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理办法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
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中华民国中国民银
行法 中华民国票法 中华民国电子签名
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理办法(中国民银行令[2009]2
号发布)关法律制度制定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中国民银行审
核中华民国境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参
者(简称系统参者)适办法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指中国民银行批准建立
托网络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电
文提供电子商业汇票货币付资金清算行等相关服务
业务处理台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通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四条 系统参者指具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
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
登记查询业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银行业金融机
构财务公司(统称金融机构)
第五条 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金融机构必须加入电子
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模块
金融机构愿选择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模
块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模块
第六条 系统参者通接入点间连直连方式接入电
子商业汇票系统
接入点指金融机构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系统系
统参者通接入点发送接收相关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点分配唯接入点代码
第七条 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
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
社等机构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
算中心作接入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 系统参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守规
定:
()系统参者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
统
(二)系统参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模块必须
直连方式接入
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确保业务指令接收存
储发送准确误
第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系统参者应采取
效措施建立健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部理制度防
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
法律风险系统性风险
第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系统参者提供电
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服务时中国民银行规定收取相关
费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系统参者提供纸质商业汇票
登记查询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时收取费
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系统参者应建立
健全障处理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
稳定运行业务正常处理
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中国民银行统
规定
第十四条 中国民银行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
系统参者业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
统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流转业务处理
信息应符合中国民银行规定信息格式采电子签名方
式保障数安全
第二章 准入变更退出
第十六条 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金融机构应具备列
条件:
()拥额支付系统行号
(二)满足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技术安全性
求
(三)具健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部理制度
(四)中国民银行规定条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法机
构申请审核实施加入程序办理
申请指金融机构规定书面形式中国民银行提交
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请求行
审核指中国民银行审查核准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
票系统行
实施指金融机构规定完成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
系统前项准备工作行
加入指金融机构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法
单位中国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政策性银行国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中国民银行总行提出
书面申请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社
外资银行财务公司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通法
中国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民银行海总部分行
营业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简称中国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中国
民银行总行省级分支机构报送列材料:
()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加入申请书( 附 1)
(二)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者清单( 附 2) 需纸
质电子版方式时报送
(三)金融机构法金融机构营业许证(副)营
业执(副)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部理制度
(五)中国民银行总行省级分支机构指定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应
15 工作日予审核意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
业汇票系统加入申请书中签署审核意见连电子商业汇
票系统系统参者清单起报送中国民银行总行业务部
门
中国民银行总行业务部门收金融机构申请材料
中国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应 15 工作日
予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意见抄送中国民银行总行技术
部门工程实施部门
第二十条 中国民银行总行技术部门应接业
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 10 工作日通知中国民
银行工程实施部门中国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进行工程实施
工程实施完成中国民银行总行技术部门进行工程验
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通验收金融机构中国民银行总行业
务部门确定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日期书面通知电
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法单位已加入电子商业汇票
系统需新增部网点机构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者
应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系统参者申请书( 附 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系统参者清单( 附 4) 通营业
场中国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民银行省级分支机
构申请(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应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
构中国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
中国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确定新增系统参者生效
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 系统参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规
定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者退出申请书( 附 5)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者退出清单( 附 6) 通营业场
中国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申请(系统参者省级理机构应系统参者省级分
支机构中国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中国民银行省级
分支机构确定退出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
系统参者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中国民银行
省级分支机构确定退出日期前应审核确认承接关系已
建立
第二十五条 系统参者需变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模
块应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模块变更申请书( 附 7)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者模块变更清单( 附 8) 通
营业场中国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民银行省级分
支机构申请(系统参者省级分支机构应系统参者
省级分支机构中国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中国民银
行省级分支机构确定变更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
护
系统参者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中国民银行
省级分支机构确定变更日期前应审核确认承接关系已
建立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需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变更接入
方式变更功模块应法单位中国民银行提出退
出系统变更接入方式功模块申请加入系统程序
办理
金融机构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应退出前遵
办法关建立承接关系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系统参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
模块应行指定系统参者作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承
接者承接者承接者属中国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理应承接者中国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送承接申请
(附 9) 承接者承接者分属中国民银行省级分
支机构理应承接者通中国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中国
民银行总行报送承接申请
中国民银行确定承接生效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
进行维护承接关系生效日起承接者身客户票
业务通承接者办理
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承接
者
承接财务公司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
承接者
第二十八条 系统参者出现列情况中国民银
行强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模
块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模块限制部分功: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电子商业汇票
系统
(二)严重违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影响业务正常
处理
(三)存重风险隐患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运行
(四)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中国民银行强制系统参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电
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模块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模块
限制部分功应送达书面通知系统参者退出程
序参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
强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者退出日起
2 年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电子商业汇票票托
业务信息接收存储业务信息发送业务信息更新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票款付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
查询业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
第三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票托业务指电子商业汇票
系统负责保系统登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电子商业
汇票登记流转结清必须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三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票信息接收存储业务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系统参者发票事类行
申请回复存储系统业务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发送业务指电子商业汇
票系统根发起方部系统提交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接收方
部系统转发相关信息根业务处理需系统参者
动发送相关信息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票信息时转发次票行
事签章转发历史票行事签章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更新业务指电子商业汇
票系统根系统参者发票事票行信息实时
记录票面信息行信息业务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票款付业务指电子商业汇
票系统作额支付系统户特许参者提供电子商业汇
票提示付款贴现转贴现贴现相关实时资金清算服务
业务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服务业务指电子商业汇票
系统提供单笔批量电子商业汇票票信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
事支付信信息查询系统参者相关信息查询广播式公
告等信息发布服务业务
第三十六条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指电子商业汇
票系统纸质商业汇票承兑未退回贴现转贴现贴现
质押质押解委托收款付款拒付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止付解等票行提供登记查询服务业务
第三十七条 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指电子商业
汇票系统系统参者提供电子商业汇票纸质商业汇票转贴
现公开报价服务业务
第四章 障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金融机构应建立健
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障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障业
务处理连续性数完整性资金安全性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突发事件指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
常运行突发然灾害事灾害公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
件等突发事件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金融机构应做电
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异常信息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
告工作建立健全系统运行异常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做早发
现早报告早准备
第四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金融机构电子商
业汇票系统发生障时应先报告处理快恢复运
行原进行处置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金融机构发生系统障时应
时中国民银行报告系统发生重障时应障发生
2 时报告中国民银行
第四十条 障报告容应包括障性质影响系统运行
情况影响业务处理情况现场处置情况启动技术应急处置预
案情况等
障报告应采书面报告形式情况紧急采先电
话报告书面报告形式
第四十二条 接入点前置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联机
障应启动障应急处置机制快排障恢复正常工作
遇接入点发生障接入点障恢复接入
点中国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补发障期间
业务报文
第四十三条 接入点发生障应规进行业务核
:
接入点障天日终前恢复正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接入点进行正常日终账
接入点天日终前恢复正常障日数系统数
保存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点恢复正常日障日
业务核报文发接入点完成障日账处理
接入点天日终前恢复正常障日数超出系统
数保存期金融机构应书面形式中国民银行业务部
门申请通重新导入数方式保证金融机构部系统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相符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额支付系统出现联机
障时系统运营者应规定启动障应急处置方案快排
障恢复正常工作
联机障情况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受票款付业
务报文退回系统参者发票款付业务报文联机恢复正
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业务流程处理票款付业务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障排电子商业汇票
系统运营者金融机构应快做业务数恢复核工作
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业务正常处理
第四十六条 系统发生重障容忍时间法排
中国民银行宣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暂停运行
关规定启动障救援程序
第五章 附
第四十七条 办法中国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八条 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线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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