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理行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社会义建设者接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关法律法规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务科学研究机构(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研究生科专科(高职)学生(称学生)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义办学方坚持马克思义指导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根理想信念教育核心培育践行社会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社会责感创新精神实践力坚持法治校科学理健全完善理制度规范理行理育相结合断提高理服务水
第四条 学生应拥护中国产领导努力学马克思列宁义___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义理体系深入学系列重讲话精神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义道路信理信制度信文化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义理想应树立爱国义思想具团结统爱勤劳勇敢强息精神应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理制度具良道德品质行惯应刻苦学勇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应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理应尊重保护学生合法权利教育引导学生承担应义务责鼓励支持学生实行理服务教育监督
第二章 学生权利义务
第六条 学生校期间法享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项活动学校提供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业创业指导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校组织参加学生团体适方式参学校理学校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知情权参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学校予处理者处分异议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教职员工侵犯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提出申诉者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权利
第七条 学生校期间法履行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规定缴纳学费关费履行获贷学金助学金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思想品德行惯
(六)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义务
第三章 学籍理
第节 入学注册
第八条 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学校关求规定期限校办理入学手续期入学应学校请假未请假者请假逾期抗力等正事外视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报时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实际情况符者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具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条件期限等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办理入学手续未抗力延迟等正理视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学校应___月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容包括方面:
()录取手续程序等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获录取资格否真实合相关规定
(三)身份证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否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否符合报考专业者专业类体检求否保证校正常学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专业水否符合录取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复查合格应取消学籍情节严重学校应移交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适宜校学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需家休养第十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程序办法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期注册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符合注册条件予注册
家庭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者形式资助办理关手续注册
学校应国家关规定家庭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家庭济困难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种教育教学环节(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评定方式考核合格课程否重修者补考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规定第四条采取结师生民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程理根考勤课教学课外锻炼活动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期者学年修课程者应修学分数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求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学校关规定申请辅修校专业者选修专业课程申请跨校辅修专业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开放式网络课程学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意予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发表文获专利授权等专业学学业求相关历成果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学校规定
学校应鼓励支持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学籍档案理制度真实完整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通补考重修获成绩应予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效应视违纪者作弊情节予相应纪律处分予警告严重警告记留校察处分教育表现较该课程予补考者重修机会
学生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校学期间修课程已获学分应予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次入学已获学分录取学校认定予承认具体办法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时参加应事先请假获批准缺席根学校关规定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开展学生诚信教育适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诚信信息建立失信行约束惩戒机制严重失信行规定予相应纪律处分违背学术诚信获学位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学期间专业兴趣专长申请转专业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学生国家相关规定者录取前学校明确约定转专业
学校应制定学生转专业具体办法建立公公正标准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社会需求情况发展变化需适调整专业应允许读学生转相关专业读
休学创业退役复学学生身情况需转专业学校应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般应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患病者特殊困难特需法继续校学者适应校学求申请转学列情形转学:
()入学未满学期者毕业前年
(二)高考成绩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生源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三)低学历层次转高学历层次
(四)定业招生录取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录取控制标准高学校专业
(六)正转学理
学生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原需转学学校应出具证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学校拟转入学校意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相关证明认符合校培养求学校培养力学校校长办公会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转入研究生转学应拟转入专业导师意
跨省转学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条件确认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国家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具体办法转学情况应时进行公示转学完成___月转入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区域学校转学行监督理时纠正违规转学行
第四节 休学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规定外应学校规定长学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者学校认应休学学校批准休学休学次数期限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情况建立实行灵活学制度休学创业学生单独规定长学年限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民解放军(含中国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保留入学资格者学籍退役___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跨校联合培养项目联合培养学校学期间学校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实际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保留学籍享受校学学生遇病休学学生医疗费国家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学校规定期限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复查合格方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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