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进步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规范餐饮服务摊点营行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食品安全法关法规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餐饮服务摊点指:年累积形成达核发餐饮服务许证条件标准现固定营门店摊位摊点事餐饮服务餐饮营户
第三条 办法旨全面规范力监餐饮服务摊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原支持开办餐饮服务摊点通餐饮摊点效监促积极创造基条件终法取餐饮服务许证规范化营方发展
第四条 彬县范围事餐饮服务餐饮服务摊点必须遵守办法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事营活动餐饮食品质量安全承担第责
第五条 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理部门(简称食药监部门)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县委县政府规定求积极履行监职责切实做餐饮服务摊点监工作
第二章 备案登记理
第六条 全县餐饮服务摊点统实行备案登记理制度县食品药品监督理局统印制彬
县餐饮服务摊点备案登记证明(简称备案登记证明)备案登记证明实施属理县药监局整规核发
第七条 备案登记证明应悬挂公示效期限两年第年末实行年审备案登记证明进行变更需延续原备案登记期前30日县药监部门重新申请办理
第八条 餐饮服务摊点区分类理逐步规范原实施备案登记
()学校幼托机构建筑工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服务摊点发放备案登记证明应加强教育城建部门配合严格督促整改提升达餐饮服务行政许标准核发餐饮服务许证
(二)政府规划餐饮市场区域固定摊位餐饮服务摊点政府城乡餐饮街区划定位置餐饮服务摊点应办法规定县药监局申报办理备案登记证明
(三)营门店餐饮服务摊点备案登记应餐饮服务监相关法律法规营活动严格进行监
(四)占道营流动餐饮摊点城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加联合予取缔社会单位特学校医院车站等单位负责门前占道营餐饮摊点进行监督理负直接责
(五)餐饮服务摊点核发备案登记证明时必须限制营品种禁止制作营凉菜
第九条 餐饮服务摊点事营活动应具备列条件:
()必须入市入室营具备符合食品卫生条件食品制作销售基设施具防尘防蝇防鼠洗涤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设施
(二)营门店餐饮服务摊点应具水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三)接触食品器具工作台面货架橱柜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四)具保存食品原辅料型冷冻冷藏保鲜设备
(五)事清真食品营摊点必须法获营清真食品准许清真标志牌
(六)业员岗前必须接受健康检查参加食品安全法规质量标准求岗位培训
第十条 餐饮服务摊点申办备案登记证明应列求提交申报材料
()彬县餐饮服务摊点备案登记申报表
(二)餐饮服务摊点负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摊点负责业员健康证培训证复印件
(四)餐饮服务摊点租赁证明
(五)食品添加剂备案登记表
(六)餐具消毒企业签订集中消毒协议书
第十条 药监局参行政许法相关程序餐饮服务摊点实行备案登记理组织现场审查合格核发备案登记证明时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书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责书承诺书备案登记证明效期相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摊点歇业半年备案登记证明动失效禁止转买卖伪造备案登记证明备案登记证明遗失毁损应时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发生食物中毒长期达规范理求私变更营场符合注销条件县药监局应立注销备案登记证明
第三章 质量安全监督理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摊点负责餐饮食品安全第责发生营合格食品食品中违法添加行第责必须承担法律责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摊点应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相关规定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营者门店摊位摊点周围卫生必须保持清洁附污染源严禁乱泼乱倒污水乱丢杂物餐纸入篓觉遵守城市市容理关规定
(二)食品应毒害清洁包装材料符合卫生求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贮存运输装盛食品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害保持清洁食品毒害物质储运
(三)餐饮服务摊点应持证营业员必须穿戴干净整洁工作衣帽讲究卫生销售包装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毒清洁提取工具
(四)餐饮服务摊点应觉集中消毒餐饮具暂条件时必须消毒处理干净卫生餐饮具现场清洗餐具塑料袋套碗次性筷子
第十五条 禁止采购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食品
第十六条 应备案登记餐饮食品类范围相关部门审批营址开展营活动禁止超范围营私变更营址
第十七条 药监部门认真履行监职责强化餐饮服务摊点日常监县镇季度少组织1次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摊点落实责保障饮食安全
第十八条 药监部门摸清现状建立健全监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查处等情况年底实施诚信等级评定通报失信严重失信餐饮服务摊点约谈问责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九条 药监部门应定期定期加强餐饮服务摊点食品监督抽样检测发现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时应求立停止营收集相关证材料
第二十条 药监部门应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餐饮服务摊点业员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知识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时间少40课时切实提高餐饮服务摊点业员素质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摊点发生食品安全事时应中华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立予处置时救治食物中毒员封存导致食物中毒食品原料防止事扩
第二十二条 药监部门积极贯彻执行餐饮服务监约谈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存严重违法违规行存严重食品安全隐患诚信等级评定等级较差单位时组织约谈
第二十三条 办法规定备案登记擅营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营行食药监部门中华民国食品安全法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办法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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