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系统应水分级评价理办法
(试行)
第条 进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保证电子病历系统应水分级评价工作(简称分级评价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序开展效引导医疗机构积极开展电子病历核心信息化建设制定办法
第二条 参分级评价工作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属机构相关医疗机构等适办法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理全国分级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关单位承担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分级评价工作组织辖区医疗机构进行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开展分级评价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属事业单位组建电子病历分级评价专家组承担相关工作
第四条 分级评价工作政府引导免费实施客观公正安全规范原进行
承担评价工作单位形式医疗机构收取评价费参评价工作单位形式影响评价工作公公正
第五条 分级评价工作通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台进行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台理权限
第六条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统求组织辖区医疗机构规定时间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台填报数台出具评报告报告容包括电子病历应水评等级分二级医院全部时参加分级评价工作鼓励级类医疗机构积极参
第七条 评等级0—4级医疗机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生效审核容包括医疗机构填报信息否真实效等
第八条 评等级5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初核初核填报信息真实效提交国家卫生健康委进行复核
第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4级分级审核权限放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条件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5级初核权限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相应权限进行动态考核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建立分级评价工作理机制明确机构相关职部门专负责分级评价工作
第十条 医疗机构确保填报数客观真实求准备相关备查材料提交评价申请材料全符合规定容形式未规定时间提交材料未求补充材料视放弃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分级评价工作周期年评价结果反映参评周期电子病历应水间隔超2年未参加评价医疗机构需次通原级评价申请更高级评价
第十三条 2011年电子病历系统功应水分级评价方法标准(试行)求已获评5级医疗机构已取级基础直接申报更高级
第十四条 参分级评价工作单位员应加强信息安全理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水关员泄露相关数信息
第十五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理办法制定省份分级评价工作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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