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讲座
-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培训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工程部
- 3. 一、培训目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管理不到位,极易发生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建筑行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还存在着明显的薄弱环节。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发生。
明确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有效实施。
- 4. 配套文件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住建委:
《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569号)
总站:
《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沪建安质监[2016]21号)
- 5. 科技委:
《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管理 暂行办法》(沪建科技办字[2016]第112号)
《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争议技术复核暂行办法》(沪建科技办字[2016]第113号)
《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活动指导暂行办法》(沪建科技办字[2016]第114号)
《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工作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沪建科技办字[2016]第114号)
- 6. 二、定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
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般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 7. (本页无文本内容)
- 8. (本页无文本内容)
- 9. 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和实施 方案定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
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方案编制、论证范围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
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
简称专项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 10. 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和实施 方案编制、论证范围
1、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有针对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3、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建质[2009]87号)
- 11. 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及审批流程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申请抽取专家论证审核审批审核审批专家论证审查会现场实施、验收否是否否是是
- 12. 方案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 13. 方案论证
专家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论证会出席人员:
(一)专家组成员;(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1名)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2名)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名)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本工程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论证后专项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14. 方案审批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有有关部门或专项技术人员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
- 15. 方案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组织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的,施工单位应按论证报告进行修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16. 住建委: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沪建管[2015]569号)
- 17. 相关单位职责 (第二章)
第五条 (施工企业职责)
施工企业应履行一下职责:
事先:(一)应提供具备论证条件的专项方案:方案编制内容和审批程序应符合规范要求;方案应符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
事中:(二)应负责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应于专家论证会议前不少于2天,提交具备论证条件的专项方案,供专家审阅;
(三)应提供论证专家现场踏勘的条件;
事后:(四)应根据论证报告的意见和建议调整、完善施工方案;
(五)应及时登入相关管理系统录入方案论证相关信息。
专项方案通过论证、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 18. 论证工作要求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论证专家组成)
论证专家应从论证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名。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工程匹配,论证专家组应由不同职业、类别的论证专家组合而成;论证专家的选择宜与论证工程的风险程度相对应。
本工程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方案论证。
同一论证专家不得参与不同结构组织的对同一方案的论证。
- 19. 论证工作要求 (第四章)
第十七条 (论证内容)
主要内容:
(一)论证专项方案的技术路线以及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可行性;
(二)论证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的正确性;
(三)论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 20. 论证工作要求 (第四章)
第十八条 (论证报告要求)
论证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论证报告结论应明确为“可行”或“不可行”;
(二)论证报告意见应分为整改类和建议类。整改类意见必须执行。当结论明确为可行的,整改类意见修改完成,经企业审批后,必须反馈论证机构或论证组组长备案;
(三)论证报告中对方提出的意见应明确理由以及修改要求;
- 21. 论证工作要求 (第四章)
第十八条 (论证报告要求)
论证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四)论证报告填写应规范,不得任意涂改;
(五)论证报告应由所有参与论证的专家签名,每个论证专家的论证意见应附后;有论证机构组织的,论证机构还应加盖论证机构章。
(六)论证报告应在论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施工企业。
- 22.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监管内容)
对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情况;
(二)论证专家库中选取论证专家,且论证专家及其组成情况;
(三)方案论证程序规范和论证报告客观、严谨性;
(四)方案论证报告中要求进行完善的方案审批规范性;
(五)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六)建立工程方案论证档案情况。
- 23.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规范》的通知
(沪建管[2016]247号)
- 24. 第一章 (第四条)
建筑施工项目由受监监督机构负责考评。
本市注册的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由各相关协会负责考评。
第二章 (第七条)
总包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每周组织各分包,对施工项目及日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检查和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网上填报(详见附表一)。
总包企业负责每月对施工项目的日、周巡查等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网上填报(详见附表一)。
- 25. (本页无文本内容)
- 26. 第二章 (第十五条)
受监监督机构结合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表(附表一)、日常监督、各类专项检查、抽巡查、施工企业的月度自评、对分包企业的月评和竣工确认、监理复核等情况,于次季度10个工作日内在完成季度确认。
- 27. 第二章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季度确认为“不合格”
1、《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70分以下;
2、当季月度考评及复核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
3、当季月度考评及复核与工地实际情况不相符;
4、当季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5、当季度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6、近期安全管理性文件未有效推进落实。
- 28. (本页无文本内容)
- 29. 第二章 (第二十二条)
施工项目工期不大于一个季度的,总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正常进行月度自评和复核,受监监督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情况进行完工确认,确认不分等级,并且该施工项目完工确认不作为企业考评依据。
- 30. 第四章 (第三十条)
企业新成立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或者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布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通过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外审认证。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及重要工作推进落实到位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的企业前10%,可授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程”、“示范企业”称号,以发挥其典范示范作用。
- 31.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 32.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诚信管理)
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 33. 第六条(钢管标准)
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
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 2.75mm;
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 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
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 3.24mm;
- 34. 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
一、建立生产厂家、租赁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并选用合格钢管和扣件。
二、签订示范合同。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内容签定,明确钢管、扣件的数量、质量保证书编号、规格型号、使用时限、 维修保养职责等信息,书面合同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备案。
三、严格材料进场验收。
四、钢管、扣件应按规定进行送样复试。
五、对钢管扣件有序分类堆放,建立钢管扣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 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六、强化现场抽查。
- 35.
关于深入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网
检测工作的通知
沪建质安(2016)663号
- 36. 进一步规范样品的采样和送检工作
安全网检测要严格遵守“见证取样”的规则。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见证人”的职责,督促施工单位的采样员按照规定和标准采取检测样品,并对试样进行监护,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每个建筑工地送检样品的品种必须涵盖安全网的平网和立网两大类,且每个品种不得少于一个批次。各区县、各园区管委会工程管理部门要以此为最低检查执法标准,督促各建筑工地认真落实。
施工单位加大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力度,对安全帽、安全带自主开展检测。
- 37.
谢 谢