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 2. 我国现有的标签标准1.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 GB 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标签通则》
3. GB 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 3. 食品标签的作用 1.规范食品标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
3.是商品的小广告,起到促销作用。
4.制造者通过标签向消费者进行承诺。
5.防止假冒,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6.为市场管理和监督提供执法依据。
- 4. 规范标签的重要性防止欺诈、误导消费,保证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秩序,适应国际贸易。
- 5. 修订标签的重要性1.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2.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3.需要增加一些必要的条款;
4.与《食品安全法》、部门规章协调一致。
- 6. GB7718-2011规定的内容:
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范围;
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术语和定义;
3、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基本要求;
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
- 7. GB 7718-2011一、适用范围和对象:提供给消费者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
※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直按提供是指在任何场所(如:商店、超市、零售摊点、宾馆客房、餐饮业的餐桌、集贸市场,以及飞机、火车、轮船等场所)经销者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 8.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就像在超市买一包巧克力,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就比如食品原料,是交付给食品加工企业作进一步加工用的。
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老版2004标准中不适用于食品企业或餐饮业待加工的原、辅料或半成品,这些不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
- 9. GB7718-2011二、术语及定义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注:存在形式:
1、一种是把文字、图形、符号印制或压印在食品的包装盒、袋、瓶、罐或其他包装容器上。
2一种是单独印制纸签、塑料薄膜签或其他制品。
3、吊牌、附签或商标
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 10. GB7718-2011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 11. 1、食品标签上的配料表是一个产品的原料构成,包括名称和量化的信息。 。
2、“以改性形式存在”是指制作食品时使用的原料、辅料经过加工后,形成的产品改变了原来的性质。
如用淀粉生产谷氨酸钠(纯味精),经过化学变化,淀粉转化为谷氨酸钠。谷氨酸钠的性质、成分与淀粉的性质、成分完全不同。
- 12.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保持食品品质的期限,准确讲是最佳食用期限。
- 13. 食品加工助剂就是有助于食品加工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
这些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润滑、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它们一般应在食品中除去而不应成为最终食品的成分,或仅有残留。
“加工助剂”与“配料”的区别有两点:①配料存在于最终产品中,加工助剂一般不存在于终产品中,但难免有残留物或衍生物;②配料是加工食品时必须的原料和辅料,而加工助剂仅是为满足特定工艺而使用的物质,如过滤用的硅藻土、脱模用的食品用石蜡。
食品加工助剂特点:(与食品添加剂的区别)
一般应在食品中除去而不应成为最终食品的成分,或仅有残留;
在最终产品中没有任何工艺功能;
不需在产品成分中标明。
- 14. GB7718-2011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最容易被消费者观察到的版面”是指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
- 15.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
2004版: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011版: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何种标识的食品。
注:不定量的包装食品就不是预包装食品
不向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品企业和餐饮业使用的原料、辅料,现新版中属于本标准界定的预包装食品。
- 16. GB7718-2011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和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最终产品”是完成了全部生产工序的产品。
成品检验是必要的生产工序,一批成品经过检验(一天或数天),签发合格证后才能称其为最终产品;不经过检验只能是成品,而不是产品。有的产品的生产工序还包括保温、降温、后发酵(发酵型酸牛乳),这些工序需要的时间都应该计算在生产日期之内,不能强制要求封口(封罐)完成后就是生产日期。
- 17. GB7718-2011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 18. GB7718-2011三、基本要求 (11条)
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 19. GB7718-2011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 20.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新增内容)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食品或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8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
- 21. GB7718-2011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若外包装物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 22. GB7718-2011四、标示内容
(一)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一般要求: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产地和联系方式、生 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 23. GB7718-2011食品名称:
1.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醒目位置”即食品标签最引人注目,消费者购买或食用时一目了然的部位。
“真实属性”即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使消费者一看名称就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
- 24. 标签上食品名称比较混乱的是饮料和乳制品。
命名饮料产品名称应以依据GB 10789-1996《软饮料的分类》为准则。
碳酸饮料
果汁、果汁饮料类:
果汁
浓缩果汁
果浆
浓缩果浆
- 25. 果肉(果浆)饮料
果汁饮料
果粒果汁饮料
水果饮料浓浆
水果饮料
含乳饮料类 :
配制型含乳饮料
发酵型乳酸菌乳饮料
发酵型乳酸菌饮料
- 26. 植物蛋白饮料类:
植物蛋白饮料
豆乳饮料
椰子乳(汁)饮料
杏仁乳(露)饮料
饮用天然矿泉水
固体饮料类 :
果香型固体饮料
蛋白型固体饮料
- 27. 命名乳制品产品名称应依据GB 2746-1999《酸牛乳》、GB 5408.1-1999《巴氏杀菌乳》、GB 5408.2-1999《灭菌乳》、GB 5410-1999《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GB 5415-1999《奶油》和GB 5417-1999《全脂无糖炼乳和全脂加糖炼乳》为准则。
酸牛乳
巴氏杀菌乳
灭菌乳
全脂乳粉
- 28. 脱脂乳粉
全脂加糖乳粉
调味乳粉
奶油
无水奶油
全脂无糖炼乳
全脂加糖炼乳
- 29. GB7718-20111.1.1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1.1.2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 30. “等效的名称”是指标签上的产品名称或配料表中的配料名称,可以采用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同义、本质相同的名称 。
用类可可脂或代可可脂制作的巧克力应命名为“类可可脂巧克力”或“代可可脂巧克力”。
- 31. GB7718-20111.2可以标示 “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规定的名称。
1.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 32. “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果茶、果珍等。
“奇特名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希奇古怪的名称 。
“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架,芝士等。
