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加强环境理体系认证工作改善类组织环境理促进资源合理利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生排放促进环境济持续发展制定规定
第二条 中华民国境开展环境理体系认证工作必须遵守规定
第三条 环境理体系认证工作中国环境理认证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简称指导委员会)统组织理指导委员会社列机构:
()中国环境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委员会(简称认委员会)
(二)中国认证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理专业委员会(简称环境理认证员注册委)
(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规定称环境理体系认证指认委员会认环境理体系认证机构类组织国际标准ISO14001建立环境理体系审核确认颁发认证证书活动
第五条规定称组织指公司集团公司商业社团企事业单位述单位部分结合体
第六条 环境理体系认证循环愿申请原
第二章 申请认证条件认证程序
第七条 申请环境理体系认证组织应具备列条件:
()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总量控制标准
(二)已ISO14001标准建立环境理体系实施运行少___月
第八条 认证程序:
()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组织机构认委认认证机构提出环境理体系认证书面申请
(二)认证机构应收认证申请日起月作出否受理申请决定书面通知该组织签定环境理体系认证合受理申请组织认证机构应说明受理理
(三)认证机构组织环境理体系进行审核
(四)认证机构组织环境理体系文件审核现场审核情况市()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关证明文件决定申请认证组织否通环境理体系认证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包括:
1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文复印件
2通三时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
3污染物浓度总量控制指标达标排放证明
4体系运行间未受环境行政处罚证明
(五)认证机构通认证组织颁发环境理体系认证证书
第九条 认证机构申请认证组织进行审核时应书面通知组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国家关行业部门国家行业部门分派观察员参环境理体系认证工作
第十条 认证机构颁发环境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复印件提交机构认委组织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获准环境理体系认证组织社会发布公报
第十二条 认证证书效期限___年
愿意继续认证组织认证证书效日期终止前___月提出书面申请复查审核颁发新证效期满未重新认证组织继续认证证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环境理体系认证证书效日期终止时予公告
第三章 监督理
第十三条 指导委员会机构认委环境理认证员注册委工作进行监督理
第十四条 机构认委权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理发现认证机构徇私舞弊认证质量严重合格机构认委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影响机构认委权取消认证机构认证资格撤消证书予公告
第十五条 环境理认证员注册委国家注册审核员实施监督理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泄露组织技术秘密审核员环境理认证员注册委视情节轻重予警告降低审核员级直注销注册予公告
第十六条 县级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权获准认证组织进行监督承诺运行环境理体系组织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建议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实际调查情况作出否进行复查决定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认证证书持者认证证书效期进行年度监督审核未承诺运行环境理体系组织应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未达限期整改目标视情况予暂停撤消认证证书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聘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员事环境理体系审核工作认证机构认证员事环境理体系认证关咨询业务
第十九条 环境理体系认证工作中涉认证机构认证员审核工作存异议组织相应理机构提出书面投诉申诉投诉申诉容包括申诉理意见求必证
第二十条 前条指理机构接投诉申诉投诉申诉容进行调查收投诉申诉日起___月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服者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第二十条 申请环境理体系认证组织应规定交纳认证费环境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收费理办法国家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规定中国环境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规定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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