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制度办法(试行)
第章 总
第条 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履行劳动合行维护劳动合严肃性保护劳动者单位双方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劳动法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劳动者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
第三条 省境企业体济组织(统称单位)应实行劳动合制度职职工通招收调动分配等渠道新建立劳动关系员应单位订立劳动合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工勤员应通订立劳动合明确劳动关系
第四条 实行劳动合制度取消制企业职工企业全民职工集体职工干部工固定工合制职工等身份界限单位类员劳动合实行统理
第二章 劳动合订立
第五条 订立劳动合应遵循等愿协商致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法订立具法律约束力事必须履行劳动合规定义务
第六条 劳动合应书面形式订立具备条款:
()劳动合期限
(二)工作容求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福利遇
(五)劳动纪律
(六)终止解劳动合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责
双方事协商约定保守单位商业秘密容
第七条 劳动合期限单位根工作岗位特点工作需劳动者条件劳动者协商约定
劳动合期限分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完成定工作期限
第八条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事应商定合终止条件
第九条 劳动者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事双方意续延劳动合果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应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
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老职工果申请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
第十条 单位新进员约定试期试期应包括劳动合期限试期长超6月
第十条 实行公司制单位法定代表关营理员劳动合中华民国公司法关规定办理单位法定代表劳动合委聘该法定代表级部门单位者企业理委员会签订
劳动者劳动合单位法定代表签订
第三章 劳动合变更终止解
第十二条 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双方事协商致变更劳动合部分条款作书面记录变更条款较劳动合重新签订
第十三条 列情形劳动合行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期限届满
(二)完成定工作期限劳动合约定工作已完成
(三)固定期限劳动合中约定终止条件出现
第十四条 单位劳动者解劳动合劳动法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单位濒破产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者生产营发生严重困难达民政府规定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员应提前30日工会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者职工意见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员办理解劳动合手续
单位条规定裁减员6月录员应优先录裁减员
第四章 职患病失业养老期间遇
第十六条 单位应国家省关规定劳动者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承担应支付相应费保证劳动者享相关法定权利
第十七条 实行劳动合制度职工设区市市区者县(市)单位间流动受单位制性质身份限制跨区流动规定办理关手续
第十八条 城镇劳动者终止解劳动合规定时间应户口劳动行政部门属业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接受业服务
第十九条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者非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限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单位工作年限长短确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单位工作年限5年3月5年10年6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单位工作年限5年6月5年10年9月10年15年12月15年20年18月20年24月
第二十条 医疗期3月6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月12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月15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月18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月24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月30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条 劳动者医疗期医疗遇病假工资疾病救济国家省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单位劳动者终止者解劳动合次业继续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保险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五章 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实行劳动合制度单位建立职工济补偿制度济补偿金列支渠道提取例办法省劳动行政部门会省计委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单位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解劳动合应劳动者单位工作年限予劳动者次性济补偿标准国家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动合理
第二十五条 级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理机关法督促单位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劳动合范样式省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签订应1月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合情况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单位履行劳动合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愿协商者协商成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事直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服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效劳动合效劳动合订立日起没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部分效果影响余部分效力余部分然效
劳动合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者民法院确认
第七章 法律责
第三十条 单位未劳动法办法规定条件解劳动合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单位原致劳动合效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单位应承担赔偿责
第三十二条 单位者劳动者方违反劳动合侵害方利益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
第三十三条 单位违反办法解劳动合劳动者造成损害损害程序予劳动者济赔偿低列标准:
()固定期限劳动合提前解1年应赔偿劳动者相年度1月均工资()超12月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劳动者单位工作20年(含20年)工作1年赔偿1月均工资工作20年工作1年赔偿半月均工资超24月均工资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违反办法提前解劳动合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外应列标准承担赔偿责:
()固定期限劳动合提前解1年应赔偿单位相年度1月均工资费超12月均工资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单位工作1年应赔偿相1月均工资费超18月均工资
劳动合中约定赔偿标准合约定赔偿
第三十五条 单位招单位尚未解劳动合劳动者原单位造成损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中约定保密事项单位造成济损失应法承担赔偿责
第三十七条 单位违反办法第十五条规定6月录员未优先录裁减员劳动行政部门权责令改正制止招调入员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理收支事业组织参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办法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办法颁布日起施行(1995年2月15日)
标题 江苏省民政府关修改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制度办法(试行)决定
容分类 劳动
文号 江苏省民政府令第127号
颁布部门 江苏省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7年12月15日
生效日期 1997年12月15日
正文
全文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制度办法(试行)第三十条修改:单位未劳动法办法规定条件解劳动合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决定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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