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干规定
第条 制订
科学客观效制订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目录(简称目录)制定规定
第二条 制订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环境保护部工业信息化部成立目
录理委员会负责目录制订调整工作设专家
组行业组企业组(具体机构职责员组成见发改办
环资[2010]545 号)
第三条 制订原
制订目录遵循原:
()社会保量废弃量
(二)污染环境严重危害体健康
(三)回收成高处理难度
(四)社会效益显著需政策扶持
第四条 制订程序
制订调整目录程序:
()目录理委员会委托关机构规定第三
条关原研究提出目录备选范围
(二)专家组纳入目录备选范围产品进行评估
提出评估意见形成目录初稿
(三)行业组企业组目录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完善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四)目录征求意见稿征求国务院关部门行业协会
相关企业等方面意见完善形成目录送审稿
(五)目录送审稿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
第五条 评估调整
目录理委员会定期组织目录实施情况评估
根评估结果济社会发展情况目录进行调整
目录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取消等情形
第六条 参标准
制订调整目录参现行相关电器电子产品国家行
业标准
第七条 海关商品编码
列入目录进口出口电器电子产品适海关商品编
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等关部门行
发布
第八条 解释发布
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环境保护部工业信息化部
联合发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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