“地区俚语名称”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名称,如“甘薯”有的地区称“山芋”。
“牌号名称”和“商标名称”是一个意思,是企业(公司)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皇上皇、健力宝、燕潮酩等。
按照4.1.2.1的规定,在使用上述名称时,必须有与之对应的真实属性的名称,例如:
- 33. 果茶(山楂果肉果汁饮料);
果珍(速溶橙味固体饮料);
克力架(饼干);
芝士(奶酪);
力多精(含铁质出生婴儿配方奶粉);
一滴香(小磨香油);
强力宝(猪肉脯);
皇上皇(广式腊肠);
健力宝(运动饮料);
- 34. GB7718-20111.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 35. GB7718-20112 配料表
2.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要求标示具体名称。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改性的形式存在:是指在制作食品时使用的原辅材料经过加工后,形成的产品改变了原来的性质。)
- 36. 配料、配方、成分的区别:
配方:是指工艺规程规定的各种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实际加入量。配方有“量”的概念,而配料不涉及“量”
成分:是指食品中所含化合物、元素的种类及所占的份量
- 37. GB7718-20112.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2.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 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2.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 38. GB7718-20112.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2.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
2.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
- 39. GB7718-20112.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方式标示。
- 40. “蜜饯” 各种蜜饯水果,在食品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0% “胶姆糖基础剂”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各种香辛料和香辛料浸出物,不论是单一还是合计,在食品中的加入量不超过2% “淀粉”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类别归属名称 配 料 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 41. GB7718-20112.3 配料的定量标示
2.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成品中的含量。
2.3.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糖),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 42. GB7718-20112.3.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草莓味月饼)
- 43. GB7718-20113 净含量和规格
3.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如“净含量 450g”,或“净含量 450克”。
3.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 44. GB7718-2011a.液态食品,用体积 —— L(l)(升) 、 mL(ml) (毫升);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 g (克),kg (千克);
c.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 45. GB7718-20113.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表2(略)
3.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略)
本条是对标示净含量数字字符大小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不能低于2 mm。
3.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 46. GB7718-20113.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3.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3.8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 47. GB7718-20114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产地和联系方式
4.1 应标示食品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经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4.1.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2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 48. GB7718-20114.2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 日期标示
5.1 应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2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3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 49.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最终产品:是指完成了全部生产工序的产品。
包装日期(灌装日期):
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的日期.
最终销售单元:是指直接卖给消费者的单件预包装食品。包装日期也可以包括检验日期。
- 50.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最短适用日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保存期(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该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适于消费者食用.
- 51. GB7718-2011贮藏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52. 标志的样式
- 53. 食品生产许可证样式
- 54. GB7718-20118 产品标准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代号”指“GB 19645-2010”(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中的“GB” 。
“顺序号”指“GB19645” 中的“19645” 。
年代号(2010)可以不标示。
- 55. GB7718-20119 其他标示内容
9.1 辐照食品
9.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9.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9.2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56. GB7718-20119.3 营养标签
9.3.1 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的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照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执行。
9.3.2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
9.4 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 57. GB7718-2011(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三)标示内容的豁免
1.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谷氨酸钠)
- 58. 固体食糖类包括常用的白砂糖、绵白糖、冰糖、单晶冰糖等。固体食糖类由于结构内部水分少、渗透压强大,不利于微生物生长,很难受到污染。食糖也常常用来保存食品,如蜜饯、果脯等。但食糖容易吸潮,如果放置不当,性质改变,就会受到微生物污染。
食盐主要成分是氯化钠,化学性质非常稳定。与食糖一样,食用盐经常被用来保存食品,是天然的防腐剂。不过我们常吃的碘盐,如果不避光和避高温,放得时间太长碘含量会减少,但是盐品质并不会改变。
- 59. GB7718-20112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
- 60. GB7718-2011五 推荐标示内容
1 批号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2 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3 致敏物质
-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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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页上应该加上营养标签GB28050-2011非常好的学习资料,建议:1.第52页的QS标识用最新版的“生产许可”标志,而不是“质量安全”!2.第24页饮料分类依据GB 10789-1996《软饮料的分类》欠妥,标准已经作废,应该依据GB 10789-2007 《饮料通则》来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