业学生离校前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单位应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容获毕业求学分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条件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校规定学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容未达学校毕业求学校准予结业发结业证书
结业否补考重修者补作毕业设计文答辩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规定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学位时间发证日期填写
退学学生学校应发肄业证书者写实性学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严格招生时确定办学类型学形式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业证书
学生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信息应合理充分理提供法定效力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学生生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部门协助核查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理办法相关规定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完成专业学业时辅修专业达该专业辅修求学生学校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入学资格者学籍学校应取消学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法予撤销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端行者正手段获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法予撤销
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学校应予注销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者损坏申请学校核实应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原证书具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正常学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建立完善学生参理组织形式支持保障学生法章程参学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觉遵守学校理制度创造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学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保护意识保障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酗酒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制品等违法行参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事者参损学生形象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校违法行者严重精神疾病造成伤害法采取者协助关部门采取必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坚持教育宗教相分离原组织学校进行___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代表会制度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条件支持学生理中发挥作
学生校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学校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施行登记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宪法法律法规学校理制度范围活动接受学校领导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员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支持学生学生团体开展益身心健康成长成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学校工单位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法律程序关规定获批准未获批准学校应法劝阻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学校关网络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者传播虚假害信息攻击侵入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学校关学生住宿理规定鼓励支持学生通制定公约实施理
第五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国家关部门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者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学生表彰奖励采取授予三学生称号者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种形式予相应精神鼓励者物质奖励
学校学生予表彰奖励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选等赋予学生利益行应建立公开公公正程序规定建立完善相应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学校纪律行学生学校应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予纪律处分: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
(四)留校察
(五)开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列情形学校予开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四项基原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受治安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四)代者代参加考试组织作弊通讯设备器材作弊出售考试试题答案牟取利益严重作弊扰乱考试秩序行
(五)学位文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存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端行情节严重者代写文买卖文
(六)违反规定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场理秩序
(七)侵害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果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纪律处分教育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列容:
()学生基信息
(二)作出处分事实证
(三)处分种类期限
(四)申诉途径期限
(五)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予学生处分应坚持教育惩戒相结合学生违法违纪行性质错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学生处分应做证充分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处分适
第五十五条 学生作出处分者利决定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事实理告知学生享陈述申辩权利听取学生陈述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学生拒绝签收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联系利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学籍者涉学生重利益处理者处分决定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者校长授权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开学籍处分外予学生处分般应设置6___月期限期学校规定程序予解解处分学生获表彰奖励权益受原处分影响
第五十八条 学生奖励处理处分解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入学校文书档案档案
开学籍学生学校发学证明学生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学校退回家庭户口应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者家庭户籍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处理者处分决定服提起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学校相关负责职部门负责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相关机构负责等组成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制定学生申诉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工作规提供必条件保证够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学校处理者处分决定异议接学校处理者处分决定书日起___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提出申诉进行复查接书面申诉日起___日作出复查结告知申诉情况复杂规定限期作出结学校负责批准延长___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必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认做出处理者处分事实程序等存作出建议撤销变更复查意见求相关职部门予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复查决定异议接学校复查决定书日起___日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接学生书面申诉日起___工作日申诉问题予处理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学校处理者处分决定服提起学生申诉时应听取学生学校意见根需进行必调查根审查结区情况分作出列处理:
() 事实清楚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处分适予维持
(二) 认定事实存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位法规定作出决定责令学校予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认定情节误定性准确者适错误责令学校变更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清证足者违反规定学校规定程序权限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处理处分者复查决定书送达日起学生申诉期未提出申诉视放弃申诉学校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提出申诉
处理处分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申诉期限学生知道者应知道处理者处分决定日起计算长超___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学校工作员违反规定侵害合法权益者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规定抵触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部门实施监督者处理申诉投诉程中发现学校工作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者未规定履行相应义务者学校行制定相关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应责令改正发现存违法违纪应时进行调查处理者移送关部门关法律相关规定追究关责责
第七章 附
第六十六条 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理参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根规定制定修改学校学生理规定者纪律处分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时抄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时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规定指导检查监督区高等学校学生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规定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理规定(教育部令第___号)时废止关文件规定规定致规定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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