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1996年6月17日公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章 总
第条 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济发展根中华民国劳动法中华民国工会法关规定制定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省行政区域企业
第三条 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制度集体合企业全体职工企业劳动条件劳动报 酬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等合作协商致原法签订集体合企业企业全体职工具约束力
第五条 职工企业签订劳动合规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集体合规定
第六条 企业部门级工会集体合签订予指导
第七条 工会企业应加强合作联系建立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履行
第二章 集体合签订报送
第八条 集体合应包括容:
()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卫生
(六)工作容
(七)劳动纪律
(八)合期限
(九)变更解终止合条件程序
(十)合争议处理
(十)违反合责
(十二)双方认应协商约定容
第九条 职工方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求双方应十五日签订集体合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 集体合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企业签订没建立工会企业职工推举代表企业签订
第十条 参加集体合协商双方代表数应等方三十名确定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 已建立工会企业职工方首席代表应工会席者工会席书面委托代表担代表工会确定没建立工会企业职工方代表职工民推举产生应半数职工意首席代表参加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企业方首席代表应企业法定代表者企业法定代表书面委托代表担代表企业法定代表确定
第十四条 参加集体合协商双方应方提供协商需关情况者资料
第十五条 协商致集体合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会者职工会讨职工代表会者职工会讨集体合草案应三分二代表者职工出席职工代表半数者全体职工半数意集体合草案获通集体合草案未获通双方代表应重新协商修改
第十六条 集体合草案职工代表会者职工会讨通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 集体合效期限三年
第十八条 集体合签订企业应七日集体合文式三份说明报送该企业行劳动理权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收集体合文日起十五日未提出异议集体合行生效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提出异议签订集体合双方应十五日提出异议条款进行修改者作出进步说明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办理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企业应集体合生效日起十日集体合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条 集体合生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应建立相应监督制度定期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效期限企业法定代表变更影响集体合效力
第二十三条 职工方参加协商代表集体合期限严重错者法律规定情形外企业解签订劳动合
第三章 集体合变更解终止
第二十四条 列情形变更者解集体合:
()双方协商致
(二)抗力致集体合部分履行者全部履行
(三)企业破产停产分立兼致集体合法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方集体合履行变更提出协商求方应予答复七日双方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 变更者解集体合应双方协商致协商解决成集体合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变更集体合条例规定签订集体合程序办理解集体合企业应解日起七日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集体合期限届满者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行终止集体合期满前双方应提前三月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
第四章 集体合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签订集体合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成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企业部门级工会等关方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签订集体合发生争议应受理日起三十日结案特殊情况需延期长超十五日应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理
第三十条 履行集体合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服收仲裁裁决书日起十五日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职工方申请仲裁者提出诉讼应征职工代表会者职工会意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三条 实行企业理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参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条例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广东省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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